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4101-1200-2022-00155
- 发布机构:泉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2-08-04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泉港区海域水产养殖网格化长效
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沿海各镇人民政府、山腰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省市直驻泉港有关单位:
《泉港区海域水产养殖网格化长效管理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泉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泉港区海域水产养殖网格化长效
管理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切实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要求,进一步强化泉港区海域水产养殖常态化管理,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严格落实水域滩涂养殖规划制度和养殖许可制度,从严、从细、从实抓好海域水产养殖管理,切实巩固第一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规划外水产养殖清退成效,建立强有力的工作机制,杜绝海域超规划水产养殖死灰复燃,守住养殖红线,保住生态底线。
二、工作机制
泉港区海域水产养殖实行网格化管理机制,具体如下:
(一)总体框架
以区级为主体,以乡镇为单元,以行政村(居)为网格,对群众举报、巡查发现、来访来信、卫星遥感监测、无人机航拍等发现的(或上级督办)违法养殖问题,及时收集形成问题清单,通过核查、处置、验收销号三个环节形成完整闭合,做到问题处置全流程有迹可循。
(二)网格设置
原则上以行政村(居)为责任网格,乡镇(街道)党委、政府主要领导为辖区海域水产养殖管理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为直接责任人,明确巡查员、核查员、处置员、督查员岗位,细化责任清单,相互制约,全程监督。
1.巡查员:原则上由行政村(社区)书记(主任)担任,牵头“村两委”成员,做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贯彻,开展海域日常巡查工作和问题上报,配合上级做好核查、处置等工作。
2.核查员:原则上由乡镇(街道)挂村包片领导担任,负责组织相关人员对群众举报、巡查发现、来访来信、卫星遥感监测、无人机航拍发现的问题(或上级督办)等情况进行现场核实、制止,并分门别类建立工作台账,转报处置员、抄送督查员;配合处置员做好处置工作,并做好工作台账。
3.处置员:原则上由乡镇(街道)党委副书记担任,负责依法依规按程序组织人员队伍完成巡查发现、卫星遥感监测比对或无人机航拍发现的违法养殖清理取缔工作。
4.督查员:原则上由区农水局一名领导担任,承担辖区内海域违法养殖处置监督责任,逐一及时监督处理情况,确保及时清理取缔;对未及时处理的,做好跟踪督促整改。
三、工作程序
(一)问题核查
核查员发现或接收到问题后,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实地核查认定(特殊情况可视情况顺延,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上报并做好相关台账。
(二)问题处置
处置员及时受理后,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理取缔,并将处置后情况汇报督查员。由于海况天气或复杂问题等客观原因,处置时间在30天内的由乡镇(街道)党(工)委书记进行延期审批,超过30天的由区农水局审批。
(三)验收销号
督查员及时核查结果,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验收销号,并做好台账,进行备案、存档。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牵头不定期对违规养殖海域进行巡查。对非法设施拆除清理完毕,并做好无害化处理或资源化利用后方可销号。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属地管理。区农水局、沿海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按照省、市工作要求,将水域滩涂养殖规划制度和养殖许可制度落实到位,依法依规做好符合规划的水域滩涂养殖登记发证工作,做到应发尽发。同时加强养殖办证管理,杜绝未取得养殖证进行违规出租私养行为;要切实加强乡镇船舶和涉渔“三无”船舶管理,进一步规范海上生产生活秩序;要把海域水产养殖网格化管理工作列入地方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党政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统筹协调、职能部门各司其职的工作协调机制,切实做好日常管理工作,并将海域水产养殖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二)加强部门协作。各级各有关单位要明确专班专人负责跟踪,依职责履职尽责,并建立完善执法巡查工作台账。
1.区农水局及农业综合执法大队:会同区自然资源局负责海域养殖用海日常执法巡查。负责牵头落实在禁养区等明确不能养殖的区域(除海洋保护区外)设置电子浮标、电子围栏,进一步明晰禁养区边界,与省渔船动态管理系统连接,实施科技智能管控;负责协调公安、海警、海事、港航等相关部门,联合镇村力量有针对性开展海上养殖执法巡查行动,原则上每月开展日常执法巡查不少于2次,发现违法新增养殖设施、违法设置定置网的,应第一时间将发现的问题报送当地乡镇(街道、场)党委政府组织统一清理。配合当地乡镇(街道、场)开展清理取缔行动。对需要立案的,移送有关部门、执法机构依法立案查处。
2.公安分局:负责依法处置辖区海域管控治理工作中引发的各类治安事件,指导配合涉稳情报信息的收集、维稳风险评估。
3.自然资源局:负责辖区范围内自然保护地涉海区域监督管理和日常巡查,发现违法养殖问题的,函告属地政府清理取缔,配合参加清理取缔行动。负责加强辖区海域日常执法巡查,发现违法用海问题的,函告属地政府清理取缔,配合参加清理取缔行动,其中涉及交界海域的,要协助地方政府对海域界限进行明确。配合农水局,切实加强海域水产养殖管理。
4.海事处:负责辖区通航海域日常执法巡查,发现碍航违法养殖问题的,通知属地政府清理取缔,配合参加清理取缔行动。加强与农水局数字共建,创立共享海上养殖动态监管系统,采取电子浮标、电子围栏等技防手段,切实加强海域水产养殖管理。
5.海警工作站:负责辖区海域养殖涉及海上治安犯罪的接收、处置,配合属地政府和业主单位维权执法。
6.湄洲湾港口发展中心:负责辖区海域港口、航道内区域的日常执法巡查,发现违法养殖问题的,组织劝退、清理;如确实制止不了,函告属地镇政府清理取缔,配合参加清理取缔行动。
(三)加强监督处置。区农水局要做好跟踪指导违法养殖问题整改,各级各有关单位依职责加强全程监督,将海域水产养殖管理结果充分运用到各类考评、用海指标审批中,形成常态长效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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