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废旧物资及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分类贮存、处置项目(重新报批) |
审批文号 |
泉泉港环评〔2025〕表3号 |
审批时间 |
2025年1月26日 |
环保部门批复内容 |
泉州市青留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泉州泉港区分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泉州市蓝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废旧物资及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分类贮存、处置项目(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泉港区南埔镇柳厝村通港路2684号,建设规模为年回收废纸0.4万吨(SW15)、废塑料3万吨(SW17)、废玻璃0.2万吨(SW17)、废五金0.5万吨(SW17)、废电机及废电子电器产品0.3万吨(SW17)、废纺织品0.5万吨(SW14)、废橡胶0.2万吨(SW17)、废木材0.3万吨(SW17)、污泥(一般固废)3万吨(SW07)、冶炼废渣(SW01,主要为高炉渣及氧化铁皮)1万吨、废粉煤灰(SW02)5万吨、废炉渣(SW03)4万吨、废脱硫石膏(SW06)1万吨、纺织皮革业废物(SW14,主要为废丝)0.5万吨、造纸印刷业废物(SW15,主要为造纸备料废渣)0.5万吨、一般化工废物(SW16,主要为废瓷球及废焦炭)1万吨、其它工业固体废物(SW59,主要为废旧内衬、废耐火材料及废保温隔音材料)1万吨、大件垃圾(SW63,主要为废弃大件家具)0.5万吨、其它垃圾(SW64,主要为园林垃圾)0.5万吨、建筑垃圾3.8万吨(其中SW70工程渣土1.5万吨、SW72工程垃圾1.0万吨、SW73拆除垃圾1.0万吨、SW74装修垃圾0.3万吨)。其中项目污泥、冶炼废渣、废粉煤灰、废炉渣、废脱硫石膏、园林垃圾及建筑垃圾不在厂区进行储存,仅进行过磅称重。项目具体建设内容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在你公司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全面落实《报告表》及批复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加强环境管理,实现污染物稳定达标的前提下,从环境保护角度,同意项目建设。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你公司应认真对照并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大气污染防治。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废气污染治理及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确保项目大气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项目破碎工艺产生的废气收集后采用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m高排气筒排放,厂区恶臭气体采取定期喷洒除臭剂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项目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厂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厂界恶臭污染物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新建项目厂界标准值。 2.水污染防治。项目生产废水采用“调节池+混凝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于生产,不外排。生活废水经化粪池预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级标准和泉港区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标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纳入泉港区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过渡期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地埋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旱作标准后用于周边农田和林地浇灌。 3.噪声污染防治。项目应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源应采取有效的消声隔音、减振降噪措施,并加强动力机械设备的管理和维护,最大程度降低噪声。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4.固体废物污染防治。项目应建立健全固体废物分类收集管理制度,按照“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贮存、处理和处置,规范设置固体废物临时储存场所。 三、本项目经批复并投入运营后,原已批复的《废旧物资及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分类贮存、处置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文号:泉泉港环评〔2024〕表31号)同时予以注销。 四、你公司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项目开展竣工环保验收。验收过程不得弄虚作假,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五、你公司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及时申领排污许可证,按证排污。 六、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后,若工艺、性质、规模、地点等发生重大变动,应依法重新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七、我局委托泉州市泉港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按全链条环境监管要求,做好该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抽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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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
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
地址:泉港区行政服务中心 联系 泉州市泉港生态环境局审批股 电话:0595-277260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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