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泉港区持续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整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泉港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泉港区发展和改革局
泉港区自然资源局 泉港区教育局
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 泉港区司法局
泉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泉港区财政局
泉港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泉港区税务局
泉州银保监分局惠安监管组 中国人民银行惠安县支行
2021年11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泉港区持续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整治方案
今年来,我区大力开展“营商环境提升年”活动,进一步规范二手房交易市场行为,集中打击炒房等市场乱象,“点题整治”物业服务企业侵占业主公共收益,取得阶段性成效。但房地产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仍时有发生,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还有不少薄弱环节。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8部门转发关于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闽建房〔2021〕4号)和《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13个部门关于印发<泉州市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行动方案>的通知》(泉建房〔2021〕63号)等文件要求,为持续加大房地产市场秩序整治力度,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制定如下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紧紧围绕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及“一城一策”调控目标,坚持“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紧盯房地产市场、租赁市场、物业管理等细分领域,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科学谋划、精心组织,加强市场监管、净化市场环境、改进政务服务、增进民生福祉,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自2021年11月起,启动实施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强化预售资金监管,重点整肃房地产交易秩序,严惩捆绑车位等违规销售行为;继续推进二手房市场专项整治。以后每年度根据房地产市场形势,制定当年重点整治项目。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实现房地产市场秩序明显好转,监管制度不断健全,监管措施得到有效落实,监管信息系统市县互联,部门齐抓共管工作格局逐步形成,违法违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房地产开发历史项目清理工作成果得到巩固,群众反映强烈的难点和痛点问题基本得到解决,信访投诉量显著下降。
二、整治内容
结合实际、因城施策重点组织开展房地产开发、房屋买卖、物业服务、住房租赁专项整治,同步推进房地产估价机构专项整治,整治内容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开工建设;未按施工图设计文件开发建设;未按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如期交付;房屋渗漏、开裂、空鼓等质量问题突出;未按完整居住社区建设标准建设配套设施。
(二)房屋买卖。发布虚假违法房地产广告,发布虚假房源信息;捂盘惜售,囤积房源;挪用交易监管资金;套取或协助套取“经营贷”“消费贷”等非个人住房贷款用于购房;协助购房人非法规避房屋交易税费;违规收取预付款、“茶水费”等费用,变相涨价;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捆绑销售车位、储藏室;捏造、散布不实信息,扰乱市场秩序。
(三)物业服务。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内容和标准提供服务;未按规定公示物业服务收费项目标准、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维修资金使用情况等相关信息;超出合同约定或公示收费项目标准收取费用;擅自利用业主共有部分开展经营活动,侵占、挪用业主共有部分经营收益;物业服务合同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后,无正当理由拒不退出物业服务项目。
(四)住房租赁。未提交开业报告即开展经营;未按规定如实完整报送相关租赁信息;网络信息平台未履行信息发布主体资格核验责任;克扣租金押金;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强制驱赶租户;违规开展住房租赁消费贷款业务;存在“高进低出”“长收短付”等高风险经营行为;未按规定办理租金监管。
(五)房屋估价。不符合条件设立分支机构或未按规定取得备案证书;虚假报告或报告质量不高;从业人员弄虚作假、迎合委托人要求高估或低估;未按规定落实房地产估价报告二维码标记制度,以及未按规定公开挂牌收费、恶性低价承揽业务。
三、活动安排
(一)企业自查自纠阶段
11月15日-11月25日,各企业严格逐一对照《重点整治事项清单》(见附件1),进行自查自纠,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限,做好整改,及时销号,并于11月25日前书面报送自查表(见附件2)到区住建局房管站,自查表需经公司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
(二)持续规范整治阶段
1.全面排查。各有关部门要坚持以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调动群众广泛参与的积极性,利用媒体、举报热线、电子信箱、门户网站等渠道收集问题线索,认真核实、逐件处理、及时反馈。区住建局要结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与专项检查,对房地产开发、房屋买卖、物业服务、住房租赁、房屋估价等领域进行全面排查,同步汇总各渠道收集的问题清单,涉及到各相关部门职责的,区住建局应将涉及的问题线索转办给相应部门处理,对应部门应细化处置措施,确定整改时限,实施销号管理。每月月底前各有关部门应报送工作台账、问题(线索)台账(详见附件3、4)至区住建局汇总,每季度最后一周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和典型案例的书面报告。
2.每月抽查。依托泉港区房地产市场监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的执法办公室,每月随机从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物业服务企业、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估价机构名录库中抽取名单,采用“四不两直”的方式,组织执法人员对被抽查企业进行全面集中检查,通过深入现场调取查阅有关工作台账和相关档案资料以及抽访服务对象等进行全方位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进行通报处理,责令限期整改到位。
3.重点检查。对群众信访、投诉较为集中、媒体曝光的企业进行重点检查,增列到每月抽查检查项目中,对问题企业进行深入细致检查,对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及时进行处理。
四、工作要求
(一)建立联络员制度。各部门要确定专人,专项负责整治工作协调沟通,通过加强信息共享、联动查处、齐抓共管等方式,共同推动整治工作。联络员名单(含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于11月25日前报送区住建局。
(二)明确区级部门分工。住建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实施整治方案,开展摸底调查,移交问题线索,汇总处理结果,总结通报情况,会同有关部门依职责对房地产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发改部门负责归集房地产领域违法违规信息,纳入泉州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牵头推动各部门依法依规对相关企业及从业人员实施失信联合惩戒。教育部门负责研究优化入学升学政策,进一步推动区域教育均衡发展,对入学政策加强解读,正面引导。公安部门负责查处房地产领域合同诈骗、非法集资等涉嫌犯罪行为。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查处违规办理房屋公证行为等问题。财政部门(含金融办)负责保障同级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经费,查处类金融机构信贷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等问题。自然资源部门负责依法认定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行为,查处未依法依规取得土地即开工问题。税务部门负责查处非法规避房屋交易税费涉税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查处虚假违法房地产广告、价格违法、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等问题。金融监管部门根据单位职能负责查处金融机构信贷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等问题。网信部门负责协助查处通过网络发布虚假房地产信息等问题。
(三) 加大惩处力度。根据实际情况,创新思路,多措并举,依法依规开展整治。对辖区内违法违规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物业服务企业、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估价机构、金融机构、网络媒体及从业人员,依法依规采取警示约谈、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和资质资格证书等措施,并予以公开曝光;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司法部门依法查处。对逾期不能偿还债务、大规模延期交房、负面舆情较多等存在重大经营风险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提升风险防范化解能力。
(联系人:小张,电话:87989826,邮箱:7989826@163.com)
附件:1.重点整治事项清单
2. 企业自查表
3.工作台账
4.问题(线索)台账
附件1
重点整治事项清单
整治事项清单 |
处置措施建议 |
一、房地产开发 |
|
1、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施工许可,开工建设房地产项目。 |
责令整改;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行查处;记录企业信用档案;公开曝光。 |
2、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 |
责令整改;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行查处;记录企业信用档案;公开曝光。 |
3、未按期交付符合《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品质的商品房,社区配套设施缺乏,房屋渗漏、开裂、空鼓等质量问题突出,影响居住使用。 |
责令整改;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进行查处;记录企业信用档案;公开曝光。 一盘一策,加强对逾期交房风险项目处置,续建资金封闭运行管理。 引导购房者通过民事途径追究开发企业违反合同约定的责任。 |
4、挪用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没有用于本项目在建工程。 |
责令整改,暂停预售资金拨付和预售审批;按照《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进行查处;记录企业信用档案;公开曝光。 |
二、房屋买卖 |
|
1、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营销代理机构发布虚假违法房地产广告。 |
责令整改,按照《广告法》进行查处;记录企业信用档案;公开曝光。 |
2、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营销代理机构未取得预售许可收取定金等购房相关款项。 |
责令整改,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进行查处;记录企业信用档案;公开曝光。 |
3、房地产经纪机构发布虚假房源信息,已成交房源没有在1日内下架。 |
责令整改,按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进行查处;记录企业信用档案;公开曝光。 |
4、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新建商品住房,拖延、拒绝购房者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的要求,购房款没有由购房人账户(按揭放款账户)直接全额转入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
责令整改,暂停预售资金拨付和预售审批;按照《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进行查处;记录企业信用档案;公开曝光。 |
5、二手房交易中,房地产经纪机构没有按规定办理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没有告知交易双方实行交易资金监管途径,机构挪用交易监管资金。 |
责令整改;擅自划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按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进行查处;记录企业信用档案;公开曝光。 |
6、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营销代理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相关房地产从业人员、银行信贷人员,套取或协助购房者套取“经营贷”“消费贷”等非个人住房贷款用于购房;相关人员知悉购房者存在相关情况后未及时制止、未向主管部门报告。 |
责令整改,公开曝光。 按照《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对信贷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进行查处。 |
7、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营销代理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相关房地产从业人员协助、唆使购房人通过签订不真实成交价格的网签合同,非法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相关人员知悉该非法规避房屋交易税费后未及时制止、未向主管部门报告。 |
责令整改,按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进行查处;记录企业信用档案;公开曝光。 与税务部门共享非法避税的房产、人员信息,加强二手房交易税收征管。 |
8、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营销代理机构违规收取“茶水费”等费用,变相涨价。 |
责令整改,按照《价格法》进行查处;记录企业信用档案;公开曝光。 |
9、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营销代理机构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加重购房者责任或排除购房者权利,侵害消费者权益。 |
责令整改,按照《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进行查处;记录企业信用档案;公开曝光。 |
10、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营销代理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相关房地产从业人员,自媒体捏造、散布不实信息,哄抬房价,炒作“学区房”概念,扰乱市场秩序。 |
责令整改,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广告法》《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进行查处(可参照“深房理”案进行查处);记录企业信用档案;公开曝光。 |
三、物业服务 |
|
1、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内容和标准提供服务。 |
责令企业立即整改,公开曝光。 |
2、物业服务企业未在物业服务区域内醒目位置如实公布并及时更新物业项目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以及物业服务投诉电话、物业服务内容、服务事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计费方式、收费标准、电梯和消防等设施设备维保单位和联系方式、物业费和业主共有部分经营收益收支情况、公共水电分摊情况、维修资金使用情况、电梯维护保养支出情况等相关信息。 |
责令企业立即整改;按照《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进行查处,记录企业信用档案;公开曝光。 |
3、物业服务企业超出合同约定或公示收费项目标准收取费用。 |
按照《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责令企业立即整改,记录企业信用档案;公开曝光;超出公示收费项目标准收取费用,按照《价格法》查处。 |
4、物业服务企业擅自利用业主共有部分开展经营活动,侵占、挪用业主共有部分经营收益。 |
责令企业立即整改,按照《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进行查处,记录企业信用档案;公开曝光。 |
5、物业服务合同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后,无正当理由拒不退出物业服务项目。 |
责令企业立即整改;按照《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进行查处,记录企业信用档案;公开曝光。 |
四、住房租赁 |
|
1、从事住房租赁中介活动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和网络信息平台,以及转租住房10套(间)以上的单位或个人(简称租赁企业),未向当地租赁主管部门提交开业报告即开展经营。 |
责令整改,公开曝光。 |
2、租赁企业,未按规定向当地租赁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如实完整报送相关租赁信息。 |
责令整改,按照《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进行查处;记录企业信用档案;公开曝光。 |
3、网络信息平台未履行信息发布主体资格核验责任。 |
责令整改,依法采取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等措施,记录企业信用档案;公开曝光。 |
4、租赁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退还租金押金,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强制驱赶租户。 |
责令整改,按照《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进行查处;记录企业信用档案;公开曝光。涉及暴力犯罪的,移交公安部门查处。 |
5、租赁企业违规开展或诱使承租人办理住房租赁消费贷款业务。 |
责令整改,记录企业信用档案;公开曝光。涉及金融违规行为,类金融机构移交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查处,金融机构移交驻泉金融监管部门查处。 |
6、轻资产住房租赁机构,通过“高进低出”“长收短付”形成资金池。 |
责令整改,公开曝光。涉及非法融资犯罪的,移交公安部门查处。 |
7、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机构挪用承租人租金。 |
责令整改,公开曝光。涉及侵占他人财产犯罪的,移交公安部门查处。 |
五、房屋估价 |
|
1、房地产估价机构不符合条件设立分支机构。 |
责令整改,依法采取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等措施,记录企业信用档案;公开曝光。 |
2、房地产估价机构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后,未按规定30天内取得备案证书。 |
责令整改,公开曝光。 |
3、房地产估价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报告质量不高。 |
责令整改,按照《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进行处置;记录企业信用档案,公开曝光。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部门查处。 |
4、房地产估价机构从业人员弄虚作假、迎合委托人要求高估或低估以及估价师未现场查勘,由估价员拟写估价报告后估价师签字出具估价报告等违反执业规范的。 |
责令整改,依法采取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等措施,记录企业信用档案;公开曝光。 |
5、房地产估价机构办公场所未按规定公开挂牌收费、恶性低价承揽业务 |
责令整改,记录企业信用档案,公开曝光。 |
附件2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查表
中介机构名称: 统一信用代码: |
|||
联系人: 手机: 邮箱: |
|||
自查内容 |
自查情况 |
整改措施及时限 |
|
1 |
销售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 |
|
|
2 |
发布虚假或夸大广告误导购房者,或利用“学区房”“学位房”等概念炒作,哄抬房价,推动房价过高上涨。 |
|
|
3 |
囤积房源、捂盘惜售或散布涨价信息。 |
|
|
4 |
将不符合预(销)售条件的商品房,向购房者变相收取定金、预收款、会员费等费用。 |
|
|
5 |
在售项目预售款未按规定足额存入专用监管账户、未按规定程序申请核拨使用预售资金、挪用预售资金。 |
|
|
6 |
以捆绑销售、附加条件或限定消费者权利,迫使购房者接受商品或服务价格。 |
|
|
7 |
未按规定公开房源销控表,包括商品房基本情况、销售进度、权利状态(如查封、抵押、限制)等预(销)售信息。 |
|
|
8 |
将已作为商品房销售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销售给他人。 |
|
|
9 |
其它违法违规行为。 |
|
|
郑重承诺:本表填报内容及所附证明材料均真实、准确和完整。
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印章): 年 月 日 |
房地产估价机构自查表
中介机构名称: 统一信用代码: |
|||
联系人: 手机: 邮箱: |
|||
自查内容 |
自查情况 |
整改措施及时限 |
|
1 |
不符合条件设立分支机构。 |
|
|
2 |
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后,未按规定30天内取得备案证书。 |
|
|
3 |
出具虚假报告或报告质量不高。 |
|
|
4 |
从业人员弄虚作假、迎合委托人要求高估或低估以及估价师未现场查勘,由估价员拟写估价报告后估价师签字出具估价报告等违反执业规范的。 |
|
|
5 |
未按规定落实房地产估价报告二维码标记制度。 |
|
|
6 |
办公场所未按规定公开挂牌收费、恶性低价承揽业务。 |
|
|
7 |
估价师挂证行为。 |
|
|
8 |
其它违法违规行为。 |
|
|
郑重承诺:本表填报内容及所附证明材料均真实、准确和完整。
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印章): 年 月 日 |
物业服务企业自查表
物业企业名称: 统一信用代码: |
|||
联系人: 手机: 邮箱: |
|||
自查内容 |
自查情况 |
整改措施及时限 |
|
1 |
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内容和标准提供服务。 |
|
|
2 |
未在物业服务区域内醒目位置如实公布并及时更新物业项目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公共收益以及其他应公开的信息。 |
|
|
3 |
超出合同约定或公示收费项目标准收取费用。 |
|
|
4 |
擅自利用业主共有部分开展经营活动,侵占、挪用业主共有部分经营收益。 |
|
|
5 |
物业服务合同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后,未依法依规移交有关材料并退出物业服务项目。 |
|
|
郑重承诺:本表填报内容及所附证明材料均真实、准确和完整。
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印章): 年 月 日 |
房地产中介机构自查表
中介机构名称: 统一信用代码: |
|||
联系人: 手机: 邮箱: |
|||
自查内容 |
自查情况 |
整改措施及时限 |
|
1 |
是否囤积房源或垄断房源,抬高房价、房租。 |
|
|
2 |
是否通过“协议代持”“全权委托公证”“利用平台吸收会员众筹”等方式进行炒房。 |
|
|
3 |
是否违规使用经营用途贷款、消费贷款以及小额贷款公司提供的贷款等资金进行炒房。 |
|
|
4 |
是否通过隐瞒交易真实情况规避房屋税费进行炒房。 |
|
|
5 |
是否通过隐瞒事实或使用虚假材料办理涉房公证进行炒房。 |
|
|
6 |
是否通过发布不实房源信息或虚构实际成交价格等方式,哄抬房价。 |
|
|
7 |
是否通过制造、散布虚假信息,或利用“学区房”“学位房”“拆迁房”等概念炒作,哄抬房价,推动房价过高上涨。 |
|
|
8 |
是否通过采取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方式获取购房资格。 |
|
|
9 |
是否通过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 |
|
|
10 |
是否通过各类平台、自媒体及其它线上线下渠道,培训炒房,发布背离“房住不炒”定位的信息,捏造、散布不实消息,制造购房恐慌情绪。 |
|
|
11 |
其它违法违规行为。 |
|
|
郑重承诺:本表填报内容及所附证明材料均真实、准确和完整。
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印章): 年 月 日 |
附件3
工作台账
(202 年 月至202 年 月)
序号 |
任务分工 |
具体举措 |
时限要求 |
责任单位、股室 |
责任人 联系电话 |
进展情况 |
备注 |
1 |
|
|
|
|
|
|
|
2 |
|
|
|
|
|
|
|
3 |
|
|
|
|
|
|
|
4 |
|
|
|
|
|
|
|
附件4
问题(线索)台账
(202 年 月至202 年 月)
序号 |
发生地 |
问题(线索)内容 |
问题类型 |
处置情况 |
推动整改情况 |
备注 |
1 |
|
|
|
|
|
|
2 |
|
|
|
|
|
|
3 |
|
|
|
|
|
|
4 |
|
|
|
|
|
|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