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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福建双亿机械有限公司年产精铸工矿配件及球墨阀门铸件1.5万吨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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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文号 |
泉泉港环评〔2026〕表1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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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时间 |
2026年9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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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门批复内容 |
福建双亿机械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泉州红树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福建双亿机械有限公司年产精铸工矿配件及球墨阀门铸件1.5万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泉州市泉港区驿峰西路1269号,租赁泉州市良辉液力机械有限公司空置厂房,从事精铸工矿配件及球墨阀门铸件生产,建设规模为年产精铸工矿配件及球墨阀门铸件1.5万吨。产品方案、主要设备、具体建设内容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及福建省泉港区高新材料产业园区指挥部意见,项目选址符合泉港区总体规划及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在你公司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全面落实《报告表》及本批复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加强环境管理,实现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前提下,从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同意项目建设。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你公司应认真对照并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推行清洁生产工艺,提高资源利用率,选用技术工艺成熟可靠的污染治理设施,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减少污染物排放量。 (二)大气污染防治。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废气污染治理及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污染物收集、处理效率应达到《报告表》有关要求。项目车间密闭,各生产工序粉尘废气经集气装置或管道负压收集,采用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达标排放。项目颗粒物有组织排放及天然气退火炉燃烧废气中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1标准。天然气退火炉燃烧废气通过15m高排气筒达标排放,废气中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1标准。 严格按照《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的相关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减少项目颗粒物无组织排放。颗粒物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限值,厂区内监控点排放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附录A表A.1无组织排放限值。 (三)水污染防治。项目生产废水不外排,冷却水循环使用。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标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纳入泉港区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 (四)噪声污染防治。项目应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源应采取有效的消声隔音、减振降噪措施,并加强动力机械设备的管理和维护,最大程度降低噪声。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五)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按固废“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理处置原则,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类固废的收集、处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防止发生二次污染。一般固废暂存场所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规定要求,金属边角料、金属渣、废砂、尘渣等固体废物收集暂存后由相关单位回收利用,你公司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台账登记、转移运输、处置利用等全过程环境监管,核实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严防固体废物随意倾倒,规范固体废物全链条环境管理。危险废物暂存库设置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等规范要求,贮存能力、面积等应与产生量相匹配,确保不造成二次污染。危险废物应委托有资质单位无害化处置,转移过程应严格执行转移联单管理制度。 三、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报告表》核定的污染物新增排放总量为:SO2≤0.03吨/年,NOX≤0.2805吨/年。根据《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服务和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泉环保〔2025〕9号),二氧化硫单项新增年排放量小于0.1吨的,免购买排污权交易指标、提交总量来源。新增氮氧化物总量指标,你公司应按照闽环发〔2018〕26号文件要求及承诺,按规定程序依法取得排污权指标。在申领排污许可证时提交有效的交易凭证,并在排污许可证副本载明相关信息,未落实到位前,项目不得投入生产。 四、你公司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项目开展竣工环保验收。验收过程不得弄虚作假,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五、你公司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及时申领排污许可证,按证排污。 六、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后,若工艺、性质、规模、地点等发生重大变动,你公司应依法重新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后续项目若涉及国家、福建省地方相关行业排放标准、技术规范等更新、替代的,从其规定。 七、我局委托泉州市泉港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按全链条环境监管要求,做好该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抽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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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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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
地址:泉港区政务服务中心 联系方式:泉州市泉港生态环境局审批股 电话:0595-27726077 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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