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港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泉港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
2021年5月7日
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保障农村村民合理居住需求,有效改善提升农村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闽政〔2021〕2号)、《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闽政办〔2011〕189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泉政办〔2020〕3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出台了《泉港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规定》。
二、主要内容
本管理规定共分为十一部分:
第一部分:总则。本规定适用于泉港区行政辖区内农村集体土地上村民新建、扩建、改建、翻建个人住宅(以下统称村民建房)及其管理,城镇开发边界(在国土空间规划批复前,按2010年批复泉港区城市总体规划执行)范围内不再新增零星个人住宅建设用地,鼓励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开展农村集中住宅小区试点(含成片改造);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的近五年改造范围内不再批准新建、扩建、改建个人住宅。
第二部分:建立健全管理机制。按照“县级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农村宅基地管理机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依法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批准。
第三部分:坚持规划引领。坚持先规划后建设,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或村庄规划的,不得批准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
第四部分:强化用地保障。合理安排农村宅基地用地,引导优先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严格控制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特别是耕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第五部分:用地和建设标准。1.宅基地面积按下列标准执行:村民建房每户宅基地面积限额为80平方米至120平方米。利用空闲地、荒坡地和其他未利用地建设住宅,或者对原旧住宅进行改建的,每户可以增加不超过30平方米的用地面积。2.农村独栋式、并联式或联排式自建住宅不得超过三层,每户住宅建筑面积控制在300平方米以内;建设多层单元式住宅的,每户住宅建筑面积控制在200平方米左右,建筑高度按不超过3.5米进行控制。
第六部分:严格申请对象资格条件。1.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因无住宅或现有住宅宅基地面积明显低于法定标准,需要新建或扩建住宅的;同户中兄弟姐妹或子女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要求分户的;因国家或集体建设、实施镇、村庄规划以及进行公共设施与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拆迁安置的;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要安置的;原有住宅属D级危房需要拆除重建的;向中心村、集镇、小城镇或农村住宅小区集聚的;区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经批准回原村庄定居的港、澳、台胞和华侨需要建设住宅的,参照本规定办理。2.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现有宅基地面积虽明显低于法定标准,但现有人均住宅建筑面积超过60平方米的;分户前人均住宅建筑面积已超过60平方米的;年龄未满18周岁的;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将原住宅出卖、出租、赠与或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不符合“一户一宅”政策规定的。原有农村宅基地被征收,且已享受安置房安置或货币补偿安置的,原则上不予批准。
第七部分:申请和审批。申请使用宅基地的,按下列程序进行办理:提出申请、村级审议、公示报批、镇级联审、审批备案。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公布办理流程和要件,明确材料审查、现场勘查等各环节岗位职责和办理期限,并建立农村自建房质量安全提醒制度及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
第八部分:建设和管理。1.农村村民应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2.村民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实施宅基地建设。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严格用地建房全程管理,全面落实“四到场”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村民住宅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夯实“一楼一档”。5.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应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6.区自然资源部门应做好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工作,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7.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负责指导农村住宅质量安全、村庄建筑风貌管控等工作。
第九部分:规范旧宅基地管理。严格落实“一户一宅”,强化“建新拆旧”管理。新建住宅竣工后,须在6个月内将旧宅自行拆除或交村级组织处理,旧宅基地退还村级组织。
第十部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日常监管和批后监管,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相关规定、乱占耕地建房、违反村民住宅建设相关规划许可、擅自改变用途或擅自加盖搭建用于生产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坚持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
第十一部分:附则 。1.本规定由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2.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开始实施,我区原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实施后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政策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