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解读 > 区级解读
关于泉港区工业项目用地分割和转让实施意见(试行)的政策解读
2022-09-13 17:22 阅读人数:1

 

    一、背景情况

    为促进民营经济转型升级,切实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和使用效率。依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20〕49号)以及泉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强化用地保障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泉资规〔2021〕16号)等文件精神,区自然资源局结合我区的实际,牵头研究起草了《泉港区工业项目用地分割和转让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

    二、主要内容

    《意见》正文由适用范围、申请条件、登记要求、办理流程、所需材料、事后监管等六部分构成。另外,为方便企业工业用地申请办理分割登记和转移登记业务,制作了《工业用地宗地分割情况明细表》《工业用地宗地分割转让呈报表》两份表格作为文件附件。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适用范围”。《意见》适用于位于我区范围内建设用地总面积在20亩以上的工业用地。

(二)关于“申请条件”。申请分割转让的工业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1.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海洋规划等);2.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满5年且已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剩余土地使用年限在10年以上;3.不改变工业用地性质和建筑使用功能,且符合建筑质量和消防安全要求;4.不存在闲置土地、超用地红线和超规划指标情形

(三)关于“分割转让登记要求”。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割应符合原出让合同相关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以宗地为基本单元将工业功能的建筑、土地产权(不含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房)分割为可以独立使用且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分割后的地块应具备独立分宗条件,属于权属界限封闭的独立权属地块,具有明确权利界限。分割单元的最小宗地面积不得少于10亩产权人自留宗地面积不得低于47%(工业厂房40%及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建设占地面积7%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用房不得独立进行分割、分割转让、抵押。涉及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和使用的,应在分割方案中明确有关权利义务。拟分割宗地存在多个权利主体的,应取得相关权利人书面同意产权人应与区自然资源局签订《土地补充合同》,区自然资源局应按照《泉港区招商项目议事流程》(泉港招商〔2022〕9号)规定,在合同内明确地均税收和固定资产投资强度等要求(园区内不低于25万元/亩,园区外不低于20万元/亩);经批准分割转让的,应当用于符合园区定位和产业发展方向的工业项目,经所在镇(街道)、石化工业园区管委会同意,并经区招商办准入资格审核;转让的工业宗地自完成登记之日起 5年内不得再次转让(不动产权证书中标注起止时限)

(四)关于“事后监管”。1.受让人取得不动产权证后,不得擅自改变工业用途,且应在泉港区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并按照规定申办消防、环保等相关生产经营手续,未完善相关生产经营手续的,不得开工生产。受让人对工业物业进行装修改造的,应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手续。2.办理分割转让登记后,应按照各自职责履行属地责任和监管责任,对违反规定的应依法依规处置。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