石化工业园区,各镇人民政府、山腰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区属各国有企业,各银行业机构:
《泉港区支持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发展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泉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10日
泉港区支持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发展实施方案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的若干意见》(闽政〔2016〕35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开展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政办〔2018〕12号)《泉州市金融工作局 泉州市国资委 泉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泉州市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绩效考核评价暂行规定>的通知》(泉金〔2018〕194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市开展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的工作要求,充分发挥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功能作用,切实提升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服务水平,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明确目标任务
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管理科学、运营规范”的要求,进一步提高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增信能力,切实缓解中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难、融资贵问题,2020年辖区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担保放大倍数达2倍以上。重点支持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支农支小业务占比要提高到80%以上,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占比不低于50%。
二、提高融资担保服务能力
(一)业务范畴。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以服务中小微企业和“三农”为主,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的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一般不超过500万元。若确实存在无法满足企业实际需求等特殊情况,则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对同一被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余额与融资担保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10%,对同一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的担保责任余额与融资担保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15%。
(二)项目筛选。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建立服务对象目录和甄选机制及负面清单制度,充分发挥功能作用,优先为贷款信用记录良好和有效抵质押品不足但产品有市场、项目有前景、技术有竞争力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提供担保。重点支持服务我区符合产业导向、具有发展潜力的科创型、成长型、效益型、生态环保型等中小微企业;以实体型为主的现代服务业、传统优势制造业中小企业;电子信息、新材料、先进制造、新能源、环保等高新技术产业;符合政策扶持导向的“三农”客户。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准入企业要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对信用记录良好的企业逐步放宽准入条件,不断提高普惠覆盖面。
(三)担保费率。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要坚持保本微利运行,逐步将平均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收取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收取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5%。
(四)支持开展业务创新。支持区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在坚守主业、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创新产品服务,依法开展抵(质)押和反担保业务,支持开展信用担保。鼓励区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积极参与企业债券、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发行担保业务,努力拓展业务领域,拓宽盈利空间。
三、完善融资担保风险控制
(一)建立风险分担机制。鼓励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积极与省再担保公司开展再担保业务合作,落实省“442”新型政银担合作风险分担机制。辖区各银行业机构要积极加入我省“442”新型政银担合作风险分担机制。将新型政银担合作业务纳入银行业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考核体系,共同落实省“442”新型政银担合作风险分担机制。
(二)完善法人治理机制。支持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加快完善法人治理机制,配齐、配强经营管理团队,按照国有企业人员招聘规定,在9月底前完成人员招聘、团队组建工作。建立健全经营管理机制、风险防控机制、用人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市场化运作管理水平。
(三)健全风险内控机制。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要规范内部管理,健全内控制度,有力提升规范化水平和抗风险能力,切实防范经营风险和道德风险,定期向区金融办报送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开展情况。区金融办要加强对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非现场监管持续监测和风险预警作用,确保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
(四)明确风险控制底线。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实施代偿熔断机制,当单家合作金融机构政策性贷款不良率到5%时,暂停新增合作业务。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代偿率达8%及以上时,应暂停新的担保业务,在采取进一步的风险控制措施降低代偿率,并向监管部门报备后,恢复担保贷款业务办理。
四、强化发展保障
(一)鼓励银担合作
1.辖区银行业机构要完善担保贷款项目利率风险定价机制和保证金存缴机制,积极与区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合作,给予准入、降低(或取消)保证金缴交比例、适当放大担保倍数、延长代偿宽限期等优惠政策。对由政策性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贷款,不应再要求被担保人附加其他形式担保,利率定价水平要合理并适当减负。
2.人行、银监部门要强化政策引导,督促和鼓励银行机构积极与政策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合作,并主动落实银担风险分担制度,并将相关工作纳入银行年终考核、高管履职评价内容。至2020年底,担保公司要与3家以上银行达成合作,并至少获得5亿元以上担保额度。
(二)加大政策扶持
1.对融资担保公司进行风险补偿,按年度内为中小企业贷款担保的日均责任余额8‰给予补助,充实风险准备金。其中区级财政补助5‰,市财政补助的3‰由区金融办协助申报。
2.对担保业务进行补助,担保费率不超过2%,并逐步降低担保费率。按相对于2%的收费标准,差额部分由区财政给予50%补助。单家融资担保公司年度获得的风险补偿和业务补助最高限额为100万元。根据业务开展需要,具体补助办法由金融办在此基础上另行研究明确,并报区政府审定。
(三)强化部门联动
1.区财政局(金融办)对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的考核,不以盈利为主要导向,重点考核中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规模、覆盖面、服务情况和担保放大倍数等内容,适当提高代偿和损失容忍度,实行尽职免责制度,考核评价结果作为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享受政策支持、资金补助、薪酬待遇的基本依据。
2.区发改局、科技局、工信局、商务局、交通运输局、文体旅游局要发挥主管部门作用,摸底行业企业融资需求,积极向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推荐有融资需求的优质企业。
3.区财税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有关融资担保机构税收减免、专项补贴、代偿损失税前扣除以及风险补偿等政策。
4.区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管局、公安分局等部门要积极协助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办理担保业务涉及房产、土地、车辆、船舶、设备和其他动产、股权等抵押物登记手续。
5.相关司法部门要依法加强融资担保债权保护,积极帮助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处置抵债资产,对因代偿接收、维权保全而处置抵债资产的,有关部门应及时给予办理相关手续,严厉打击恶意逃废担保代偿贷款的行为。
五、建立尽职免责机制
(一)负面清单制度
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不得对存在以下情形的客户提供融资担保:
1.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且标的金额较大,影响正常经营;
2.现有银行贷款五级分类在次级及以下(不良贷款);
3.环保不达标且整改无望;
4.上一年度资产负债率超70%;
5.已停产或半停产、连年亏损、资不抵债、失去偿债能力。
(二)尽职免责制度
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在担保业务发生代偿损失后,经过有关工作流程,有充分证据表明担保机构及相关工作部门和工作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担保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勤勉尽职地履行职责的,应免除其全部或部分责任,包括内部考核、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等责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对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机构及其负责人、评审委员会成员和直接办理业务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免除全部或部分责任:
1.无确切证据证明工作人员违反担保机构内部管理制度,未按照规定操作流程完成相关操作或未勤勉尽职的。
2.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直接导致不良资产形成,且相关工作人员在风险发生后及时揭示风险并第一时间采取措施的。
3.担保业务本金已还清、仅因少量欠息形成不良的,如相关工作人员无舞弊欺诈、违规违纪行为,并已按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积极采取追索措施的。
4.因工作调整等移交的存量担保业务,移交前已暴露风险的,后续接管的工作人员在风险化解及业务管理过程中无违规失职行为;移交前未暴露风险的,后续接管的工作人员及时发现风险并采取措施减少损失的。
5.在档案或流程中有书面记录或有其他可采信的证据表明工作人员对不符合当时有关法律法规和担保机构内部管理制度业务曾明确提出反对意见,或对担保业务风险有明确警示意见,但经上级决策后业务仍予办理且形成风险的。
6.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从轻处理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