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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泉港区工业用地弹性供应实施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2022-09-02 15:39 阅读人数:1

8月25日,泉港区人民政府印发了《泉港区工业用地弹性供应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对政策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随着我区工业集中区的建设以及经济社会的发展,新型城镇化和工业化的快速推进,工业用地供给紧缺与企业需求旺盛之间的矛盾日益显著。一方面土地价值不断提升,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增加公共财政收入的同时,企业用地成本也不断增加,直接影响我区招商引资、战略新兴产业培育以及实体经济发展;另一方面,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制度,过于单一的供应方式,缺乏灵活性。在市场经济快速变化下,现行工业用地供应制度体系与工业企业用地的特征、经营规律和产业周期不相适应。为破解工业企业用地难、用地贵、用地慢等问题,强化工业建设的土地要素保障,实现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及其效益最大化,为此制定了《实施办法》

二、起草过程

为加快推进我区工业(产业)园区标准化建设工作,提高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有效降低企业用地成本。依照原国土资源部《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省委省政府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委发〔2021〕3号)、《省政府关于实施工业(产业)园区标准化建设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闽政〔2020〕1号)等文件精神和市政府工业(产业)园区标准化建设工作部署,按照五届区委常委会第27次会议精神和2022年《泉港区2022年工业(产业)园区标准建设“四个一批”项目清单》工作意见,结合我区实际,我局起草了《实施办法》,并征求了区招商办、发改局、科技局、工信局、司法局、各镇(街道)等29个部门(单位)意见,对其中合理的修改意见予以采纳,并提交区政府常务会研究讨论,经修改完善,最终形成本《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分为二十四条,结合我区产业发展政策及实际用地情况,将工业用地出让年期由50年出让的固定模式,发展为弹性年期出让、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多种出让模式,实现土地资源优化配置。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租赁方式供应工业用地。本办法规定:采取弹性年期出让、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供应工业用地,应当依法采取公开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区自然资源局应依据工业用地基准地价、评估价和市场情况,集体决策,综合确定法定最高出让年限的工业用地出让底价。工业用地使用权租赁的租金价格应与出让价格相均衡,租金不得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折算的最低租金标准。土地租金在租赁期间原则上不作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先租后让、租让地合方式供应工业用地。本办法规定:采取先租后让方式供应工业用地的合同中应当明确承租人申请办理出让土地的条件及达到该条件的期限采取租让结合方式供应工业用地的合同中应当明确未来可转为出让及继续按租赁方式使用土地的面积、位置、使用条件和承租人申请办理出让土地的条件及达到该条件的期限;采取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供应工业用地的土地使用者在使用租赁土地达到合同约定转为出让土地的条件后经出租人同意可将承租的全部或部分土地按协议出让方式办理出让手续土地使用者与自然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租赁合同。

(三)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本办法规定:工业用地弹性供应年期原则上不超过20年。对重大产业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可合理提高弹性供应年期,但不得超过工业用地出让法定最高年限50年。

(四)使用期满处置。本办法规定:弹性年期、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土地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权人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应当由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并根据合同约定处置地上建(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

(五)履约责任。本办法规定:由区自然资源局会同相关部门探索建立工业项目准入、投资、产出等综合绩效评估考核制度,评估考核结果作为办理土地续期和收回土地的依据。区自然资源、发改、科技、工信、生态环境、住建等部门建立工业项目用地共同监管机制,通过信息公示、现场巡查、竣工验收、建立诚信档案等手段,有效预防和严肃查处闲置低效用地,实现对工业用地开发利用全生命周期监管。

(六)其他事项

《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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