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4223-0000-2026-00008
- 发布机构:泉港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6-04-23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事务部起草的法案。2020年10月13日,退役军人保障法草案二审稿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
2020年1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一、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本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四十九条的主要内容
第四十九条 国家逐步消除退役军人抚恤优待制度城乡差异、缩小地区差异,建立统筹平衡的抚恤优待量化标准体系。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量化标准体系的规定。
条文释义
一、逐步消除城乡差异、缩小地区差异
现行优抚政策除残疾军人外,“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三红”(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军人、烈士老年子女等优抚对象,基本都是以“有无工作、有无生活来源”作为国家发给定期生活补助的条件,主要是帮助他们解决生活困难问题。但由于城乡、地区间经济发展水平客观上存在差异,各地政府规定的补助对象和补助标准不同,退役军人抚恤优待也相应存在城乡差异和地区差异。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坚持和完善统筹城乡的民生保障制度,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这需要辩证看待、正确理解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这两者之间的关系。处于初级阶段是长期的,需要发展;差异是相对而不是绝对的,需要统筹。为此,本条旨在打破以户籍身份和有无生活来源等为主要参考的优抚制度体系,消除或缩小城乡、地区间的优抚差异。
党和国家一直重视解决退役军人保障的城乡差异的问题,要求推进优抚保障政策城乡统筹,逐步调整基于城乡差别的现行政策规定,新出台法规政策要按照城乡统筹衔接的原则确定待遇及标准;要求合理确定抚恤优待对象范围,逐步消除抚恤优待制度城乡差异。近年来,中央财政连续提高部分退役军人抚恤补助标准,保障他们的生活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确保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成果惠及他们。同时,考虑到我国国土广大,各地区之间发展水平不同,地区差异客观存在,短时期内难以完全消除,优抚工作既要不断前进,也要考虑国情,因此,本法规定要逐步缩小地区差异。
二、建立统筹平衡的抚恤优待量化标准体系
目前规定的抚恤优待标准基本是以就业情况、收入水平等作为考虑因素,主要是帮助退役军人解决生活困难。在立法过程中,有的意见认为,现行政策没有明确参照指标,定期补助长期定位于解困层面、标准起点较低,确定提标幅度随意性较大、不够科学合理。考虑到这一问题比较复杂,统计指标也在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相应变化、存在变数,综合考虑各方面意见,本法规定,建立统筹平衡的抚恤优待量化标准体系。下一步,国家将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参考统计部门发布的相关指标,逐步构建贡献与待遇相匹配,与国家和军队建设
改革相协调,与国民经济发展和对象需求相适应,能够体现贡献、公平规范、统筹平衡、动态完善的抚恤优待量化标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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