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港人社监罚决字〔2024〕第1号
2024-03-11 17:21 阅读人数:1
 

 


当事人:泉州泉港区鑫悦娱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5MA8UUL5X1P

法定代表人:陈成龙

地址: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山腰街道陈庄社区南山南路5号天马国际2单元509

2024125日,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移交关于山东济南匿名群众举报泉港区银河音乐工厂使用未成年工的线索。经初步调查核实,泉港区银河音乐工厂实际由泉州泉港区鑫悦娱乐有限公司经营,宋某于2024121日在该公司上班,调查中发现宋某出生于20070713日,系未成年工。

202422日,我局劳动保障监察员对该公司进一步调查取证询问,并对该用人单位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泉港人社监令【20241700979号),该用人单位确认招用一名未成年工宋某,使用期限为2024121日,我局于2024126日对该单位的违法行为已立案调查,现已调查终结。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以上事实有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移交案件材料营业执照、询问笔录、未成年人某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整改回执等证据为证,足以认定。

2024226日,我局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泉港人社监罚告20241),依法告知将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因你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单位放弃了该项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决定对你单位招用未成年工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5000元)。

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领取《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并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泉港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泉港区锦绣街15号(泉港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楼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联系电话:0595-87989377

 

 

                           泉港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34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