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港区2023年3月全国生态环境信访投诉举报管理平台受理情况公示
2023-04-07 09:04 阅读人数:1

 

20233月,我局共接到3件投诉举报件,其中不予受理2件,受理1件(微信渠道3件、电话渠道0件、网络渠道0件、来信渠道0件)。情况如下:

   

泉港区

3月情况

办理中

不受理

受理

办结

2

1

0

1


 

不受理件情况公示

序号

举报编号

举报内容

不受理原因

1

230304350505010955

噪声扰民,连续多日,噪声越来越大!!!

根据《中共泉州市委办公室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泉委办发〔201956号文),关于城市综合执法支队职能的规定中的第三条第一款“...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未经批准现场搅拌混凝土...的行政处罚权”。因此,经与举报人沟通,举报人反映的建筑施工噪声情况,建议举报人向区城市管理部门(87997110)或泉州市12345热线反映。

2

230306350505010308

房屋距离国道高速非常近,特别是高速仅16米距离,导致噪音空气污染严重,高速隔音板没有全面安排到位,国道路段是下坡路,夜里大货车都是飞速下坡,按喇叭,而且靠近高速最右侧车道,也是大货车车道,噪音污染非常大,房屋已经严重裂痕,卧室窗户被车辆的大石头砸裂,高速国道双面夹击,噪音分贝白天和夜里非常大,已经被困扰十几年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驾驶拆除或者损坏消声器、加装排气管等擅自改装的机动车轰鸣、疾驶,机动车运行时未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或者违反禁止机动车行驶和使用声响装置的路段和时间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处罚。违反本法规定,铁路机车车辆、城市轨道交通车辆、机动船舶等交通运输工具运行时未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的,由交通运输、铁路监督管理、海事等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轨道交通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举报人反映的高速路交通噪声问题,由公安部门或交通部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及《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举报人反映的车辆扬尘问题由城市管理部门管理。经与举报人取得联系,举报人表示已向12345平台反映相关问题,建议举报人耐心等待相关部门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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