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海各镇人民政府、山腰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省市直驻泉港有关单位:
《泉港区浅海网箱养殖设施清退补偿方案》(修订)已经区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政府
2019年8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泉港区浅海网箱养殖设施清退补偿方案
为做好我区浅海网箱养殖设施清退及升级改造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福建省海域使用补偿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补偿方案。
一、 补偿对象
在南埔镇肖厝村和惠屿村海域从事网箱养殖的所有养殖户。
二、 补偿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3.《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4.《福建省海域使用补偿办法》
三、 补偿原则
1.按照“谁开发,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补偿费归从事网箱养殖的现有养殖户或经营者所有。
2.坚持“依法依规、民主公开、以人为本、权益保障、协商补偿、和谐用海”的原则,根据海域使用补偿程序收回海域使用权,并对海域使用人海域附着物和种苗进行补偿。
3.鼓励现有养殖户以旧换新、优先对等折价置换升级改造的网箱。
四、补偿标准
根据《福建省海域使用补偿办法》(闽政〔2008〕8号)规定,收回海域使用权,应当支付海域补偿费、种苗补偿费(包括苗种成本和在养未成品的合理价值)和海域附着物补偿费(按照其重置价格并结合成新予以补偿,以现场认定为准)。海域附着物补偿费包括渔排框、渔排管理房和渔排饲料台三部分。自《福建省海域使用补偿办法》施行之日(2008年5月1日起施行)起满6个月仍未申请办理海域使用权证书的,不予补偿海域补偿费。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
补偿项目 |
补偿标准 |
备注 |
|||||
|
海域 附着物 |
渔排框 |
一等 (成新度≥80%) |
二等 (50%≤成新度<80%) |
三等 (30%≤成新度<50%) |
四等 (20%≤成新度<30%) |
五等 (成新度<20%) |
标准渔排框面积为3米×3米;非标准渔排框收海退养补偿按:渔排框面积/标准渔排框面积×补偿标准。 |
|
1900元/格 |
1600元/格 |
1200元/格 |
700元/格 |
450元/格 |
|||
|
管理房 |
一等 (成新度≥70%) |
二等 (50%≤成新度<70%) |
三等 (30%≤成新度<50%) |
四等(10%≤成新度<30%) |
|||
|
1000元/平方米 |
700元/平方米 |
400元/平方米 |
200元/平方米 |
||||
|
饲料台 |
一等(成新度≥70%) |
二等(50%≤成新度<70%) |
三等(30%≤成新度<50%) |
四等(10%≤成新度<30%) |
|||
|
500元/平方米 |
300元/平方米 |
200元/平方米 |
100元/平方米 |
||||
|
种苗费 |
200元/平方米 |
清退前已完成收成、销售或者其他单位已收购的,不再补偿种苗费。 |
|||||
五、不予补偿类型
1.无正当理由连续荒芜满两年以上的;
2.2019年1月1日起新增养殖设施的;
3.在已征用清理的海域内从事养殖的;
4.非法买卖、出租海域养殖谋利的。
六、清退拆除办法
1.补偿(置换)协议签订、网箱养殖设施拆除和补偿款兑现工作,由南埔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养殖物清点后经补偿(置换)对象签名确认,在当地村委会进行公示,无异议的由南埔镇人民政府与补偿(置换)对象签订补偿(置换)协议,按规定渠道向补偿对象兑现补偿款。
2.需要过渡期养殖的,从补偿(置换)协议签订之日起过渡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过渡养殖期间养殖风险由养殖户自行承担,过渡期满后养殖设施由养殖业主自行拆除。
3.海域使用范围内的养殖设施拆除由养殖户根据要求进行拆除,涉及补偿款领取按照协议签订后先付80%,养殖设施全部拆除完成后再付20%;对拒不按要求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七、其他事项
1.本方案由区农水局负责解释。
2.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港区浅海网箱养殖设施清退补偿方案的通知》(泉港政综〔2019〕37号)同时废止。

闽公网安备:3505050200011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