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4904-3000-2024-00008
- 发布机构:峰尾镇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6-25
违法行为 |
执法依据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裁量标准 |
并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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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居民个人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造住宅 |
依据《福建省村镇建设管理条例》(1997修订版)第三十条第二款:农村居民个人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造住宅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立即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按已形成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处以100元至200元的罚款。影响村镇规划实施的,责令限期拆除或没收已形成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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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 |
未按照审批方案建设个人住房(含私有危房改建)违建面积占已建建筑面积10%以下的 |
对超出审批面积的部分,处以120元/㎡的罚款 |
责令其立即停止建设,限期改正。 |
较轻 |
未按照审批方案建设个人住房(含私有危房改建)违建面积占已建建筑面积10%以上20%以下的 |
对超出审批面积的部分,处以140元/㎡的罚款 |
责令其立即停止建设,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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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未按照审批方案建设个人住房(含私有危房改建)违建面积占已建建筑面积20%以上30%以下的 |
对超出审批面积的部分,处以160元/㎡的罚款 |
责令其立即停止建设,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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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未按照审批方案建设个人住房(含私有危房改建)违建面积占已建建筑面积30%以上的 |
对超出审批的面积的部分,处以180元/㎡的罚款 |
责令其立即停止建设,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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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未取得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个人住房(含私有危房改建) |
对未审批的面积,处以200元/㎡的罚款 |
责令其立即停止建设,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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