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 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 内容 |
处罚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福建中科职业健康评价有限公司(简称“中科公司”) |
9135050531556664X8 |
林建清 |
闽泉环罚〔2023〕421号 |
《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款 |
当事人伪造福建天原化工有限公司无组织废气监控点位的采样位置、采样时间及时长,涉嫌监测数据弄虚作假。 |
根据《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条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禁止从业。 |
1.没收中科公司违法所得人民币陆仟零柒拾贰元壹角肆分; 2.对中科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万壹仟叁佰元整。 3.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下发之日起三年内,禁止中科公司参与政府购买环境检测服务或者政府委托项目。 4.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下发之日起三年内,禁止蔡李梅、肖蓉萍等2人从事监测服务活动。 |
没收违法所得6072.14元,罚款5.13万元。 |
2023.11.3 |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
蔡李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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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泉环罚〔2023〕421号 |
《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款 |
当事人伪造福建天原化工有限公司无组织废气监控点位的采样位置、采样时间及时长,涉嫌监测数据弄虚作假。 |
根据《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条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
禁止 从业 |
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下发之日起三年内,禁止蔡李梅从事监测服务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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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3 |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
肖蓉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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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泉环罚〔2023〕421号 |
《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款 |
当事人伪造福建天原化工有限公司无组织废气监控点位的采样位置、采样时间及时长,涉嫌监测数据弄虚作假。 |
根据《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条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
禁止 从业 |
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下发之日起三年内,禁止肖蓉萍从事监测服务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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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3 |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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