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4901-2200-2021-00105
- 备注/文号:泉港南政〔2021〕72号
- 发布机构:南埔镇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1-12-23
泉港区南埔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村集体征地拆迁补偿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1-12-31 14:51
各村:
泉港区南埔镇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23日
2021年12月23日
关于加强村集体征地拆迁补偿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
一、总则
为加强村集体征地拆迁补偿资金使用的监管工作,切实保障村集体的经济利益,确保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增强发展后劲和活力,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共泉州市泉港区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印发<泉港区农村(社区)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港委改〔2019〕5号)文件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意见。
二、村集体征地拆迁补偿资金使用管理
1.专户管理。一个村集体只能开设一个村集体征地拆迁补偿资金专门账户。账户必须留存村集体公章、村集体主管财务人员及会计代理中心负责人(或代理会计)私章。严禁私设账外账;严禁出租或转借账户;严禁公款私存或者私款公存;严禁将该款项存入老人协会、慈善总会、教育基金会等协会组织的账户。
2.资金用途。村集体征地拆迁补偿资金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名义平调、截留、私分、挪用、侵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使用土地补偿费,不得出借给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为任何单位提供经济担保。村集体征地拆迁补偿资金可以用于被征地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补偿、农民生活补助资金的分配以及村级集体发展资金的留存。其中,用于农民生活补助资金的分配,其分配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扣除被征地农民土地承包权益补偿后余额的40%。村集体征地拆迁补偿资金留存村集体部分应全额纳入公积公益金科目核算,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增加积累、培育经济增长点和开展公益事业建设等方面,不得再进行社员分配、发放村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等非生产性开支。
3.对外投资。村集体对外投资项目包括:村集体通过银行存款活期转定期、购买国库券、购建店面、厂房等不动产、合作开发、入股参与企业经营等。村集体对外投资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并报镇村集体资产资源监管中心备案。按下列程序处置:
1.总投资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应当编制投资方案,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研究确定,并由村务监督委员会初审,报镇村集体会计代理核算中心和资产资源公共交易中心审核备案,可以由村集体自主交易。村集体通过银行存款活期转定期超过10万元以上的,也可按本条规定程序交易。
2.总投资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编制投资方案,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研究通过,并由村务监督委员会初审,报镇村集体会计代理核算中心和资产资源公共交易中心审核,镇党政联席会研究通过,报镇村集体资产资源监管中心备案,由镇村集体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实施。
三、村集体征地拆迁补偿资金使用过程的监督管理
1.村集体征地拆迁补偿资金的使用要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严禁侵吞、挪用、截留或滥用资金。村集体征地拆迁补偿资金支出实行村党支部副书记、书记联审联批制度,要将资金使用情况作为村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张榜公布,切实做到补偿数量、金额、使用情况等公开、透明,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凡是未公开的一律不准使用资金,违者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镇经济发展办公室(财经、核算)、社会事务服务中心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征地拆迁补偿资金使用的核查,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跟踪监督,及时纠正在资金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确保资金的使用安全。
3.镇纪委、经济发展办公室(核算)、社会事务服务中心要不定期组织各村主干、报账员学习“三资”有关文件,及时通报在“三资”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学习次数每半年不少于一次。
4.加大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对贪污、挪用资金或不按规定擅自做出使用资金决定的,要依法依纪从严处理,涉及犯罪的,将有关人员移交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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