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港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2023-02-10 11:44 阅读人数:1
泉港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主体 实施依据 检查主要内容
1 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投资项目的监督检查 泉港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1.《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
    第二十七条  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会同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稽察和监管。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17年第2号令)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项目核准和备案机关、行业管理、 城乡规划(建设)、国家安全、国土(海洋)资源、环境保护、节能审查、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依法加强对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
    第二款  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及相关环保要求等,对项目进行监管。   
1.是否依法开展招投标;
2.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中标人是否依法履行权利义务,是否有违法违规行为;
3.是否存在弄虚作假导致节能评估文件内容失实的行为;
4.按照法律、法规、规规章规定应由工信部门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2 对电力企业和用户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的监督检查 泉港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1.《电力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
    第五十六条  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对电力企业和用户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八条电力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向电力向企业或者用户了解有关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查阅有关资料,并有权进入现场进行检查。电力企业和用户对执行监督检查任务的电力监督检查人员应当提供方便。电力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进,应当出示证件。
    2.《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电力工业部第4号令)
    第六条  供用电监督人员在依法执行监督检查公务时,应出示《供用电监督证》。被检查的单位应接受检查,并根据监督人员依法提出的要求,提供有关情况、回答有关询问、协助提取证据、出示工作证件等。
1.因供电设施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户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供电企业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户;
2.供电企业是否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
3 对生产单位单位产品能耗情况的监督监察 泉港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节约能源法》(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正)
    第十六条第二款  生产过程中耗能高的产品的生产单位,应当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对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生产单位,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治理。
    第七十二条 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1.用能单位是否设置能源管理岗位;
2.用能单位是否建立能源监管体系;
3.用能单位是否实现能耗数据在线采集、实时监测;
4.用能单位是否开展能效对标;
5.生产产品能耗情况。
4 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制度、节能措施落实情况、能源利用效率效率的监督检查 泉港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1.《节约能源法》(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正)
    第五十四条  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对重点用能单位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开展现场调查,组织实施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责令实施能源审计,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2.《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第15号令)
    第三十二条  重点用能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请执行惩罚性电价。
1.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是否依法履职,有无提供虚假信息;
2.重点用能单位节能工作开展情况;
3.生产者或进口商是否标注统一的能源效率标识;
4.是否存在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情况;
5.是否使用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
6.用能单位是否超限构成高耗能;
7.应公布布能源消耗情况的用能单位是否公布用能消耗情况检查;
8.是否存在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使用伪造的节能产品认证标志或者冒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的行为;
9.是否按规定办理能源效率标识备案与变更;
10.是否存在瞒报、伪造、篡改能源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虛假能源统计数据;
11.重点用能单位是否按规定编制节能规划、节能计划,开展能源审计;
12.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由工信部门监督检査的其他内容。
 
5 对企业实施超能耗限额清洁生产审核的情况进行监督 泉港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年2月修订)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当对生产和服务过程中的资源消耗以及废物的产生情况进行监测,并根据需要对生产和服务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
    (二)超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构成高耗能的;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情况进行监督。    
1.企业年度能源消费情况;
2.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情况。
6 协助上级民爆主管部门做好辖区内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的监督管理 泉港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2006年国防科工委令第18号,2015年修订)
    第四条第三款  地(市)、县级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主管部门,协助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内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的监督管理工作,其职责由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规定。
1.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申请文件;
2.《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申请审批表》(一式2份,见附件1);
3.地(市)、县级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主管部门意见;                              4.可行性研究报告;
5.注册资金的验资证明文件;
6.民用爆炸物品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7.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仓库管理人员、销售人员、押运员、驾驶员)任职安全资格证书或专业培训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8.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档案文件;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7 依法分工对陆上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 泉港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1.《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2010年6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设区市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管道保护工作,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的重点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
    2.《福建省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保护暂行办法》(闽政〔2008〕15号)
    第五条  省经贸委负责全省陆上管道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毗邻海域海上管道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1.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2.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及整改情况;
3.管道运行情况:具体包括管道占压、周边是否违建、管道运行及时指标是否正常、日常检查是否到位;
4.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是否指定及执行情况;
5.线路选择是否满足《输油管道设计规范》中对避开地震、山洪及地质灾害区域的规定,确需穿越地震活动断层等区域的,是否采取了工程防灾措施;
6.是否与居民区、工厂、学校、医院、商场、车站等人口密集区以及建(构)筑物、铁路、公路、航道、巷口、市政公用地下管线及设施、军事设施、电力设施、其他强腐蚀性管道及设施等安全保护距离,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标准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7.是否存在油气管线、危险化学品管道与市政公用管线、居民管线交叉的情况,以及民用管线封闭空间内是否存在油气管线、危险化学品管道;
8.油气管线、危险化学品管道是否配备了压力、流量等信息的不间断采集和检测系统,设置了泄露检测报警装置、紧急切断装置;
9.地面管线是否存在腐蚀、破损、开裂、变形、老化和跑、冒、滴、漏现象;
10.企业是否建立了健全的巡护制度,对管道线路进行日常巡护,及时发现并处理管道沿线的异常情况,并按要求在沿线特定区域范围内建立维抢修队伍或配备专门人员,配备维抢修车辆、设备和机具,合理储备管道抢修物资,对管道线路进行经常维护,或自身能力不足的,通过协议方式委托相应有资质和能力的专业队伍进行管道的维抢修工作。
8 监控化学品生产、使用、经营的监督检查 泉港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1995年国务院令第190号,2011年修订)
    第五条  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监控化学品的,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申报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监控化学品的有关资料、数据和使用目的,接受化学工业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工业和信息化部令2018年第48号)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监控化学品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控化学品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监控化学品的管理工作。
    第四十四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控化学品管理部门,依法对从事监控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以及进出口单位的监控化学品有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被监督检查单位应当配合、接受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碍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隐瞒或者拒绝提供相关信息。
1.是否存在隐瞒、拒报有关监控化学品的资料、数据,或者妨碍、阻挠履行检查监督职责的行为;
2.新建、扩建或改建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单位是否经过生产特别许可;
3.生产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单位,是否取得生产特别许可;
4.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由经信部门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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