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农民集体土地需要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根据上级自然资源部门要求,我区需开展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等补偿标准制定工作,并行文上报市政府同意后公布实施。在此背景下,泉港区为进一步规范被征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相关工作,保证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综合考虑各有关因素,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本标准。
二、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福建省土地管理条例》《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工作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29号)。
三、目标任务
在对泉港区现行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调研基础上,全面开展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拟定工作,做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配套实施,为征地补偿提供依据。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拟定,将进一步完善泉港区征地补偿标准体系,切实保障被征地群众合法权益,促进泉港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四、主要内容
本补偿标准共分为六个部分,明确了补偿标准、其他说明、施行时间、解释主体等相关内容。
(一)适用范围:本补偿标准适用于泉港区范围内征收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以及国有农林场等土地的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建设项目使用临时用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二)标准要求:各镇(街道)严格按照不低于本次实施的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补偿被征地农民,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三)标准衔接:本标准自2024年6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6月11日。本标准施行前,已经与被征地单位或个人签订补偿协议的,按原补偿标准执行。《泉港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港区项目用地征收补偿方案的通知》(泉港政综(2017〕27号)同时废止。
(四)标准内容:青苗补偿费标准;果树、苗圃迁移及林木补偿标准;绿化树的迁移费用;机井、坟墓补偿标准;三杆迁移包干补偿标准。
(五)其他说明:若某些品种实际价格与补偿标准出入较大或情况特殊,难以套用该标准的,可以进行市场询价或委托第三方进行评价,按合理评估价给予补偿。农村村民住宅等建筑物的补偿标准及补偿方式在具体项目实施前由相关镇(街道)人民政府制定,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五、解读机构及联系电话
解读机构:泉州市泉港区自然资源局
联系电话:0595-68168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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