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化工业园区,各镇人民政府、山腰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市直驻泉港各单位,区属各国有企业:
经区政府同意,决定对《泉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港区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签证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港政办〔2019〕76号)进行修改,情况如下:
一、将“三、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签证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经济,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同时,申请变更签证的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原批复概算的10%。”修改为“三、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签证应当遵循科学、合理、
经济,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同时,申请变更签证的金额不得超过原批复概算的10%。”
二、根据本决定修改后形成的《泉港区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签证管理规定》(详见附件)予以重新公布。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泉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港区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签证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港政办〔2019〕76号)同时废止。
附件:泉港区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签证管理规定
泉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泉港区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工程
变更签证管理规定
一、为进一步规范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变更签证行为,严格控制工程造价,确保工程变更科学合理、严谨规范、廉洁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及国家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预算内资金、政府性基金、非税收入资金、各类专项建设基金)、中央和省补助资金(含国债资金)、政府性投资公司承担的融资建设资金和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投资建设的建筑类、交通类、水利类等工程项目。
三、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签证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经济,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同时,申请变更签证的金额不得超过原批复概算的10%。
工程变更签证应以书面或补充合同的形式签订,具体内容应符合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相关约定,不得签订与主合同、招投标文件精神相违背的补充合同,不得以工程变更签证名义,通过签订补充合同的形式肢解工程,规避招投标。
四、本规定所称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的变更签证,是指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
(一)工程设计图纸的变更;
(二)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施工方案的变更;
(三)重要材料与设备的变更;
(四)施工现场条件等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等技术资料不吻合引起的现场签证及变更;
(五)工程量清单与费用的调整;
(六)合同以外增加零星项目工程;
(七)工期变化;
(八)因法律、法规、规章调整或政策性原因引起的变更;
(九)其他导致工程造价发生较大变动的变更(抢修抢险应急工程除外)。
五、预算、工程量清单出现错、漏项的,不属于本规定所称的工程变更签证范围,应按照国家、省、市、区有关规定和合同、招标文件约定执行。
六、工程变更签证的程序:
(一)由提出变更签证方以书面形式报监理单位,说明变更签证项目的名称、理由、概算及对工期影响;
(二)由建设单位组织相关责任单位进行实地勘察,初步核实变更签证的理由及变更的工程量;
(三)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监理单位等涉及的责任单位对工程变更签证的理由及工程量进行洽商,并由参与洽商各方代表在洽商记录上签字盖章;
(四)需设计单位出具变更文件的,应说明变更理由,由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设计单位的“设计出图专用章”方
为有效。涉及重大设计变更的,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或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五)施工单位应针对提出的变更签证内容编制工程量清单和预算、收集整理勘察、设计等变更文件和有关资料,拍摄现场照片,及时、真实填写工程变更签证单;
(六)监理单位对工程变更引起质量、进度、造价等要素进行控制审核,并提出书面意见报建设单位;
(七)工程变更签证人员应为工程项目负责人,建设单位为项目负责人和现场代表、监理单位为总监、施工单位为项目经理,并在工程变更签证单上加盖公章;
(八)所有工程变更签证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变更价款的金额,按规定的权限职责对工程变更签证进行确认,并统一由建设单位按规定送相关预、结算审核部门审核。
七、工程变更签证审查形式:
(一)简易变更签证:工程变更签证增加金额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实行简易变更签证,变更提出后,施工单位应在10天内编制工程量清单和预算,并填写工程变更签证单,经监理单位审核后报建设单位确认,变更签证费用可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约定,最终以区结算审核部门审核结果为准;
(二)审核变更签证:工程变更增加金额在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实行审核变更签证,变更提出后,施工单位应负责编制工程量清单和预算、填写工程变更签证单,变更签证内容经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和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同意确认,并在变更提出后5个工作日内送区财政局工程项目预决算审核中心审核,变更签证费用可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约定最终以区结算审核部门审核结果为准;
(三)审批变更签证:工程变更签证增加金额50万元以上
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实行审批变更签证,变更提出后,建设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主管部门有关人员会同涉及变更内容的相关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项目负责人对签证变更事项进行现场核查、洽商,并形成洽商记录或会议纪要,施工单位在核实后10 天内根据现场核实情况和有关设计变更文件编制工程量清单和预算,经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和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及时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工程变更签证增加金额100万元以上报区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审批同意后,由财政部门根据区领导审批意见和有关资料进行预算审核,变更签证费用可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约定最终以区结算审核部门审核结果为准。
八、对同一原因持续引起的系列变更签证,以发现该原因之日起,实行阶段性简易变更签证;当变更签证费用达到审核或审批变更签证程序规定的金额时,应按规定的审查形式向建设单位主管部门或区政府报告,并组织有关单位人员现场核查;当签证变更费用数额较大时,建设单位应阶段性报告有关变更签证情况;当引起变更签证的原因灭失后,建设单位应将阶段性简易变更签证汇总,按本规定以变更签证形式办理审核、审批程序。
九、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工程变更不及时处理将会危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施工安全或造成巨额经济损失的,经涉及变更的相关建设、施工、设计、监理单位等项目负责人共同确认后,对现场情况进行记录、拍照、录像,可先行组织施工或采取应急措施,处理后按照第七条规定补办工程变更签证手续。
十、工程变更签证确定后,建设单位应将财政审核的变更签证增加金额作为合同追加款,可根据合同约定在下次申请拨付进度款时按约定拨付,余款待审核结算后拨付。
十一、因工程变更签证引起的造价增减,其计价方法按下列方法执行:
(一)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价格的,按照合同中已有的价格变更工程价款;
(二)合同中没有适用工程变更价格的,参照同期泉州市造价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价格执行,没有可参照信息价的,由建设单位组建询价小组进行市场询价,并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三方共同确认后,报区财政局审核;
(三)工程采用下浮优惠率中标的,原则上工程施工变更签证费用按中标方的投标下浮率及合同相应条款进行调整。
十二、工程设计变更签证确定后14天内,如施工单位未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则建设单位可根据所掌握的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和调整的具体金额。重大工程变更涉及工程价款变更报告和确认的时限由建设、施工单位双方协商确定。
十三、建设单位应严格控制工程变更签证,在招标前认真做好工程施工图纸的会审,提供全面准确的工程量清单。确需变更签证的,必须符合本规定第四条的要求。
十四、施工单位因擅自变更签证发生的费用和因此导致的其他损失由其自行承担后果,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十五、监理、勘察、设计、图审、造价咨询等中介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认真履职,切实把好项目质量、进度和投资关。凡把关不严、弄虚作假的,依照合同有关约定追究违约责任、赔偿损失,并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十六、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不按规定权限和要求报批工程变更签证的;
(二)未经审查批准或审查未通过,擅自实施工程变更签证的;
(三)将工程变更签证实行化整为零或肢解变更签证,规避审批的;
(四)弄虚作假,提供虚假工程变更,造成投资损失浪费的;
(五)应保存的工程变更资料未妥善保存的;
(六)其他违反工程变更签证规定的行为。
十七、建设项目变更签证行为的责任单位和个人,不认真履行职责,徇私舞弊或滥用职权,因失职、渎职造成不良后果的,由纪检监察机关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并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八、本规定由区财政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农水局负责解释。
十九、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泉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港区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签证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港政办〔2019〕7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