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港区2024年6月《全国生态环境信访投诉举报管理平台》受理情况公示
2024-07-22 16:39 阅读人数:1

 

20246月,我局共接到5件投诉举报件,其中不予受理3件,受理2件(微信渠道1件、电话渠道0件、网络渠道0件、来信渠道1件)。2024年6月份共办结3(含5月份2件),办理中1件。情况如下:

泉港区

6月情况

办理中

不受理

受理

办结

3

2

3

1


受理件办结情况公示

序号

举报编号

举报内容

办理情况

1

240516350505010555

泉港区前黄镇荣泰皮革工业园轮胎非法翻新加工厂粉尘有胶味臭味

经核实,举报人反映的轮胎翻新加工厂名为泉州市迅驰安顺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50505MA33NTUA2U,经营范围为销售轮胎、汽车及配件,实际生产经营地址位于前黄镇原隆泰皮革公司内部厂房,未办理相关环保手续。
    2024年5月27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与举报人取得联系,了解相关情况后,对该公司进行检查。检查时,该公司未生产,现场有2台烘炉(1台拆卸置于厂房外)、轮胎打磨设备若干及其他加工设备,现场存有旧轮胎及翻新后轮胎,厂房内部分地面有黑色粉末。业主承诺近期将拆除生产设备供电装置,并逐步清理烘炉等设备,不再从事轮胎表面翻新作业。
    2024年6月4日下午,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跟踪回访,该公司已拆除生产设备供电装置。

2

240519350505010862

泉港区普安高新技术开发区(富兴钢板厂区内)恶臭多年,举报多次无效!

经核实,举报人反映的工厂实为福建圣山实业有限公司,位于泉港区普安高新技术开发区(富兴钢板厂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5091383464U,主要经营范围为针织或钩针编织物及其制品制造等。该公司《年加工定型针织坯布8000吨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于2019年11年22日通过泉港生态环境局环评审批(文号为泉港环监审2019-52号),于2021年1月26日完成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登记编号为91350505091383464U001Y),于2021年6月完成环境保护设施自主验收工作。
    2024年5月下旬,我局执法人员数次对该公司周边开展巡查工作,未发现有明显异味情况(可能受降雨影响),经对该公司进行检查,其废气治理设施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下一步,待天气有所好转,符合废气监测条件,我局将第一时间对该公司厂界开展废气监测,保障周边群众的合法环境权益。

3

X240606350500020868

来信请求取缔福建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继续承接福建联合石化有限公司垃圾焚烧业务权利。

信中反映的“福建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位于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福建联合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厂区内。经营范围:城市环境污染综合治理;环境技术咨询服务;环保设备、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的销售;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危险废物经营,炭黑制造(分支机构经营)。该公司环境影响报告书于2017年3月经泉州市环境保护局审批(泉环评函〔2017〕书7号),2019年1月完成建设项目环保自主验收;排污许可证编号9135000070510335X3001V,有效期从 2022年12月13日至2027年12月12日。
    2023年4月21日,泉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会同省、市生态环境部门执法人员对福建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通过QQ软件远程修改废气在线监控设备上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含氧量等监测因子的斜率值。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2023年5月5日,泉州市泉港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及检察院,法院已依法进行判罚。
    信中反映的唐庆霖恶意篡改废气监测数据及废气违规排放的情况,我局已与公安部门完成相关侦查,法院依法进行判罚。信中反映的唐庆霖与联合石化签订垄断式合同,该行为属于企业经营行为,可向市场监管等部门反映。
    我局将持续加强对福建环境工程公司的日常环境监管,督促企业提升环保意识,严格落实环保主体责任,按照环保相关规范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不受理件情况公示

序号

举报编号

举报内容

不受理原因

1

240604350505011022

古井养殖堆放粪便臭,变异型蚊子多

根据《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任何个人应当维护环境卫生,不得有下列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为:(一)随地吐痰和乱扔果皮核、纸屑、烟头、饮料瓶、包装袋(盒)等废弃物;(二)随地便溺;(三)乱倒垃圾、污水、粪便;(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为”及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清理,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清理,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举报人反映环境卫生的问题应由城市管理部门监管,建议举报人向区城管局或12345热线反映。

2

240607350505010313

每次没到装修时间就开始扰民,说了都不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及《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泉政办〔2022〕46号)》第10项的规定,经与举报人取得联系,举报人反映的小区业主室内装修属于住房和城乡局、城市管理局负责,建议举报人拨打12345反映。

 

240620350505030366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后龙镇北头11组村民刘荣龙擅自将农业用地(耕地、林地)用于大规模家禽养殖,臭气熏天。
1.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及其相关规定,农业用地必须用于农业生产活动,而家禽养殖不在此列。这种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对法律的严重违反。
2.家禽养殖所产生的臭味在夏季尤为严重,已对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造成极大困扰。不仅影响了居住环境,更对我们的健康构成潜在威胁。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及相关法规,任何个人和单位都应遵守环保规定,确保不对环境和他人健康造成负面影响。
鉴于此,恳请部门对此事进行调查,并依法对违规者进行相应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生态环境部门负责规模以上养殖场监管,而根据《福建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办法》第六条,畜禽规模养鸡、鸭场为肉鸡年出栏50000只以上,肉鸭年出栏2000只以上;所以根据《泉州市农业农村局机构职能》第十三条规定“......依法对本市农业资源保护、农业生产污染防治以及对农业生态环境造成直接污染或者破坏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规模以下养鸡鸭场由农业部门进行监管。拨打举报人所留电话,无人接听,举报人反映的家禽养殖问题,建议举报人向区农业部门(联系方式:0595-87987628)或12345便民热线进行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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