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化工业园区,各镇人民政府,山腰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区生态环境局,山腰盐场:
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等文件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经区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对已划定的泉港区畜禽养殖禁养区进行调整,非禁养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养殖场、养殖小区,必须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泉港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禁建区可养区的通告》(泉港政告〔2015〕20号)中关于禁养区范围的规定如与本通知冲突,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泉港区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方案
泉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28日
附件
泉港区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方案
目 录
1 前言
2 调整依据
2.1 相关法律、法规
2.2 相关技术规范、文件
3 原有畜禽养殖“三区”划定情况
3.1 禁养区
3.2 禁建区
3.3 可养区
4 调整对象
5 泉港区原有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及调整
5.1 禁养区排查、划定依据
5.2 禁养区排查针对的重点问题
5.3 原有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结果及调整方案
6 调整后泉港区禁养区划定方案
6.1 调整后的禁养区划定方案
6.2 禁养区划定调整后的可养区范围
7 管理要求
8 其他事项
1 前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泉港区的畜禽养殖禁养区管理,促进畜禽养殖绿色发展,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管理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20〕33号)和《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管理的通知》(闽环保土〔2020〕1号)等文件精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和《福建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在对泉港区畜禽养殖禁养区进行排查的基础上,结合泉港区实际,重新调整划定泉港区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
2 调整依据
2.1 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
(2)《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年4月;
(3)《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4年1月;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4月;
(5)《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05月;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7月;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8年1月;
(8)《福建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18年3月;
(9)《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2012年2月。
2.2 相关技术规范、文件
(1)《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
(2)《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497-2009);
(3)《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管理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20〕33号);
(4)《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管理的通知》(闽环保土〔2020〕1号);
(5)《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
(6)《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要求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9〕735号)。
3 原有畜禽养殖“三区”划定情况
根据《泉港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禁建区可养区的通告》(泉港政告〔2015〕20号),泉港区辖区内畜禽养殖区域划分为禁养区、禁建区、可养区三大类。
畜禽养殖禁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禁止任何畜禽养殖的指定范围和区域。
畜禽养殖禁建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一定区域内限定畜禽养殖数量和规模,禁止新建、扩建畜禽养殖的区域。
畜禽养殖可养区是指除禁养区、禁建区以外的区域。
3.1 禁养区
原有禁养区划定范围如下: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①菱溪水库水源保护区、泗州水库水源保护区。
②陈田水库及其沿岸外延至一重山脊范围。
③双溪水库及其沿岸外延至一重山脊范围。
(2)城镇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区
①泉港石化港口新城总体规划区(不含泉港石化工业区);
②前黄综合改革试点镇总体规划区;
③涂岭镇镇区总体规划区。
(3)县(市、区)级及以上划定的工业区
本辖区内县(市、区)级及以上划定的工业区为泉港石化工业区,为省级工业区,该工业区已纳入泉港石化港口新城总体规划区范围,与其中的北部港口石化工业园区组团范围重合。
(4)盐田区
盐田区包括山腰盐场和潘南盐场。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原禁养区划定方案未划定其他具体的禁养区域。
3.2 禁建区
原有禁建区划定范围如下:
(1)城镇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区(城镇规划区)用地范围外延1000米直线距离范围内区域;
(2)县(市、区)级及以上划定的工业区(开发区)规划用地范围外延1000米直线距离范围内区域;
(3)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两侧1000米直线距离范围内区域;
(4)饮用水源保护区上游10公里径流距离范围,一般地表水体(含水库、溪流)沿岸400米范围内区域;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建区域。
3.3 可养区
除禁养区、禁建区划定范围以外的区域均为可养区。
4 调整对象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和《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要求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9〕735号)等文件要求,各地要组织开展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在此基础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将辖区的禁养区调整到位。
泉州市泉港生态环境局根据《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要求》,于2019年10月-11月对辖区内禁养区划定情况进行了排查,形成了《泉港区畜禽养殖禁养区排查及调整方案》,并上报省市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备案。本调整方案在前期排查的基础上,依照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要求,重点对泉港区禁养区划定方案进行调整。
目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未要求设置畜禽养殖禁建区。根据《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和《泉州市晋江洛阳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为防治晋江、洛阳江等重点流域水污染,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禁建区和可养区,考虑泉港区不在晋江、洛阳江流域范围,不涉及重点流域,本调整方案不进行禁建区的划定,原畜禽养殖“三区”划定方案中的禁建区划定全部取消。
本调整方案重新划定禁养区范围后,可养区的范围相应进行调整。
5 泉港区原有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及调整
5.1 禁养区排查、划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及《福建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对原有禁养区划定情况进行排查和重新划定,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法规之外的其他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作为禁养区划定依据。本调整方案畜禽养殖禁养区排查和划定依据具体如下:
(1)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周边500米范围;
(2)风景名胜区;
(3)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4)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5.2 禁养区排查针对的重点问题
根据《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要求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9〕735号)和《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情况排查工作指导》要求,对泉港区原有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进行排查,排查针对的重点问题共21项,具体如下:
(一)关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1.将准保护区划定为禁养区。
2.在一级、二级保护区外划定禁养区。
3.将未划定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农村饮用水取水点周边划定为禁养区。
4.将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实现粪污全量资源化不排放污染的养殖场列为禁止对象。
(二)关于自然保护区
5.在实验区内划定禁养区。
6.在保护区外划定禁养区。
(三)关于风景名胜区
7.在风景名胜区外划定禁养区。
8.将森林公园、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古迹、一般景点、旅游风景区、旅游度假区及周边划定为禁养区。
9.将非核心景区内实现粪污全量资源化不排放污染的养殖场列为禁止对象。
(四)关于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
10.在城市建成区、镇政府所在地外划定禁养区。
11.将城市规划区划定为禁养区。
12.将工业特色园区、工业规划区、工业开发区、产业集聚区、乡镇集镇规划区、乡镇特色园区等区域及周边划定为禁养区。
13.将行政村、自然村、乡政府所在村划定为禁养区。
(五)关于禁止对象
14.将省级政府规定的养殖场规模标准以下的养殖专业户、散养户列为禁止对象。
(六)关于以改善生态环境为由限制养殖业发展
15.将未划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且不属于城镇居民集中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区域的河流岸带及两侧、湖库周边、地下水水源地等划定为禁养区。
16.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环境质量达不到功能区标准、环境污染严重的区域划定为禁养区。
17.违反法律法规划定限养区等限制养殖业发展、压减畜禽产能、扩大禁养范围的情况。
(七)关于其他区域
18.将铁路、公路两侧划定为禁养区。
19.将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为禁养区。
20.将自然灾害多发地划定为禁养区。
21.将其他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区域划定为禁养区。
5.3 原有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结果及调整方案
5.3.1关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经排查,原禁养区划定方案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养区不存在《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情况排查工作指导》中关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重点问题(1-4项问题),但部分禁养区范围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养区排查结果及调整方案如下:
(1)原禁养区划定方案划定的菱溪水库水源保护区、泗州水库水源保护区禁养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对其进行调整。
(2)陈田水库、双溪水库未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属于生活饮用水源地;根据《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选址应当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500米以上;原划定方案将陈田水库、双溪水库及其沿岸外延至一重山脊范围划为禁养区,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要求。本方案调整陈田水库、双溪水库禁养区范围,由原划定方案的陈田水库、双溪水库及其沿岸外延至一重山脊范围调整为陈田水库、双溪水库岸线外围500米范围内区域。
5.3.2 关于自然保护区
经排查,泉港区辖区内无自然保护区,原禁养区划定方案未划定自然保护区禁养区,不涉及《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情况排查工作指导》中关于自然保护区的重点问题(5-6项问题)。
5.3.3 关于风景名胜区
经排查,泉港区辖区内无风景名胜区,原禁养区划定方案未划定风景名胜区禁养区,不涉及《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情况排查工作指导》中关于风景名胜区的重点问题(7-9项问题)。
5.3.4 关于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
经排查,原禁养区划定方案关于城镇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区禁养区的划定不存在《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情况排查工作指导》中的第10、11和13项问题,但存在第12项问题。原禁养区划定方案人口集中区禁养区排查结果及调整方案如下:
(1)原禁养区划定方案划定的城镇居民区禁养区包括泉港石化港口新城总体规划区、前黄综合改革试点镇总体规划区、涂岭镇镇区总体规划区,主要是城镇建成区,属于人口集中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对其进行调整。
(2)原禁养区划定方案将泉港石化工业园区划定为禁养区,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属于《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情况排查工作指导》中的第12项问题。本调整方案依法取消原禁养区划定方案中的泉港石化工业园区禁养区。
5.3.5 关于禁止对象
原禁养区划定方案规定禁养区内禁止任何畜禽养殖,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属于《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情况排查工作指导》中的第14项问题。
本调整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禁养区的禁止对象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规模标准参照《福建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办法》和《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规定:猪存栏250头以上(含250头);不同畜禽品种存栏量均需折算为生猪存栏量,折算系数为:30只蛋鸡=1头猪,60只肉鸡=1头猪,1头奶牛=10头猪,1头肉牛=5头猪。
5.3.6 关于以改善生态环境为由限制养殖业发展
经排查,原禁养区划定方案不存在以改善生态环境为由划定禁养区或限养区的问题(《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情况排查工作指导》中的15-17项问题)。
5.3.7 关于其他区域
经排查,原禁养区划定方案不存在《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情况排查工作指导》中的18-20项问题,但存在第21项问题。原划定方案将盐田区(山腰盐场和潘南盐场)划定为禁养区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属于第21项问题。本调整方案依法取消原禁养区划定方案中的盐田区禁养区。
泉港区原有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及调整结果汇总见表5.1。
表5.1 泉港区原有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及调整方案汇总表
|
排查重点问题类别 |
排查重点问题 |
《泉港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禁建区可养区的通告》(泉港政告〔2015〕20号) |
是否存在问题 |
调整方案 |
|
(一) 关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1.将准保护区划定为禁养区。 |
无 |
否 |
不涉及该项内容 |
|
2.在一级、二级保护区外划定禁养区。 |
菱溪水库水源保护区、泗州水库水源保护区。 |
否 |
不调整 |
|
|
3.将未划定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农村饮用水取水点周边划定为禁养区。 |
无 |
否 |
不涉及该项内容 |
|
|
4.将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实现粪污全量资源化不排放污染的养殖场列为禁止对象。 |
无 |
否 |
不涉及该项内容 |
|
|
陈田水库及其沿岸外延至一重山脊范围;双溪水库及其沿岸外延至一重山脊范围。 |
是,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规定 |
陈田水库、双溪水库岸线外围500米范围内区域 |
||
|
(二) 关于自然保护区 |
5.在实验区内划定禁养区。 |
无 |
否 |
不涉及该项内容 |
|
6.在保护区外划定禁养区。 |
无 |
否 |
不涉及该项内容 |
|
|
(三) 关于风景名胜区 |
7.在风景名胜区外划定禁养区。 |
无 |
否 |
不涉及该项内容 |
|
8.将森林公园、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古迹、一般景点、旅游风景区、旅游度假区及周边划定为禁养区。 |
无 |
否 |
不涉及该项内容 |
|
|
9.将非核心景区内实现粪污全量资源化不排放污染的养殖场列为禁止对象。 |
无 |
否 |
不涉及该项内容 |
|
|
(四)关于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 |
10.在城市建成区、镇政府所在地外划定禁养区。 |
无 |
否 |
不涉及该项内容 |
|
11.将城市规划区划定为禁养区。 |
泉港石化港口新城总体规划区、前黄综合改革试点镇总体规划区、涂岭镇镇区总体规划区 |
否,原划定方案中的城镇规划区主要是城镇建成区 |
不调整 |
|
|
12.将工业特色园区、工业规划区、工业开发区、产业集聚区、乡镇集镇规划区、乡镇特色园区等区域及周边划定为禁养区。 |
泉港石化工业园区 |
是 |
取消泉港石化工业园区禁养区 |
|
|
13.将行政村、自然村、乡政府所在村划定为禁养区。 |
无 |
否 |
不涉及该项内容 |
|
|
(五)关于禁止对象 |
14.将省级政府规定的养殖场规模标准以下的养殖专业户、散养户列为禁止对象。 |
禁养区内禁止任何畜禽养殖 |
是 |
禁止对象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规模标准参照《福建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办法》和《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596-2001)规定:猪存栏250头以上(含250头);不同畜禽品种存栏量均需折算为生猪存栏量,折算系数为:30只蛋鸡=1头猪,60只肉鸡=1头猪,1头奶牛=10头猪,1头肉牛=5头猪。 |
|
(六)关于以改善生态环境为由限制养殖业发展 |
15.将未划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且不属于城镇居民集中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区域的河流岸带及两侧、湖库周边、地下水水源地等划定为禁养区。 |
无 |
否 |
不涉及该项内容 |
|
16.违反法律法规划定将环境质量达不到功能区标准、环境污染严重的区域划定为禁养区。 |
无 |
否 |
不涉及该项内容 |
|
|
17.违反法律法规划定限养区等限制养殖业发展、压减畜禽产能、扩大禁养范围的情况。 |
无 |
否 |
不涉及该项内容 |
|
|
(七)关于其他区域 |
18.将铁路、公路两侧划定为禁养区。 |
无 |
否 |
不涉及该项内容 |
|
19.将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为禁养区。 |
无 |
否 |
不涉及该项内容 |
|
|
20.将自然灾害多发地划定为禁养区。 |
无 |
否 |
不涉及该项内容 |
|
|
21.将其他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区域划定为禁养区。 |
将盐田区(山腰盐场和潘南盐场)划定为禁养区 |
否 |
取消盐田区(山腰盐场和潘南盐场)禁养区 |
6 调整后泉港区禁养区划定方案
6.1 调整后的禁养区划定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及《福建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泉港区实际,对禁养区进行调整,调整后的禁养区包括以下区域:
6.1.1 饮用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源地
(1)菱溪水库水源保护区、泗洲水库水源保护区,面积分别约为6.3km2和3.6km2。
(2)陈田水库、双溪水库禁养区:陈田水库、双溪水库岸线外围500米范围内区域;陈田水库、双溪水库禁养区面积分别约为5.7km2和4.3km2。其中双溪水库禁养区与菱溪水库水源保护区禁养区范围重合部分面积约0.1km2。
(3)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实现粪污全量资源化不排放污染的养殖场不列为禁止对象。
6.1.2 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1)泉港石化港口新城建成区(泉港石化工业区除外)
泉港石化港口新城建成区(泉港石化工业区除外)主要包括西南部普安开发区组团、东南部城市生活组团(包括后龙、郭厝、山腰、峰尾、中心片区五个片区)和高速公路沿线的涂岭、界山两个综合组团,面积约52.0km2。
(2)前黄综合改革试点镇建成区
前黄综合改革试点镇总体建成区主要包括南部百亿产业组团、镇区综合组团、物流发展组团、氯碱化工组团的城市建成区范围,面积约14.4km2,其中与泉港石化港口新城建成区(除泉港石化工业区外)禁养区范围重合部分面积约10.1km2。
(3)涂岭镇镇区建成区
涂岭镇镇区建成区主要包括现状涂岭镇区、汶阳、前欧、涂型组团建成区范围,面积约11.6km2,其中与泉港石化港口新城总体建成区(除泉港石化工业区外)禁养区范围重合部分面积约3.5km2。
6.1.3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法规若进行更新或修订,其新规定其他需要保护的禁止畜禽养殖的区域。
6.1.4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汇总
调整后,泉港区畜禽养殖禁养区面积共约84.2km2,可养区面积约为236.8km2。相对于原划定方案,调整后禁养区面积减少了53.1km2,禁建区取消面积157.4km2,可养区增加了210.5km2。调整前后泉港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变化情况见附件1。
泉港区调整后的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汇总见附件2,禁养区分布具体见附件5。
6.2 禁养区划定调整后的可养区范围
调整后的禁养区以外区域均为畜禽养殖可养区。
7 管理要求
(1)对禁养区内关停需搬迁的规模化养殖场户,优先支持异地重建;对确需关闭的养殖场户,给予合理过渡期,避免清理代替治理,严禁采取“一律关停”等简单做法。
(2)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规模化养殖场户;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的已有规模化养殖场户应因地制宜采取生态养殖模式,对畜禽粪便、养殖废水、沼渣、沼液等进行综合利用,实现粪污全量资源化不排放污染,不能实现粪污全量资源化不排放污染的养殖场户应限期搬迁或关停。
(3)可养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生态环境功能区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符合生态公益林管理法规、政策,满足动物防疫条件,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8 其他事项
(1)区政府将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发展规划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需要,对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适时进行调整并予以公布。
(2)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5年8月6日起实施的《泉港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禁建区可养区的通告》(泉港政告〔2015〕20号)同时废止。
附件:1.泉港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可养区调整前后变化情况汇总表
2.调整后泉港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统计一览表
3.泉港区原划定方案畜禽养殖“三区”分布图
4.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分布图
5.调整后的泉港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分布图
附件1
泉港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可养区调整前后变化情况汇总表
|
畜禽养殖类型 |
原划定方案 (泉港政告〔2015〕20号) |
调整方案 |
调整后划定方案 |
调整后 增减量 |
||||
|
范围 |
面积(km2) |
范围 |
面积(km2) |
范围 |
面积(km2) |
面积(km2) |
||
|
禁养区 |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菱溪水库水源保护区 |
6.3 |
不调整 |
0 |
菱溪水库水源保护区 |
6.3 |
0 |
|
泗州水库水源保护区 |
3.6 |
不调整 |
0 |
泗州水库水源保护区 |
3.6 |
0 |
||
|
生活饮用水源地 |
陈田水库及其沿岸外延至一重山脊范围 |
5.7 |
陈田水库岸线外围500米外范围 |
0 |
陈田水库岸线外围500米范围内区域 |
5.7 |
0 |
|
|
双溪水库及其沿岸外延至一重山脊范围 |
6.8 |
双溪水库岸线外围500米外范围 |
2.6 |
双溪水库岸线外围500米范围内区域 |
4.3(与菱溪水库水源保护区重叠0.1km2) |
-2.6 |
||
|
城镇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区 |
(1)泉港石化港口新城总体规划区(不含泉港石化工业区) (2)前黄综合改革试点镇总体规划区 (3)涂岭镇镇区总体规划区 |
64.4 |
不调整 |
0 |
(1)泉港石化港口新城总体建成区(不含泉港石化工业区) (2)前黄综合改革试点镇建成区 (3)涂岭镇镇区建成区 |
64.4 |
0 |
|
续表
|
畜禽养殖类型 |
原划定方案 (泉港政告〔2015〕20号) |
调整方案 |
调整后划定方案 |
调整后 增减量 |
|||||
|
范围 |
面积(km2) |
范围 |
面积(km2) |
范围 |
面积(km2) |
面积(km2) |
|||
|
禁养区 |
工业区 |
泉港石化工业园区 |
38.3 |
取消 |
38.3 |
不划为禁养区 |
0 |
-38.3 |
|
|
盐田区 |
山腰盐场和潘南盐场 |
12.2 |
取消 |
12.2 |
不划为禁养区 |
0 |
-12.2 |
||
|
合计 |
∕ |
137.3 |
∕ |
53.1 |
∕ |
84.2 |
-53.1 |
||
|
禁建区 |
城镇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区 |
城镇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区(城镇规划区)用地范围外延1000米直线距离范围内区域 |
157.4 |
取消 |
157.4 |
不划定禁建区 |
0 |
-157.4 |
|
|
县(市、区)级及以上划定的工业区 |
县(市、区)级及以上划定的工业区(开发区)规划用地范围外延1000米直线距离范围内区域 |
取消 |
|||||||
|
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 |
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两侧1000米直线距离范围内区域 |
取消 |
|||||||
|
饮用水源保护区上游水体和一般地表水体 |
饮用水源保护区上游10公里径流距离范围,一般地表水体(含水库、溪流)沿岸400米范围内区域 |
取消 |
|||||||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建区域 |
取消 |
||||||||
|
可养区 |
禁养区、禁建区以外区域 |
26.3 |
调整禁养区、取消禁建区 |
210.5 |
禁养区以外区域 |
236.8 |
+210.5 |
||
附件2
调整后泉港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统计一览表
|
序号 |
类型 |
禁养区 |
禁养区范围 |
面积(km2) |
|
1 |
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菱溪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 |
一级保护区范围:菱溪水库库区水域及其沿岸外延至最高水位线再往外50米范围陆域,菱溪水库至惠安县北关自来水厂引水渠道,以及梅山水库库区水域及其沿岸外延至最高水位线再往外50米范围陆域; 二级保护区范围:菱溪水库库区沿岸外延至最高水位线再往外200米范围陆域,菱溪水库至惠安县北关自来水厂引水渠道两侧外延50米范围陆域,以及梅山水库库区沿岸外延至一重山脊范围陆域(一级保护区范围除外)。 备注:梅山水库库区不在泉港区辖区内,在惠安县辖区内。 |
6.3 |
|
泗州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 |
一级保护区范围:泗洲水库库区水域及其沿岸外延至最高水位线再往外50米(若遇村道则以村道为界,不含村道)范围陆域; 二级保护区范围:泗洲水库库区沿岸外延至一重山脊范围陆域(一级保护区范围除外)。 |
3.6 |
||
|
2 |
生活饮用 水源地 |
双溪水库生活饮用水源地 |
双溪水库岸线外围500米范围内区域,面积约4.3km2,其中与菱溪水库水源保护区禁养区范围重合部分面积约0.1km2。 |
4.3 (重叠0.1) |
|
陈田水库生活饮用水源地 |
陈田水库岸线外围500米范围内区域,面积约5.7km2。 |
5.7 |
||
|
3 |
人口集中 区域 |
泉港石化港口新城建成区(泉港石化工业区除外) |
主要包括西南部普安开发区组团、东南部城市生活组团(包括后龙、郭厝、山腰、峰尾、中心片区五个片区)和高速公路沿线的涂岭、界山两个综合组团。 |
52.0 |
|
前黄综合改革试点镇建成区 |
主要包括南部百亿产业组团、镇区综合组团、物流发展组团、氯碱化工组团的城市建成区范围,面积约14.4km2,其中与泉港石化港口新城建成区(除泉港石化工业区外)禁养区范围重合部分面积约10.1km2。 |
14.4 (重叠10.1) |
||
|
涂岭镇镇区建成区 |
主要包括现状涂岭镇区、汶阳、前欧、涂型组团的城市建成区范围,面积约11.6km2,其中与泉港石化港口新城总体建成区(除泉港石化工业区外)禁养区范围重合部分面积约3.5km2。 |
11.6 (重叠3.5) |
||
|
4 |
合计 |
8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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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泉港区原划定方案畜禽养殖“三区”分布图
附图1 泉港区原畜禽养殖“三区”分布图(行政区划图)
附件4 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分布图

闽公网安备:3505050200011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