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 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 内容 |
处罚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福建安谱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
91350582MA31PXDW4X |
张光足 |
闽泉环罚〔2023〕350号 |
《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款 |
当事人未在有机废气处理设施排气筒采样口采样、未在厂界外开展噪声监测并出具监测报告,涉嫌监测数据弄虚作假。 |
根据《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条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禁止从业。 |
1.没收安谱检测违法所得捌仟伍佰元整; 2.对安谱检测罚款人民币伍万壹仟叁佰元整; 3.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下发之日起三年内,禁止安谱检测参与政府购买环境检测服务或者政府委托项目。 |
没收违法所得0.85万元,罚款5.13万元。 |
2023.10.8 |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
郑澄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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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泉环罚〔2023〕350号 |
《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款 |
当事人未在有机废气处理设施排气筒采样口采样、未在厂界外开展噪声监测并出具监测报告,涉嫌监测数据弄虚作假。 |
根据《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条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
禁止 从业 |
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下发之日起三年内,禁止郑澄洲从事监测服务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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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8 |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
郑志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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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泉环罚〔2023〕350号 |
《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款 |
当事人未在有机废气处理设施排气筒采样口采样、未在厂界外开展噪声监测并出具监测报告,涉嫌监测数据弄虚作假。 |
根据《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条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
禁止 从业 |
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下发之日起三年内,禁止郑志权从事监测服务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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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8 |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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