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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泉港区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政策解读
2022-04-12 17:42 阅读人数:1

关于泉港区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

若干措施的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促进全区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2020〕3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全省中小企业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8〕17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泉港区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

主要内容

泉港区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主要内容包括培育“专精特新”企业推动小微企业上规模、引导个体工商户转为企业(“个转企”)、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加大支持企业融资力度、支持企业上云上平台、推动企业间协作配套发展、强化用电服务保障、加大清理拖欠企业账款力度等9个方面。具体如下:

(一)培育“专精特新”企业。组织开展“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入库工作,力争到2023年入库培育企业150家,新认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5家以上。

(二)推动小微企业上规模。对培育库内当年度新成长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并纳入统计范畴,每家新纳统规上工业企业区级财政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三)引导个体工商户转为企业(“个转企”)。简化“个转企”程序,按照“一注一开”的原则和程序同时办理;在不违反企业名称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保留原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及特点;在经营有效期内,如经营场所(住所)不变,原个体工商户工商登记前置许可的有效证件、经营场所证明可以继续使用。

(四)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对企业工业用地符合规划、产业政策、生态环境和安全要求、不改变土地用途,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需补交土地出让金。

(五)加大支持企业融资力度。为企业提供“过桥”周转服务。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引导银行金融机构对市场前景好、经营诚信但暂时出现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不随意压缩贷款规模和授信额度,不随意调降贷款分类标准,适当提高中小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在可持续经营的前提下,引导政府融资担保机构逐步降低担保费率至1%以内。

(六)支持企业上云上平台。对年度云服务费用超过5万元的企业,按照服务费不高于30%给予上云企业补助,单家使用企业年度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七)推动企业间协作配套发展。按年度龙头企业在我区新增实际协作配套产品采购金额不高于1%给予龙头企业不超过50万元补助;对我区中小企业为区内龙头企业协作配套年加工产值500万元(含)以上或加工费200万元(含)以上,且协作配套产品销售额占企业年度销售收入30%以上的,按不高于年协作配套加工值的1%或年加工费的2.5%给予中小企业不超过30万元补助

(八)强化用电服务保障。稳妥有序组织开展2022年电力市场交易工作,对暂未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中小企业,由电网企业向发电企业代理购电,保障中小企业用电需求,年度新纳统的规上工业企业优先参与。企业自备电厂多余电量可上网参与电力市场交易,价格由市场交易形成。

(九)加大清理拖欠企业账款力度。对符合条件但因政府部门或国有企业方面未组织项目验收和开展财政预、结算审核等原因造成拖欠的,应立即采取措施加快项目验收和财政预、结算审核进度,切实提高清偿率。

三、文件执行期限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止,2022年1月1日起至本措施正式实施之日符合本措施规定的,参照本措施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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