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4904-3000-2024-00008
    • 发布机构:峰尾镇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6-25
    峰尾镇违法建设事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标准
    时间:2024-06-25 10:40
     

    违法行为

    执法依据

    违法情节和后果

    裁量标准

    并处内容

    农村居民个人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造住宅

    依据福建省村镇建设管理条例1997修订版)第三十条第二款:农村居民个人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造住宅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立即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按已形成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处以100元至200元的罚款。影响村镇规划实施的,责令限期拆除或没收已形成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轻微

    未按照审批方案建设个人住房(含私有危房改建)违建面积占已建建筑面积10%以下的

    对超出审批面积的部分,处以120元/㎡的罚款

    责令其立即停止建设,限期改正。

    较轻

    未按照审批方案建设个人住房(含私有危房改建)违建面积占已建建筑面积10%以上20%以下的

    对超出审批面积的部分,处以140元/㎡的罚款

    责令其立即停止建设,限期改正。

    一般

    未按照审批方案建设个人住房(含私有危房改建)违建面积占已建建筑面积20%以上30%以下的

    对超出审批面积的部分,处以160元/㎡的罚款

    责令其立即停止建设,限期改正。

    较重

    未按照审批方案建设个人住房(含私有危房改建)违建面积占已建建筑面积30%以上的

    对超出审批的面积的部分,处以180元/㎡的罚款

    责令其立即停止建设,限期改正。

    严重

    未取得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个人住房(含私有危房改建)

    对未审批的面积,处以200元/㎡的罚款

    责令其立即停止建设,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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