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复类型:A
泉港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关于区五届人大五次会议第5139号建议的答复函
潘惠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优化二三类地区农村房屋翻建面积和层数管控指标提升土地利用效率的建议》(第5139号)收悉。现结合我区农业农村部门职责,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实施差异化面积管理”的建议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我区制定印发《泉港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规定》(泉港政综〔2021〕35号),根据文件规定,村民建房每户宅基地面积限额为80平方米至120平方米,利用空闲地、荒坡地和其他未利用地建设住宅,或者对原旧住宅进行改建的,每户可以增加不超过30平方米的用地面积。同时,农村独栋式并联式或联排式自建住宅不得超过三层,每户住宅建筑面积控制在300平方米以内。同时根据《福建省农村村民建房质量安全和建筑风貌管理规定》(闽建〔2023〕2号)明确的“农村单户村民独栋式并联式或联排式的自建房不得超过三层”规定,以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闽政〔2021〕2号)规定的宅基地面积和人均住宅建筑面积限额标准,我区作为县级行政区,须严格执行上级确定的宅基地面积和层数标准。
二、关于“鼓励与规范多户联建”的建议
您提出的鼓励多户联建、适度放宽层数管控至五层的建议,我局予以积极关注和认可。根据《福建省农村村民建房质量安全和建筑风貌管理规定》(闽建〔2023〕2号)第七条规定,农村单户村民独栋式并联式或联排式的自建房不得超过三层;对于多户联建三层以上公寓式住宅、集中建房的情况,可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和施工,并应依照有关规定向住建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纳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体系。为进一步节约土地资源,上级鼓励群众集中建房或进行多户联建,各镇(街道)应指导群众按要求办理施工许可,项目将纳入福建省建设工程监管一体化平台,并按照《福建省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进行监管。
三、关于“配套强化监管措施”的建议
在监管机制方面,我区已建立健全“县级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农村宅基地管理机制,村民住宅用地依法由各镇(街道)审核批准。我局将会同自然资源、住建、城管等部门强化农村宅基地和建房审批管理,严格落实“一户一宅”规定和“四到场”工作机制。在风貌管控方面,我区严格执行农房建设“带图审批”制度,强化新建农房风貌管控。下一步,我局将继续配合区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加强乡村风貌管控,确保翻建方案符合安全标准和相邻关系要求。
感谢您对我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我局将继续立足部门职责,严格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各项政策规定,协同推进农村集中建房工作,积极回应群众合理住房诉求,为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提供坚实保障。同时,也期待您对我们今后的工作给予更多关心、支持和指导。
分管领导:钟云申
经办人员:唐 阳
联系电话:27739699
泉港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
2026年4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区人大代表工委、区政府督查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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