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港市监处罚〔2024〕61号
当事人名称:泉州市泉港区帕盼服装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505MA8U000J4L
经营场所: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前黄镇驿峰西路福鑫星城商业广场7号楼一楼网商产业园7184号(集群注册)
经营者:陈丽婷
2024年05月20日,我局收到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线索移送函,案件线索中侵权网店“帕齐名品店的小店”为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名称为泉州市泉港区帕盼服装店,举报人对当事人销售假冒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品牌鞋服情况进行取证,并对收集到的电子数据存至浙江省杭州市东方公证处(全部数据信息已收到)。经过对举报人举证材料的核实,举报人从“帕齐名品店的小店”购买的用于取证的产品(鞋子)上无“七匹狼”商标。
经初步核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2024年06月06日,经局领导批准,我局依法予以立案。
2024年06月17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实施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
经查,泉州市泉港区帕盼服装店在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平台上开店时间为2021年10月2日。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全店侵权产品交易记录》中,共有六种商品名称的交易记录:①“七匹狼春秋男鞋2023新款百搭男士休闲皮鞋夏季透气运动板鞋男款小”,共成交29单,销售数量共29双,交易金额3417.26元;②“七匹狼春夏男鞋2023新款百搭男士休闲皮鞋夏季透气运动板鞋男款小”,共成交6单,销售数量共6双,交易金额904元;③“七匹狼秋季男鞋2023新款百搭男士休闲皮鞋春秋透气运动板鞋男款小”,交易订单共25单,成交19单,销售数量共27双,交易金额2604.31元;④“七匹狼夏季男鞋2023新款百搭男士休闲皮鞋春夏透气运动板鞋男款小”,交易订单共137单,成交111单,销售数量共111双,交易金额16598.77元;⑤“七匹狼黑色皮鞋男款高级感马丁靴英伦西装软底大头男士休闲正装商”,共成交22单,销售数量共58双,交易总金额为2192.81元;⑥“七匹狼春季男鞋2023新款休闲皮鞋男士小白板鞋透气百搭白鞋春秋运”,共成交22单,销售数量共22双,交易总金额为2457.84元。
经当事人陈述,该网店无实体经营,也未经手商品,经营模式是通过在淘宝和1688网站上采集其他经营户的销售链接,在该链接价格基础上加价并创建自己的链接进行售卖。消费者下单的所有操作都在当事人的网店进行,当事人的网店与消费者达成交易后,当事人会在被采集链接信息的经营户那下单,发货信息填写该消费者的,实际发货的是被采集链接信息的经营者。当事人通过关注后台情况,了解该订单是否交易成功。另外,当事人陈述其经营的“帕齐名品点的小店”在2024年01月份被淘宝官方通知销售的商品侵权,全部链接都被删除,店铺也被淘宝下架。目前通过“千牛”后台已经无法登录“帕齐名品店的小店”,显示“账号不存在”。(现场登录可证实)
由于当事人经营期间未建立经营台账,且当前无法进入后台,除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全店侵权产品交易记录外,无其他证据可以用于核实交易数量与交易额。当事人对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复函信息及交易流水无异议。
另据查证,商标:七匹狼,商标注册证号码:16801138,注册商标权利人: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专用权期限:2016年06月14日至2026年06月13日。国际分类:第25类,商品类别:衬衫; 裤子; 运动衫; 大衣; 夹克(服装); 皮衣; T恤衫; 内裤; 睡衣裤; 内衣; 风衣; 羽绒服装; 童装; 游泳衣; 雨衣; 运动鞋; 毡靴; 围巾; 围脖; 短围巾; 腰带; 皮带(服饰用); 浴帽。经查询,“七匹狼”为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2002年“七匹狼”被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该公司曾获评“2015-2016年度中国纺织服装企业竞争力500强企业”(晋江新闻网2016年12月18日报道),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当事人陈述其在商品标题上使用了“七匹狼”进行引流,但是产品上没有“七匹狼”的商标,该陈述与举报人提供的从当事人网店购买的商品实物外观图、网页截图能够对应。当事人未销售带有“七匹狼”商标的产品,但实施了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的混淆行为。
综上,违法经营额为28174.99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泉州市泉港区帕盼服装店《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营者陈丽婷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黄诗源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合法主体身份及委托情况。
2、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实施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的混淆行为的违法事实和经过。
3、举报人从当事人网店购买的商品实物外观图及网页截图,证明当事人实施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的混淆行为。
4、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侵权违法主体信息及全店侵权产品交易记录,证明当事人经营的网店中涉案商品的交易数量与违法经营额。
5、七匹狼(商标注册证号码:16801138)商标注册情况截图一份、晋江新闻网2016年12月18日报道截图一份、七匹狼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官网截图一份,证明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人、专用权期限、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等基本情况。
2024年07月04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泉州市泉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泉港市监罚告〔2024〕606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实施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之规定,构成了实施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的混淆行为。
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的情形,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
参照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JP-1之从轻情节“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可以并处7.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实施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的混淆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款8000元。
以上款项计人民币8000元,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款,或者通过福建省非税收入和财政票据综合管理系统缴纳(缴纳方式为:微信或者支付宝扫码支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南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泉州市泉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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