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4223-0000-2026-00006
    • 发布机构:泉港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6-03-30
    【文字解读】泉港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四十八条的政策解读
    时间:2026-03-30 10:13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事务部起草的法案。2020年10月13日,退役军人保障法草案二审稿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 

      2020年1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一、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本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四十八条的主要内容

      第四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普惠与优待叠加的原则,在保障退役军人享受普惠性政策和公共服务基础上,结合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和各地实际情况给予优待。

      对参战退役军人,应当提高优待标准。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优待原则的规定。

      条文释义

      一、抚恤优待工作历史情况

      抚恤优待工作是一项传统工作,随着国家和军队的产生而产生,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而发展。我国的抚恤优待制度历史悠久,孕育于原始社会末期,诞生于奴隶制社会时期,发展于封建社会阶段,成熟于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时期,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

      八大以来开辟了优抚工作的新时代。

      随着奴隶制国家的出现,奴隶主之间用暴力掠夺财富的军事冲突便随之产生,战争的需要产生了古代军队和军事制度,为了鼓舞士气,获取战争的胜利,统治阶级开始重视对军人及其家属的优抚。西周时期,太公尚辅佐周武王治军,曾提出“凡行军吏士有伤亡者,给其丧具,使归而葬,此坚军全国之道也。军人被创即给医药,使谨视之”。意思是说,对战死的军士要置备葬具安葬,对受伤的战士要妥善照顾。秦国在商鞅变法期间,将“军功受爵”原则列入了变法的主要内容。这些重要的优抚思想,奠定了优抚工作的发展基础。

      封建社会中,由于军队本身在夺取和巩固政权中所处的重要地位,历代统治者都将优抚工作视为激励军人忠勇作战的一项国策加以推行。比如,宋朝规定“诏军士经战至废折者,给衣粮之半终其身”,“诸阵亡军士祖父母、父母无妻、子、孙依倚者,人日给米二升,终其身”。这一规定涵盖了抚恤、供养等多个方面,使优抚工作的内容有了新的扩展。从本质上来说,历史上统治阶级倡导和制定的这些优抚办法,目的都在于缓和社会矛盾、驱使军人为其献身效力,以维护和巩固其统治地位。

      进入20世纪20年代,中国共产党创建了人民军队,掀开了优抚工作的新篇章。1931年,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中国工农红军优待条例》。1933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地方苏维埃暂行组织法》规定,各级苏维埃政府均应成立相应的优抚组织机构。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设立了专门的抚恤委员会,加强对优抚工作的组织领导。之后,在艰苦卓绝的人民战争中,以拥军支前、土地代耕、伤亡抚恤、褒扬优待为内容的全新优抚制度初步确立。

      新中国成立后,优抚工作成为党和政府的一项常规性工作。为加强和规范这个时期的优抚工作,国家先后制定了《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优待暂行条例》《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等五部法规,形成了优抚基本法律体系。

      改革开放以来,优抚工作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党和政府更加重视优抚工作,十分关心优抚对象,站在国家长治久安、民族兴旺发达的高度,把切实维护军人和优抚对象合法权益、促进军队和国防建设作为一项事关全局的政治任务,摆上重要位置。优抚工作紧紧围绕党的中心工作,不断向深度和广度延伸,先后制定出台了《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一系列综合性政策法规,初步形成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优抚政策法规体系;确立了“思想教育、扶持生产、社会优待、国家抚恤、依法保障”的优抚工作方针;连续提高烈属、残疾军人等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使优抚对象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进入新时代,优抚工作积极适应国家和军队建设需要,在继承中发展,在改革中加强。按照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部署,国家组建了退役军人事务部,出台了《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意见》,初步建立了符合我国国情,标准明确、内容明晰、科学适度的优待工作新机制,更科学地体现了国家和社会对国防贡献的褒扬。

      纵观历史发展进程,可以清晰地看到,优抚工作是一项历史悠久、富有传统、政治鲜明、与时俱进的工作,地位十分重要、作用十分明显。

      二、叠加原则

      优抚工作兼具兜底解困和贡献激励的双重属性,属性转变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而动态调整。新中国成立初至改革开放前期,由于国家物质生产较为匮乏,优抚工作基于当时的生产力水平和对象的要求,相关政策以帮助对象解决生活困难为主。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生产力水平大幅提升,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等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稳步建成,国家全面脱贫实现小康,

      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开启了新征程,随之而来的广大退役军人对获得感幸福感荣誉感的向往也更加迫切。这就要求现行优抚政策更加突出贡献激励的属性,坚持待遇与贡献匹配、公民普惠待遇与抚恤优待叠加、保障水平与当地发展相适应,使退役军人更加充分更加公平地享有改革发展成果。

      普惠与优待叠加,是一个极为重要的原则。对普通公民享有的普惠性保障,退役军人都可以享受,本法就不用再一一重复,对退役军人特有的优待、困难帮扶援助等,本法作了专门规定,重点、导向更加突出。

      普惠与优待叠加原则,主要包括三层含义:

      一是退役军人作为普通公民,依法享受国家向人民群众普遍提供的公共服务。

      二是退役军人因其退役身份属性,依法在享受公共服务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国家对退役军人提供的普惠优待政策。

      三是在退役军人优待政策中,有的是针对所有退役军人提供的普遍优待,有的是针对做出特殊贡献的退役军人进一步提供的特殊优待。比如本法提出参战退役军人特别优待机制。又如,《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意见》明确了调整定期抚恤补助标准时适当向贡献大的优抚对象倾斜,各地按照保证质量、方便就医的原则,明确本地区医疗优待定点服务机构,为残疾军人、“三属”、现役军人家属、复员军人、参战参试退役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提供普通门诊挂号、取药、缴费、检查、住院优先优惠服务等。

      本条规定结合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和各地实际情况给予优待,体现了“普惠与优待叠加”的原则,有利于更充分保护退役军人依法享受优待的权利,能够增强退役军人的获得感幸福感荣誉感。

      三、对参战退役军人提高优待标准

      参战退役军人在服役期间不畏牺牲、浴血奋战、奋勇杀敌,做出了突出贡献,应该给予更充分的、彰显激励的优待。本法专门规定国家建立参战退役军人特别优待机制,体现了这种精神。有关部门和地方应当在实践中结合优待措施类型和实际情况等因素具体确定,确保该规定得到切实有效的执行,凸显对参战退役军人的高标准优待。除此之外,本法还明确规定,在医疗优待方面,规定军队医疗机构、公立医疗机构应当为退役军人就医提供优待服务,并对参战退役军人、残疾退役军人给予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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