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4903-3000-2025-00014
- 备注/文号:龙政〔2025〕44号
- 发布机构:后龙镇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7-23
机关各科室:
为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管理,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现将《后龙镇综合执法队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后龙镇人民政府
2025年7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后龙镇综合执法队管理规定
为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管理,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综合执法队全体人员的管理,执法办案人员必须持有效行政执法证件上岗。
第二条 为加强综合执法队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管理,严格实行巡查工作制度,确保日常工作有序开展。
第三条 执法人员执法时应当着装整洁,仪表端庄,举止文明,语言规范;执法必须两人以上,并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第四条 执法人员执法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履行职责,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执法应当做到全面检查,真实记录,客观评价;认定事实清楚,取证合法充分,适用依据准确,程序合法完整,文书制作规范。
第五条 执法人员执法时,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管理相对人从事行政违法活动提供便利或庇护。不得利用执法证件谋取私利,在不执行公务的情况下,不得随意出示执法证件。
第六条 执法人员应当积极参加法治讲座、公共法律知识培训、执法业务培训,并将参加情况作为年终考评重要依据。
第七条 车辆管理由办公室统一调配,全体队员必须服从统一调度。严禁公车私用,所有执法车辆不得私自驾驶或外借。
第八条 执法人员执法时应当接受社会组织、人民群众、新闻舆论的建议、监督和批评。
第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中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或拒不执行上级规定,造成执法错误的,依法进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予以通报批评、收缴或吊销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调离执法岗位,并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抄送:镇副科级以上干部。
后龙镇党政综合办公室 2025年7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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