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4223-0000-2026-00010
    • 发布机构:泉港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6-05-21
    【文字解读】泉港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五十条的政策解读
    时间:2026-05-21 15:27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事务部起草的法案。2020年10月13日,退役军人保障法草案二审稿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 

      2020年1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一、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本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五十条的主要内容

      第五十条 退役军人依法参加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

      退役军人服现役年限与入伍前、退役后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缴费年限依法合并计算。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社会保险的规定。

      条文释义

      一、退役军人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

      社会保险法规定了我国社会保险的项目、参保范围、参保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是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法律制度,维护了包括退役军人在内的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类社会保险:

      1.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主要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为达到退休条件退出劳动领域的参保人员提供保障。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保险法原则规定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根据2014年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的规定,在总结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国务院决定,将新农保和城居保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2.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社会保险法原则规定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规定,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两项制度,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农民工和灵活就业人员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困难的可按照当地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医保。2019年3月后,生育保险和职工医疗保险两项保险合并实施,统一参保登记。

      3.失业保险。失业保险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维持劳动力再生产,为重新就业创造条件。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因失业而暂时失去工资收入的人员,依照《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可以享受相应的失业保险待遇。

      4.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在劳动者因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者职业病而造成死亡、暂时或者永久失去劳动能力时,给予相关待遇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按照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5.生育保险。生育保险是在怀孕和分娩的妇女劳动者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等保障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需要指出的是,不同类型的社会保险,参加主体、缴费方式和享受待遇的条件也不同,退役军人根据法律法规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关待遇。

      二、关于社会保险缴费年限的计算

      考虑到军人保险法、社会保险法和有关政策文件已经对保险衔接、转移接续等问题作出了全面规定,退役军人保障法草案最初没有规定缴费年限的计算问题。在立法过程中,有的意见提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缴费年限计算直接关系到退役军人的切身利益,也是退役军人比较关心的问题,应当对该问题作出规定。根据上述意见,本法参考了军人保险法等法律,作出了衔接性规定,具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执行。

      1.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保险。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的,要享受相应的保险待遇,均需要满足一定的缴费年限。因此,缴费年限的长短直接关系参保人的经济利益。本条规定退役军人服现役年限与人伍前、退役后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缴费年限依法依规合并计算,最大限度保证了退役军人能够享受安置地与其同工龄人员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也体现对他们为国奉献的褒扬。

      2.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军人因战、因公死亡,以及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依法给付军人死亡保险金、残疾保险金。已经评定残疾等级的因战、因公致残的军人退出现役参加工作后旧伤复发的,依法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相关待遇标准与缴费年限没有必然关系,军人退役后参加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不涉及相关缴费年限的合并计算问题,符合相关条件的,依法享受相关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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