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4101-1200-2022-00155
    • 发布机构:泉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2-08-04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港区海域水产养殖网格化长效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2-08-16 10:55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泉港区海域水产养殖网格化长效

    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沿海各镇人民政府、山腰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省市直驻泉港有关单位

    泉港区海域水产养殖网格化长效管理工作方案》已经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泉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4        

    (此件主动公开)

     

     

     

     

     

    泉港区海域水产养殖网格化长效

    管理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切实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要求,进一步强化泉港区海域水产养殖常态化管理,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严格落实水域滩涂养殖规划制度和养殖许可制度,从严、从细、从实抓好海域水产养殖管理,切实巩固第一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规划外水产养殖清退成效,建立强有力的工作机制,杜绝海域超规划水产养殖死灰复燃,守住养殖红线,保住生态底线。

    二、工作机制

    泉港区海域水产养殖实行网格化管理机制,具体如下:

    总体框架

    级为主体,以乡镇为单元,以行政村为网格,对群众举报、巡查发现、来访来信、卫星遥感监测、无人机航拍等发现的或上级督办违法养殖问题,及时收集形成问题清单,通过核查、处置、验收销号三个环节形成完整闭合,做到问题处置全流程有迹可循。

    (二)网格设置

    原则上以行政村为责任网格,乡镇街道党委、政府主要领导为辖区海域水产养殖管理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为直接责任人,明确巡查员、核查员、处置员、督查员岗位,细化责任清单,相互制约,全程监督。

    1.巡查员:原则上由行政村社区书记主任担任,牵头“村两委”成员,做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贯彻,开展海域日常巡查工作和问题上报,配合上级做好核查、处置等工作。

    2.核查员:原则上由乡镇街道挂村包片领导担任,负责组织相关人员对群众举报、巡查发现、来访来信、卫星遥感监测、无人机航拍发现的问题或上级督办等情况进行现场核实、制止,并分门别类建立工作台账,转报处置员、抄送督查员;配合处置员做好处置工作,并做好工作台账。

    3.处置员:原则上由乡镇街道党委副书记担任,负责依法依规按程序组织人员队伍完成巡查发现、卫星遥感监测比对或无人机航拍发现的违法养殖清理取缔工作。

    4.督查员:原则上由区农水局一名领导担任,承担辖区内海域违法养殖处置监督责任,逐一及时监督处理情况,确保及时清理取缔;对未及时处理的,做好跟踪督促整改。

    三、工作程序

    (一)问题核查

    核查员发现或接收到问题后,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实地核查认定特殊情况可视情况顺延,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上报并做好相关台账。

    (二)问题处置

    处置员及时受理后,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理取缔,并将处置后情况汇报督查员。由于海况天气或复杂问题等客观原因,处置时间在30天内的由乡镇街道(工)委书记进行延期审批,超过30天的由区农水局审批。

    (三)验收销号

    督查员及时核查结果,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验收销号,并做好台账,进行备案、存档。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牵头不定期对违规养殖海域进行巡查。对非法设施拆除清理完毕,并做好无害化处理或资源化利用后方可销号。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属地管理。区农水局、沿海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按照省、市工作要求,将水域滩涂养殖规划制度和养殖许可制度落实到位,依法依规做好符合规划的水域滩涂养殖登记发证工作,做到应发尽发同时加强养殖办证管理,杜绝未取得养殖证进行违规出租私养行为;要切实加强乡镇船舶和涉渔三无船舶管理,进一步规范海上生产生活秩序;要把海域水产养殖网格化管理工作列入地方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党政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统筹协调、职能部门各司其职的工作协调机制,切实做好日常管理工作,并将海域水产养殖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二)加强部门协作。各级各有关单位要明确专班专人负责跟踪,依职责履职尽责,并建立完善执法巡查工作台账。

    1.区农水局及农业综合执法大队:会同自然资源负责海域养殖用海日常执法巡查。负责牵头落实在禁养区等明确不能养殖的区域除海洋保护区外设置电子浮标、电子围栏,进一步明晰禁养区边界,与省渔船动态管理系统连接,实施科技智能管控;负责协调公安、海警、海事、港航等相关部门,联合镇村力量有针对性开展海上养殖执法巡查行动,原则上每月开展日常执法巡查不少于2次,发现违法新增养殖设施、违法设置定置网的,应第一时间将发现的问题报送当地乡镇街道、场党委政府组织统一清理。配合当地乡镇街道、场开展清理取缔行动。对需要立案的,移送有关部门、执法机构依法立案查处。

    2.公安分局:负责依法处置辖区海域管控治理工作中引发的各类治安事件,指导配合涉稳情报信息的收集、维稳风险评估。

    3.自然资源:负责辖区范围内自然保护地涉海区域监督管理和日常巡查,发现违法养殖问题的,函告属地政府清理取缔,配合参加清理取缔行动。负责加强辖区海域日常执法巡查,发现违法用海问题的,函告属地政府清理取缔,配合参加清理取缔行动,其中涉及交界海域的,要协助地方政府对海域界限进行明确。配合农水局,切实加强海域水产养殖管理。

    4.海事:负责辖区通航海域日常执法巡查,发现碍航违法养殖问题的,通知属地政府清理取缔,配合参加清理取缔行动。加强与农水局数字共建,创立共享海上养殖动态监管系统,采取电子浮标、电子围栏等技防手段,切实加强海域水产养殖管理。

    5.海警工作站:负责辖区海域养殖涉及海上治安犯罪的接收、处置配合属地政府和业主单位维权执法。

    6.湄洲湾港口发展中心:负责辖区海域港口、航道内区域的日常执法巡查,发现违法养殖问题的,组织劝退、清理;如确实制止不了,函告属地镇政府清理取缔,配合参加清理取缔行动。

    (三)加强监督处置。区农水局要做好跟踪指导违法养殖问题整改,各级各有关单位依职责加强全程监督,将海域水产养殖管理结果充分运用到各类考评、用海指标审批中,形成常态长效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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