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4903-0100-2024-00020
- 备注/文号:龙政〔2024〕29号
- 发布机构:后龙镇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5-13
龙政〔2024〕29号
后龙镇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后龙镇乡镇船舶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村(居)委会,机关各科室:
根据《泉州市乡镇船舶安全管理暂行规定》,乡镇船舶系指未纳入法定船舶登记机关登记管理,经乡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下同)登记造册并纳入乡镇管理的船舶。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实行"总量控制、分类管理、存量过渡、只减不增"原则。辖区内乡镇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制度。
一、乡镇船舶登记范围
(一)应纳入乡镇船舶登记管理的船舶类型:
1.从事水产养殖生产及其养殖辅助、港区渔业生产服务的乡镇涉渔船舶;
2.用于交通客货运输的乡镇涉交通船舶;
3.用于水上旅游的乡镇涉旅游船舶;
4.用于体育运动的乡镇涉体育船舶。
乡镇船舶原则上要求船长 12 米以下且主机功率小于 44.1 千瓦,确属生产需要,养殖用途的乡镇涉渔船舶允许船长 12 米以上(含12米)。
(二)以下情形的不予纳入登记管理:
1.没有动力的泡沫艇、泡沫排、泡沫筏;
2.修造船厂非法在建、改装的船舶;
3.船舶所有人非系本辖区户籍,船舶来源不合法的;
4.已达到限制使用船龄,其中木质船舶不超过 18 年,钢制船舶不超过21年,玻璃钢船舶不超过35年。
二、乡镇船舶管理制度
(一)我镇乡镇船舶应集中于上西、峰前、后墘澳口停泊,每艘乡镇船舶根据登记停泊点停靠。
(二)乡镇船舶核定航行作业范围为县域海域距岸 5海里范围内,具体范围根据以我区公布划定海域为准。
(三)后龙镇负责每年度组织一次船舶安全评估,未达到安全出航条件的船舶禁止出海航行作业。
(四)乡镇船舶必须安装具有唯一识别标识的船舶定位终端设备,终端信息纳入各地乡镇船舶信息化管理平台。
(五)乡镇船舶依据生产实际核定乘员数量,原则上不超过3人,船长应持有相应的职务证书。
三、码头停泊及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值班人员应负责码头进出港登记,登记内容包括船主身份信息、联系方式、带入/出人员数。值班人员应负责每日清点港口停靠船舶数量,告知出航安全须知,并提醒出航船主应于本辖区生产养殖或县域范围内进行渔业生产活动。
(二)乡镇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其船舶、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依照本规定要求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需配齐救生、消防等安全防护设备后方允许出航。乡镇船舶航行作业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不得在恶劣天气以及其他危及航行安全的情况下航行作业,不具备夜航条件的不得夜航;
2.不得在主航道、锚地、管制区等限制海域航行作业;
3.临水作业应穿戴救生衣;
4.含油污水、垃圾等污染物应当集中收集岸上处理;
5.服从我镇和相关部门的管理指挥调度。
(三)经我镇督促整改,拒不服从统一管理的乡镇船舶,根据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1.未按照规定配备消防、救生、定位终端等安全设备的;
2.未按照规定参加教育培训的;
3.超核定人数航行作业的;
4.搭载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
5.超抗风力出海航行作业的;
6.超出核定作业区域作业的;
7.未服从我镇和有关部门在特殊时期统一指挥调度的;
8.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其他不符合安全适航条
件的情形。
严禁驾驶乡镇船舶驶离本辖区海域或前往敏感海域开展渔业生产,严禁擅自改变所属乡镇船舶使用用途,严禁非法改装船舶动力及从事非法行为。存在以下情况的,我镇予以撤销登记,并拆解取缔:
1.未在公布时间内进行登记的;
2.未服从管理跨县域海域作业,被其他地区抓扣的;
3.经责令停航、整改仍擅自出海作业,或多次(一年内3次
及以上)被责令停航或限期整改的;
4.擅自非法改造的,擅自改变船舶主机总功率的;
5.擅自改变船舶用途的;
6.擅自拆卸定位终端设备的;
7.其他依法应予以取缔的情形。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后龙镇人民政府
2024年5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
后龙镇党政综合办公室 2024年5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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