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港区民政局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下列违法行为如果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也没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或者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或者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序号 |
处罚事项名称 |
1 |
社会团体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处罚 |
2 |
社会团体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 |
3 |
民办非企业单位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处罚 |
4 |
基金会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处罚 |
5 |
基金会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的处罚 |
6 |
慈善组织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的处罚 |
7 |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处罚 |
8 |
开展募捐活动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处罚 |
9 |
慈善组织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的处罚 |
10 |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或者向社会公开的处罚 |
11 |
养老机构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的处罚 |
12 |
养老机构未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服务的处罚 |
13 |
养老机构工作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14 |
养老机构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处罚 |
泉港区民政局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下列违法行为如果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或者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或者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减轻行政处罚,按警告给予行政处罚。
序号 |
处罚事项名称 |
1 |
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处罚 |
2 |
社会团体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外的其他法律、法规,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处罚 |
3 |
社会团体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 |
4 |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撤销的处罚 |
5 |
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外的其他法律、法规,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处罚 |
6 |
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 |
7 |
基金会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12个月内未按章程规定开展活动的处罚 |
8 |
基金会符合注销条件,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仍继续开展活动的处罚 |
9 |
慈善组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四条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的或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的或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或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的标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六十条规定的或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或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的或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处罚 |
10 |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处罚 |
11 |
开展募捐活动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处罚 |
12 |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或者向社会公开的处罚 |
13 |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处罚 |
14 |
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处罚 |
15 |
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处罚 |
16 |
擅自进行地名命名、更名的处罚 |
17 |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处罚 |
18 |
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处罚 |
19 |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处罚 |
20 |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处罚 |
泉港区民政局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处罚事项名称 |
从轻处罚的情形 |
处罚标准 |
1 |
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处罚。 |
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造成的社会危害较小,或者持续时间在一个月以下。 |
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或者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
2 |
社会团体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处罚。
|
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造成的社会影响较小,或者持续时间在六个月以下 |
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或者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
3 |
社会团体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处罚。
|
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没有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未参加年度检查,或者年度检查中弄虚作假,能够责令后立即整改的;或者不按照规定及时报告重大事项,造成的危害后果较小 |
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或者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
4 |
社会团体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
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超期一个月以下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在办理变更登记时隐瞒有关情况,造成的危害后果较小,能够责令立即改正 |
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或者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
5 |
社会团体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
违规设立1个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或者以分支机构下设的分支机构名义进行活动,造成的危害后果较小 |
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或者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
6 |
社会团体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处罚。
|
违规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持续时间在一个月以下,造成的危害后果较小 |
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或者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
7 |
社会团体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处罚 |
侵占、私分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金额在五千元以下,或者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金额在一万元以下,并能主动向登记管理机关上缴违法所得 |
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或者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
8 |
社会团体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处罚 |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金额在三万元以下 |
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或者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
9 |
民办非企业单位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处罚 |
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造成的社会危害较小,或者持续时间在一个月以下 |
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或者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
10 |
民办非企业单位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处罚 |
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造成的社会影响较小,或者持续时间在六个月以下 |
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或者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
11 |
民办非企业单位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处罚 |
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没有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未参加年度检查,或者年度检查中弄虚作假,能够责令后立即整改的;或者不按照规定及时报告重大事项,造成的危害后果较小 |
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或者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
12 |
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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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超期一个月以下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在办理变更登记时隐瞒有关情况,造成的危害后果较小,能够责令立即改正 |
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或者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
|
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分支机构的处罚 |
设立1个分支机构,造成的危害后果较小的 |
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或者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
13 |
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处罚 |
违规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持续时间在一个月以下,造成的危害后果较小的。
|
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或者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
14 |
民办非企业单位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处罚 |
侵占、私分民办非企业单位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金额在五千元以下,或者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金额在一万元以下,能主动向登记管理机关上缴违法所得的 |
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或者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
15 |
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处罚 |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金额在三万元以下的 |
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或者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
16 |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处罚 |
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但其活动仍属公益事业活动范围,或者非法收益在三万元以下,没有造成经济损失,能够立即整改或者主动整改的 |
警告 |
17 |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
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一次弄虚作假,或者造成的危害后果较小的 |
警告 |
18 |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
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超期一个月以下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在办理变更登记时隐瞒有关情况,造成的危害后果较小,能够责令立即改正 |
警告 |
19 |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未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的处罚 |
公募基金会公益支出比例两年平均大于等于40%,小于60%的;非公募基金会公益支出比例两年平均大于等于4%,小于6%的 |
警告 |
20 |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未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接受年度检查,或者年度检查不合格的处罚 |
没有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未参加当年度年检,或者年度检查中弄虚作假,造成的危害后果较小,能够责令立即整改的 |
警告 |
21 |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的处罚 |
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公布虚假信息,持续时间在六个月以下的 |
警告 |
22 |
慈善组织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的处罚 |
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社会影响轻微,且能够按期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23 |
慈善组织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处罚 |
慈善组织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数额不大,社会影响轻微,能够按期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24 |
慈善组织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的处罚 |
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社会影响轻微,能够按期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25 |
慈善组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四条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的或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的或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或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的标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六十条规定的或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或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的或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处罚 |
造成的社会影响或者危害后果较小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26 |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处罚 |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募捐财产二十万元以下的 |
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责令退还违法募集的财产(难以退还的,予以收缴),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五万以下元罚款 |
27 |
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处罚 |
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募捐财产二十万元以下的 |
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责令退还违法募集的财产(难以退还的,予以收缴),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28
|
开展募捐活动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处罚 |
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金额在二十万元以下的 |
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责令退还违法募集的财产(难以退还的,予以收缴),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29 |
开展募捐活动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处罚 |
开展募捐活动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造成社会影响较小的 |
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责令退还违法募集的财产(难以退还的,予以收缴),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30 |
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的处罚 |
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情节轻微的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31 |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处罚 |
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金额在二十万元以下的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32 |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或者向社会公开的处罚 |
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或者向社会公开,逾期1个月以下的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33 |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处罚 |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一万元以下的 |
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的罚款 |
34 |
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处罚 |
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致使界桩棱角、文字遭到简单破坏,但没有影响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实地位置和界桩桩体文字内容辨认的 |
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并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
35 |
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处罚 |
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没有违法所得,造成的社会影响较小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 |
36 |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处罚 |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等),对外销售额(营业额)在十万元以下的 |
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
37 |
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处罚 |
有十个以下墓穴占地面积超出标准,且单个墓穴占地面积均不超过标准的2倍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 |
38 |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处罚 |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制造、销售额在十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的罚款 |
39 |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处罚 |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制造、销售额在一万元以下的 |
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的罚款 |
40 |
养老机构未建立入院评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的处罚 |
养老机构未建立入院评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情节轻微的 |
责令改正,警告 |
41 |
养老机构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的,或者未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服务的处罚 |
养老机构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未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服务,情节轻微的 |
责令改正,警告 |
42 |
养老机构未按照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提供服务的处罚 |
养老机构未按照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提供服务,情节轻微的 |
责令改正,警告 |
43 |
养老机构工作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养老机构工作人员的资格不符合有关规定,占工作人员总人数的比率在30%以下的 |
责令改正,警告 |
44 |
养老机构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处罚 |
养老机构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情节轻微的 |
责令改正,警告 |
45 |
养老机构未依照本办法规定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处罚 |
养老机构未依照本办法规定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情节轻微的 |
责令改正,警告 |
46 |
养老机构有歧视、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行为的处罚 |
养老机构有歧视、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行为,情节轻微的 |
责令改正,警告 |
47 |
养老机构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处罚 |
养老机构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情节轻微的 |
责令改正,警告 |
泉港区民政局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序号 |
处罚事项名称 |
从轻处罚的情形 |
处罚标准 |
无 |
无 |
无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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