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港区土地评估机构备案公告
泉港自然告〔2024〕8号
根据《泉州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 泉州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审批服务中介超市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泉行政管〔2021〕35号)有关规定,经区政府批准同意,现发布泉港区2025年度土地出让评估业务备案公告:
一、项目内容
2025年1月至12月泉港区土地出让、收储土地、收储地上建筑(构)物等评估业务。
二、资格要求
(一)具备在泉州市范围内从事土地、资产、房地产评估资质且独立法人的评估中介机构;
(二)具有较丰富的土地评估经验(由评估公司提供上一年估价业务清单);
(三)近三年来没有不良记录;
(四)已取得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备案资格。
三、备案资料
(一)备案登记表(格式见附件);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三)法人有效身份证(委托他人须提供双方);
(四)土地、房地产及资产评估资质证书;
(五)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的须提供);
(六)评估师资格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及签字、机构印鉴留样表;
(七)无违法、违规、违纪、失信不良记录查询(行业主管部门出具证明);
(八)三折收费承诺书;
(九)须提供在省自然资源厅备案结果。
上述材料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供。属复印件(请按顺序装订)每页均需加盖单位公章,备案时需携带原件以备核查,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备案资格。
四、备案时间、地点、联系方式 、结果
备案时间:2024年10月30日—11月8日17时,逾期不予受理。
备案地点:泉港区中兴街土地交易综合大楼801室
联系电话:0595-68110006
备案公告在泉港区政府网、泉港区自然资源局公众号等媒体、网站上发布备案公示。备案公示无异议后,在泉港区政府网、泉港区自然资源局公众号等网站发布备案结果。
五、备案终止
经备案的评估中介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法,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将不再采用其评估成果,并终止其备案资格,从备案库中除名,同时下一年度不得在我区备案承接评估工作。一是评估成果经审核不合格;二是被委托人有效投诉累计达三次;三是评估资质年审不合格的;四是超过资质业务范围;五是不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和规定,弄虚作假,经查属实的;六是受到行业主管部门处理的。
六、收费标准
评估费用按照《福建省房地产估价行业收费指导意见》规定的收费标准(闽房协估经委〔2016〕8号)、《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制定福建省资产评估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服〔2014〕282号)的三折收取。
泉州市泉港区自然资源局
2024年10月30日
泉港区评估中介机构备案表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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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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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中介机构资质证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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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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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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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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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价师名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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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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