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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港区自然资源局关于《泉港区福林票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
2025-09-04 11:15 阅读人数:1

  一、起草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全国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先行区实施方案>的通知》、《福建省林业局 中共福建省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 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福建监管局关于做好林票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闽林〔2025〕1号)等规定要求,结合我区工作实际进行制定。

  二、起草过程

  我区在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过程中,不断创新林业合作经营形式,探索制发林票作为预期收益权凭证,完善联农带农机制,推动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林农变股东,促进资源增长、林权增益、林农增收。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福建考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部署要求,广泛吸纳各地林票制发经验做法,进一步完善林权资产折资量化的林票运行机制,制定泉港区福林票管理办法。

  三、主要内容

  本管理办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制发”、“交易与质押”、“变更与注销”、“管理与监督”、“附则”及附件七个部分。

  根据泉港区森林资源、特色产业、社会经济等情况,首批确定制发四种类型的福林票。

  1、“疗愈基地+森林食品”山海协作类型福林票(简称Ⅰ类福林票)。

  2、“医药企业+中药材基地”类福林票(简称Ⅱ类福林票)。

  3、合作开发林业碳汇类福林票(简称Ⅲ类福林票)。

  4、合作开发“粮油企业+油茶”类福林票(简称Ⅳ福林票)。



                            泉州市泉港区自然资源局

                                2025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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