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信息(2023.10.10)
2023-10-12 15:44 阅读人数:1

行政相对人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

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

内容

处罚金额(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福建省正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91350582MA2Y95UH4W

张红柿

闽泉环罚〔2023〕349号

《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款

当事人伪造泉州泉港华福密胺树脂有限公司噪声点位的夜间采样监测时间,且实际监测位置与原始记录的位置不一致,涉嫌监测数据弄虚作假。

根据《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条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禁止从业。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没收正基公司违法所得壹万壹仟壹佰肆拾肆元肆角陆分;3.对正基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万贰仟伍佰元整。

4.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下发之日起三年内,禁止正基公司参与政府购买环境检测服务或者政府委托项目。

没收违法所得1.114446万元,罚款5.25万元。

2023.10.10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许德艺

闽泉环罚〔2023〕349号

《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款

当事人伪造泉州泉港华福密胺树脂有限公司噪声点位的夜间采样监测时间,且实际监测位置与原始记录的位置不一致,涉嫌监测数据弄虚作假。

根据《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条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禁止

从业

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下发之日起三年内,禁止许德艺从事监测服务活动。

2023.10.10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刘文斌

闽泉环罚〔2023〕349号

《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款

当事人伪造泉州泉港华福密胺树脂有限公司噪声点位的夜间采样监测时间,且实际监测位置与原始记录的位置不一致,涉嫌监测数据弄虚作假。

根据《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条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禁止

从业

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下发之日起三年内,禁止刘文斌从事监测服务活动。

2023.10.10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黄鸿波

闽泉环罚〔2023〕349号

《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款

当事人伪造泉州泉港华福密胺树脂有限公司噪声点位的夜间采样监测时间,且实际监测位置与原始记录的位置不一致,涉嫌监测数据弄虚作假。

根据《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条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禁止

从业

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下发之日起三年内,禁止黄鸿波从事监测服务活动。

2023.10.10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赖志雄

闽泉环罚〔2023〕349号

《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款

当事人伪造泉州泉港华福密胺树脂有限公司噪声点位的夜间采样监测时间,且实际监测位置与原始记录的位置不一致,涉嫌监测数据弄虚作假。

根据《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条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禁止

从业

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下发之日起三年内,禁止赖志雄从事监测服务活动。

2023.10.10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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