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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泉州博超实业有限公司(二期)井网智能制造产业园区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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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文号 |
泉泉港环评〔2026〕表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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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时间 |
2026年3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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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门批复内容 |
泉州博超实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泉州市荣源水土保持科技咨询有限公司编制的《泉州博超实业有限公司(二期)井网智能制造产业园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泉港区前黄镇驿峰西路1009号,拟在现有厂区外新增用地进行扩建,新增建设规模为年产球墨铸铁井盖50000吨。产品方案、主要设备、具体建设内容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项目选址符合泉港区总体规划及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在你公司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全面落实《报告表》及本批复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加强环境管理,实现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前提下,从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同意项目建设。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你公司应认真对照并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推行清洁生产工艺,提高资源利用率,选用技术工艺成熟可靠的污染治理设施,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减少污染物排放量。 2.大气污染防治。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废气污染治理及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污染物收集、处理效率应达到《报告表》有关要求。项目各生产工序粉尘废气经集气装置或管道负压收集,采用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达标排放,其中,打磨工序产生的粉尘废气依托自带的布袋除尘器处理。蘸漆、晾干工序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采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达标排放。 项目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1标准,苯、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1标准限值。项目厂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限值,厂区内颗粒物排放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附录A表A.1无组织排放限值;苯、非甲烷总烃企业边界监控点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4标准,非甲烷总烃厂区内监控点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3标准以及《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附录A表A.1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3.水污染防治。项目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标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纳入泉港区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 4.噪声污染防治。项目应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源应采取有效的消声隔音、减振降噪措施,并加强动力机械设备的管理和维护,最大程度降低噪声。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5.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按固废“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理处置原则,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类固废的收集、处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防止发生二次污染。危险废物暂存库设置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等规范要求,贮存能力、面积等应与产生量相匹配,确保不造成二次污染。一般固废暂存场所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规定要求。危险废物要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妥善处置,同时执行危废处置转移联单管理制度。 三、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报告表》核定项目新增VOCs排放量2.4651吨/年,实行1.2倍削减替代(即2.9581 吨/年),从福建联合石油化工有限公司G222储罐更换新型浮盘项目中削减替代。 四、你公司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及时申领(变更)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按证排污。 五、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后,若工艺、性质、规模、地点等发生重大变动,应依法重新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六、我局委托泉州市泉港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按全链条环境监管要求,做好该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抽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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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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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
地址:泉港区政务服务中心 联系 泉州市泉港生态环境局审批股 电话:0595-277260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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