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重大决策预公开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的起草说明
2026-05-22 10:52 阅读人数:1

 

  一、起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关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相关自然保护区域,保护野生动物及其重要栖息地,保护、恢复和改善野生动物生存环境。对不具备划定相关自然保护区域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划定禁猎(渔)区、规定禁猎(渔)期等其他形式予以保护。”

  二、起草过程

  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宝贵的自然资源,在农林生产、科学研究、维护生态平衡、保障生态安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通过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设定,我区野生动物栖息地和繁衍得到保护,坚决遏制乱捕滥猎野生动物的势头,维护生态平衡。

  三、“四性”论证要点

  必要性: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防范公共安全风险的现实紧迫性,要求实施禁猎措施。

  可行性:具备明确的地理与时间范围、可操作的监督手段及配套保障机制,能够确保规定有效落实。

  合法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授权,程序正当,内容符合法律要求。

  合理性:统筹考虑了物种保护、群众利益与社会影响,措施适度,符合公众期待和可持续发展原则。

  四、主要内容

  1、禁猎期和禁猎区

  禁猎区:泉港区行政区域均为禁猎区,禁猎区内禁止一切猎捕活动。

  禁猎期:全年为禁猎期,禁猎期5年,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执行。在禁猎期内,禁止猎捕或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及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的活动。

  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捕猎野生动物的,应依法依规申办批准手续。

  2、禁止使用禁猎工具和禁猎方法:禁止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及其他猎捕工具、方法。

  3、禁猎对象:禁止猎捕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福建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4、法律责任: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及本通告规定,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意见采纳情况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暂无其他需要说明事项。

 

 

                                                     泉州市泉港区自然资源局

                                                        2026年5月22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