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信息(2023.11.3)
2023-11-14 15:49 阅读人数:1
 

行政相对人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

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

内容

处罚金额(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福建中科职业健康评价有限公司(简称“中科公司”)

9135050531556664X8

林建清

闽泉环罚〔2023〕421号

《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款

当事人伪造福建天原化工有限公司无组织废气监控点位的采样位置、采样时间及时长,涉嫌监测数据弄虚作假。

根据《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条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禁止从业。

1.没收中科公司违法所得人民币陆仟零柒拾贰元壹角肆分;

2.对中科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万壹仟叁佰元整。

3.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下发之日起三年内,禁止中科公司参与政府购买环境检测服务或者政府委托项目。

4.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下发之日起三年内,禁止蔡李梅、肖蓉萍等2人从事监测服务活动。

没收违法所得6072.14元,罚款5.13万元。

2023.11.3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蔡李梅

闽泉环罚〔2023〕421号

《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款

当事人伪造福建天原化工有限公司无组织废气监控点位的采样位置、采样时间及时长,涉嫌监测数据弄虚作假。

根据《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条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禁止

从业

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下发之日起三年内,禁止蔡李梅从事监测服务活动。

2023.11.3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肖蓉萍

闽泉环罚〔2023〕421号

《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款

当事人伪造福建天原化工有限公司无组织废气监控点位的采样位置、采样时间及时长,涉嫌监测数据弄虚作假。

根据《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条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禁止

从业

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下发之日起三年内,禁止肖蓉萍从事监测服务活动。

2023.11.3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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