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4101-0105-2026-00039
- 备注/文号:泉港政告〔2026〕5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6-04-28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海洋渔业资源养护,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和《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闽海渔规〔2026〕1号)等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休渔作业类型、时间和区域
(一)全区除钓具外的所有作业类型渔船,以及为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
(二)北纬26度30分以北的我省海域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北纬26度30分以南的我省海域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
(三)捕捞许可证核定两种作业类型的,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最长作业类型休渔时间。
二、伏休要求
(一)所有休渔渔船应当回渔船船籍港所在地休渔,确需省内异地休渔或省内异地维修的,必须由区农水局委托停泊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防御台风需异地避风的渔船,在防台风应急响应解除后,应及时回船籍港休渔。
(二)休渔期间禁止违规垂钓。自愿休渔的钓具渔船,应当提前向区农水局报备并签订承诺书,符合上级补助政策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三)休渔期间,在辖区沿海滩涂布设禁用渔具的,应当在5月1日12时前自行拆除;逾期拒不拆除,将组织强制清理,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四)伏休期间,渔船不得变更作业类型、作业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休渔渔船提供供油、供水、供冰等服务,不得代冻、转载、运输、收购、加工、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五)所有未参与休渔的钓具渔船,应当在指定渔港集中停靠,并严格执行渔船进出港报告、船位监测、渔获物定点上岸等制度,严禁违反规定进行捕捞。
(六)对违反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渔船,按规定扣减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并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政府
2026年4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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