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泉港区集中处理工业企业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方案的通知
泉港自然规〔2025〕1号

 

石化园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山腰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泉港区集中处理工业企业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方案》已经2024年区政府第46次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泉州市泉港区自然资源局     泉州市泉港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泉州市泉港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年1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泉港区集中处理工业企业不动产登记

历史遗留问题方案

 

为贯彻落实上级有关传承弘扬“晋江经验”工作要求,持续推进工业企业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大力促进经济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政策,本着“依法依规、尊重历史、明确条件、明确流程、便捷高效、推动发展”的原则,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处理方案。

一、处理对象、范围、方式和条件

(一)处理对象

位于我区范围内正常经营且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工业企业。

(二)处理范围

1.2022年4月24日前取得合法用地手续已建设完工投入使用,因基建程序不规范、规划建设手续不齐全等原因未能进行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的工业生产用房和配套用房(建筑火灾危险性类别为甲、乙类的除外)。

2.2022年4月24日之后建设的,一律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以及上级部门相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验收手续后,方可办理不动产登记。

 (三)处理方式

实行各部门及单位联合踏勘、“一表”联合审批的方式,即由镇(街道)、石化园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联合进行现场踏勘,在《泉港区工业企业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联合审批表》(以下简称《联合审批表》,详见附件1)上签署意见,作为办理不动产权确权登记的依据。

(四)处理条件

1.符合国土空间规划;

2.已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不动产权证)且用途为工矿仓储用地;

3.房屋建筑结构质量、消防等符合相关规定;

4.房屋的建筑性质符合《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和用地规划设计条件,无擅自改变用途建设成套住宅、店面、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用房;

5.土地、房屋权属清晰、无产权纠纷;

6.未列入政府收购储备计划,不在五年内改造、近期重点建设区域范围内。

7.已按规定缴纳工程建筑的有关税收、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未缴纳的应在办理前自行申报缴纳)。

二、处理意见

(一)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方案进行建设等问题的处理意见

1.区自然资源局按现状进行审查并出具认定或核实意见后,组织联合现场勘查,符合办理条件的,各相关部门、单位在《联合审批表》签署意见;对违建部分,区自然资源局需函告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理。

2.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根据区自然资源局函告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对违建部分按《泉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2017年度泉州市建筑工程造价平均综合指标的通知》(泉执〔2018〕40号)进行处理后,在《联合审批表》签署意见。

(二)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已按照本方案第二条第一款处理过但未办理施工许可证、人防、消防或竣工验收等事项的处理意见

1.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或竣工验收的,由企业委托符合要求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房屋质量安全进行鉴定。由区住建局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并依据《泉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2017年度泉州市建筑工程造价平均综合指标的通知》(泉执〔2018〕40号)对建设单位进行处理。

2.未办理人防审批手续的,按现行人防相关法律法规补建或补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其中防空地下室应建面积大于400平方米的应补建防空地下室,确实无法补建的按规定补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防空地下室应建面积小于400平方米的,由建设单位按规定补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3.未办理消防验收手续的,由企业委托福建省消防救援总队公布的三星及以上消防安全评估机构开展消防安全评估,出具消防安全评估合格报告;由区住建局对建设单位进行处理。

上述房屋质量、消防、人防经审核符合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条件的,由区住建局在《联合审批表》签署意见。区住建局等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职责,督促指导企业履行消防、建筑安全主体责任。

三、办理流程

(一)申报。企业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对拟申报项目按现状进行测量,出具多测合一报告及权籍调查成果(包括不动产权籍调查表、房产测绘报告、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及规划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等信息),向所在镇(街道)、石化园区管委会、工业园区管委会进行申报。

(二)初审。镇(街道)、石化园区管委会、工业园区管委会对企业申报项目的实际用途、建成时间以及是否属于正常经营的企业进行审核,符合办理条件的,在《联合审批表》签署意见。

(三)受理。企业持镇(街道)、石化园区管委会、工业园区管委会初审的《联合审批表》、多测合一报告、权籍调查成果等相关材料,于2025年12月31日前向区自然资源局工业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处理专窗申请受理并交件,逾期不予收件办理。

(四)勘查。区自然资源局可根据受理材料情况组织区住建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不动产登记中心等相关部门及镇(街道)、石化园区管委会联合进行现场勘查或由各部门视情况分别组织勘查。

(五)审核。相关部门应于现场勘查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并明确初审意见,书面函告区不动产登记中心,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汇总各相关部门初审意见。

(六)处理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由区自然资源局开具《协办通知书》,并通知企业持《协办通知书》到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对整改后符合办理条件的,由区自然资源局工业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处理专窗汇总各部门整改意见后出具《整改通知书》,并通知企业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再次组织现场联审;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区自然资源局工业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处理专窗应书面通知企业办理退件。

企业按规定缴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补建防空地下室或补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和其他相关费用后,区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于2个工作日内分别在《联合审批表》签署意见并盖章。

(七)登记。区不动产登记中心依据《联合审批表》及相关材料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不动产登记。

四、其他事项

(一)测绘机构、房屋鉴定机构、消防评估机构应对出具报告的结论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相关单位出具弄虚作假的报告,上报主管部门严格处置,对企业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一经查实将依法启动撤销登记程序。

(二)本方案由泉港区自然资源局、泉港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泉港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解释。

(三)本方案自2025年1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止(以各企业向区自然资源局工业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处理专窗交件受理时间为准,逾期不予收件办理)。

(四)在该《处理方案》实施期间,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政策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泉港区工业企业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联合审批表

2.泉港区工业企业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材料清单

3.泉港区工业企业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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