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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港区自然资源局
2020-12-15 09:56 阅读人数:1
泉港区自然资源局机构职能

 

一、部门名称

泉港区自然资源局

二、主要职责

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及区委关于自然资源、林业、海洋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自然资源、林业、海洋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授权、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地、湿地、水、海洋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履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组织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测绘、林业及海洋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的技术规程和标准,起草并组织实施全区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测绘、林业及海洋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规定。

(二)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落实统一规范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全区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指导全区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三)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负责制定及组织落实全区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和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推进全区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负责全区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

(四)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组织开展全区范围内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和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开展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考核工作。组织指导监督开展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相关工作。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自然资源资产收益。落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报告制度,承担区政府向区人大报告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报告的起草工作。

(五)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全区自然资源发展规划,组织研究全区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城乡统筹和脱贫攻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组织指导监督全区实施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全区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和利用评价考核,推进节约集约利用。负责全区自然资源市场动态监测监管。

(六)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全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组织实施有关生态修复工程。组织开展全区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开发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海洋生态、海域海岸线和海岛修复等工作。落实有关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并监督实施,按规定落实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相关政策措施。提出我区重大备选项目。按规定承担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职责。

(七)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牵头拟订和实施全区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八)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区地质勘查规划。管理区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区级重大地质矿产勘查专项。承担全区广义地质工作,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的调查、评价工作。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九)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依法负责全区矿产资源储量及压覆矿产资源管理。负责全区矿业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全区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工作。

(十)负责拟订全区海洋功能区划、海域开发利用总体规划、无居民海岛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规范管辖海域使用秩序和海岛保护利用管理工作。负责全区无居民海岛、海域、海底地形地名管理相关工作,依法实施领海基点等特殊用途海岛保护管理。监督管理国家授权的海域使用。组织实施海域权属登记、论证、评估和管理,监督管理海底电缆、管道铺设。组织实施海域有偿使用制度,开展海域收储工作。

(十一)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全区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基准、测绘标准、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负责全区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全区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和全区地图管理。

(十二)负责建立全区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贯彻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开展全区国十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全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负责全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审核、报批等工作。负责各镇(街道)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统筹指导工作。组织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和城乡规划政策。负责全区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工作。指导、监督全区有关城乡规划领域违法建设处置工作。

(十三)组织划定全区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海洋空间保护开发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组织拟订并实施全区土地、林地、海洋、湿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报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区政府审批的土地、林地、海洋、湿地、海岛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事项的审查、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全区土地征收征用管理。

(十四)负责全区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地块修建性详细规划及交通市政景观风貌等专项规划的编制、审查报批(报备)等工作。负责统筹全区村镇规划管理工作,负责乡村振兴、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等规划指导工作。

(十五)依法实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管理制度,落实建设项目放样、核样和规划条件核实。组织重大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的规划审核,加强对辖区规划工作的统筹。负责开展与城乡规划管理有关的政策研究、技术标准制定等工作。负责全区城乡规划设计市场的管理工作,按权限管理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

(十六)贯彻执行林业和草地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政策、标准,拟订全区林业和草地发展相关规划和政策。承担全区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监督管理林业有关资金和国有资产,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地生态补偿工作。

(十七)组织、指导、监督造林绿化、拟订植树造林规划,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组织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防沙治沙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监督管理防治沙漠化、石漠化工作。组织、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组织、指导林木种苗工作。承担花卉管理工作。承担林业领域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

(十八)负责森林、草地、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按规定负责森林采伐限额和森林经营方案编制的相关工作,并监督执行。负责林地管理,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和指导各类公益林划定工作,负责生态公益林的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国家储备林建设,管理国有森林资源。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湿地保护规划。指导湿地保护小区、湿地公园等保护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湿地的合理开发利用。

(十九)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

(二十)负责自然保护地的监督管理、指导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各类自然保护地编制发展规划。负责特许经营等工作。指导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建设和管理。提出新建、调整各类区级以上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组织做好世界自然遗产项目、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项目等工作。承担自然保护地评审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关工作。

(二十一)负责推进林业改革相关工作。拟订全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措施并监督实施,负责国有林场改革工作。拟订全区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和林权流转。指导建立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含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家庭林场等)和发展林下经济。指导林地承包合同纠纷调解和仲裁工作。组织开展退耕还林还草工作,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

(二十二)贯彻实施林业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监督实施有关林业标准,指导林业产业经济布局,编制全区林业和草地产业发展规划,指导林业企业的改革发展与林产品市场体系建设,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承担森林旅游、生态扶贫相关工作。

(二十三)指导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指导国有林场森林资源培育和保护利用,指导区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建设和管理。组织林木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质量,负责林木良种的引进、选育、认定和种质资源的管理。依法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二十四)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全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负责全区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工作,监督管理全区地下水过量开采引发的地方沉降等地质问题。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区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组织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全区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配合做好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按分工做好海洋防灾减灾工作,组织海洋灾害影响评估和灾后生产恢复工作。组织编制森林灾害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宣传教育、督促检查等森林和草地防火工作。组织、指导、监督林业、草地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和预测预报工作。

(二十五)推动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制定并实施全区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划和计划.组织拟订全区自然资源领域有关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实施重大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组织开展自然资源信息化工作,推进高新技术在自然资源领域的应用。

(二十六)负责全区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测绘和林业有关行政执法工作。

(二十七)组织开展全区自然资源对外交流合作。负责本系统、本领域人才队伍建设。

(二十八)按有关规定承担所属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职。

(二十九)完成区委、区政府及上级相关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十)职能转变。区自然资源局要落实中央、省关于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管控作用,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大力推进国土绿化,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加快建立自然保护地体系,推进各类自然保护地的清理规范和归并整合,构建统一规范高效的自然保护地管理体制。进一步精简下放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强化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评估的便民高效。

(三十一)有关职责的分工。

1.关于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职责分工。区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勘界定标、管控政策。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后的相关监督工作。

2.关于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职责分工。区自然资源局负责牵头组织相关部门,根据国家制定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统一管理自然资源调查相关工作,做好国土、矿产、海洋等自然资源调查和监测工作,统一发布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结果;组织开展有关森林、草地、湿地动态监测与评价,实施各级森林资源清查工作,负责组织开展以森林经营和保护为目的的林业专业调查,组织实施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和森林资源作业设计调查。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按规定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和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工作。

3.关于非煤矿山关闭监管职责分工。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对不符合有关矿区总体规划等非煤矿山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对不符合有关矿山工业发展规划和生产开发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等非煤矿山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对无采矿许可证和超越批准范围开采、资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等非煤矿山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非煤矿山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部门等相关部门应当将相关非煤矿山关闭与监督情况及时抄送区自然资源局,区自然资源局牵头,会同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部门等相关部门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我区废弃非煤矿山的治理工作。

4.关于我区毗邻海域采砂用海管理职责分工。区自然资源局依法负责海域采砂用海的监督管理。区公安分局依法负责海域采砂用海的治安管理。海事管理部门依法负责海域采砂用海涉及的海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港口、航道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开展海域采砂用海的监督管理。

5.关于城市地下管线方面的职责分工。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的规划工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的建设工作。区城市管理局参与城市地下管线工程验收,负责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建成验收移交后的运行、使用、维护管理工作。

6.关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方面的分工。区自然资源局会同区城市管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编制燃气、供水、城市道路桥梁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专项规划、事业发展规划。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相关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建设工作及建成验收移交前的管理工作,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完成后,应当及时将管理信息移交区城市管理局。区城市管理局参与相关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验收及负责指导验收移交后的运行、使用、维护管理工作。

7.关于自然灾害防救有关职责分工。

1)区应急管理局牵头组织编制区级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指导开展预案演练。按昭分级负责的原则、指导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指导协调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承担区级应对灾害指挥部工作,协助区委、区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协调组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相关部门森林和草地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会同区自然资源局、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等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负责森林和草地火情监测预警工作,发布森林和草地火险、火灾信息。

2)区自然资源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区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根据森林和草地火灾防护标准,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地防火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宣传教育、督促检查等森林和草地防火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地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督检查等工作。

3)必要时,区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可以提请区应急管理局,以区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8.关于农村宅基地管理职责分工。区自然资源局负责村庄规划编制、农村村民建房用地规划许可、农用地转用审批和不动产确权登记等。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负责农村宅基地的分配、使用、流转、纠纷仲裁管理等。区住房与城乡建设局负责农村建房审批和建筑风貌、建筑质量管控等。由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牵头会同区自然资源局、区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共同落实好有关农村宅基地审批和管理工作。

9.关于野生中药材管理职责分工。区卫生健康局牵头负责野生中药材资源保护工作。区自然资源局、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等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同做好野生中药材资源保护工作。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开展野生中药材资源的动态监测和定期普查,组织开展野生中药材的保护、繁育及相关研究。区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开展陆生野生中药材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依法监督管理陆生野生中药材采集、猎捕、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及其专用标识、疫源疫病监测等职责。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依法负责水生野生中药材保护工作。

10.关于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职责分工。区自然资源局主管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工作,主管林区内野生植物和林区外珍贵野生树木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城市管理局负责城市园林内野生植物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承担水生野生动物资源及其他野生植物资源的保护、管理职责。

11.关于可食用林产品和陆生野生动物监管职责分工。区自然资源局负责监督管理可食用林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前的质量安全,负责监督管理依法可食用陆生野生动物从驯养繁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管理可食用林产品和依法可食用陆生野生动物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

12.有关海洋经济发展宏观管理的职能分工。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牵头负责全区海洋经济发展宏观管理职能,并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区海洋经济发展相关规划、规定、措施。区自然资源局在承担拟订全区海洋功能区划、海域开发利用总体规划、无居民海岛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海洋开发利用、海域使用和海岛保护利用的监督管理及相关职能范围内,做好全区海洋经济发展工作。

三、内设机构

(一)综合股(法规执法股)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党组日常工作、文电会务、政务公开、效能绩效、安全保密、机要档案、新闻宣传、行政后勤等工作。

组织、协调自然资源领域综合性政策研究,起草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行政措施、执法监督和案件查处等有关规定并组织论证,承担全局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牵头组织开展政策法规的咨询和宣传工作。承担局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

(二)行政审核审批股

承担省、市主管部门下放及区级实施的行政审核审批工作。负责受理区级审批权限内的审批服务事项,根据委托权限办理审核审批相关工作,牵头组织工程建设许可阶段的并联审批工作负责协调上述受理报件的转报、审核、审批。

(三)自然资源调查登记股(测绘管理股)

负责全区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工作组织实施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开展全区土地、海域海岛等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开展全区海域海岛、地理国情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四)国土空间规划股(村镇规划管理股)

贯彻执行国十空间规划相关政策,承担建立全区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工作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维护、修改和调整全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和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并统筹衔接其他各类专业规划。

(五)用途管制与耕地保护股

组织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规则、制度规范、技术标准等政策。组织落实全区耕地、林地、湿地、海域、海岛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政策制定和组织实施全区土地、海域、海岛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承担报区政府及以上审批的各类土地用途转用(含土地征收)、用海用岛及林地征占用的审核、报批工作。

(六)自然资源利用管理股

拟定并落实全区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和收益管理的政策、制度。组织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保护、使用规划开展全区范围内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核算及考核评价监管。

(七)生态修复股(海域海岛管理股)

负责拟定并组织实施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政策及规划组织开展全区山、水、林、田、湖、草国土空间综合整治、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及收储地块污染治理等工作。

负责组织开展海洋生态、海域海岸带修复及海岛修复工作。监督管理海底电缆、管道铺设负责全区无居民海岛、海域、海底地形地名管理相关工作,依法实施领海基点等特殊用途海岛保护管理。

(八)林业管理股

贯彻落实林业资源的政策。负责林地管理工作,落实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承担湿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负责有关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等管理工作开展生态文明建设、造林绿化、病虫害防治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负责林木采伐和林木运输经营等林政管理。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宣传教育、督促检查和责任落实相关工作

四、下属事业单位

(一)泉港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负责监督和推进全区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海域登记等不动产登记工作;牵头推进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的建设。

(二)泉港区自然资源联合执法大队

集中行使法律法规赋予区自然资源部门有关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测绘、林政稽查等方面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职责。

(三)泉港区各镇(街道)国土资源所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区有关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政策,负责本辖区内经常性的自然资源监督管理等事务性工作。

(四)笔架山林场

负责林场辖内营林建设和森林产业;负责林场造林更新、森林抚育、低产林改造和森林资源调查、保护、病虫害防治检疫、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森林防火、采伐管理等方面的工作;做好辖区内重点公益林管理工作;依法对辖区内的林木、林地等资源实行管理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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