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泉州国亨化学有限公司使用特种设备未按规定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的通报批评
2025-01-13 09:43 阅读人数:1

  为进一步督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强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管理责任,有效预防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六条第一款,泉州市泉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泉州国亨化学有限公司使用特种设备未按规定建立压力管道、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

  案件名称:泉州国亨化学有限公司未按规定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安全主体责任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泉港市监处罚〔2025〕6号

  被处罚对象:泉州国亨化学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1、当事人压力管道、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安全相关管理制度(含相关分级管控及隐患排查相关制度等)未正式批准建立;2、当事人压力管道、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10月份的月调度有会议纪要的草稿,但尚未完成,同时无9月份的月调度会议记录;3、当事人PDH区域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未逐台、逐条落实安全员并明确安全员的岗位职责。

  行政处罚依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内容:给予泉州国亨化学有限公司使用特种设备未按规定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的通报批评;

  行政处罚机关:泉州市泉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时间:2025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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