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4223-0000-2026-00002
- 发布机构:泉港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6-01-27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事务部起草的法案。2020年10月13日,退役军人保障法草案二审稿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
2020年1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一、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本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四十六条的主要内容
第四十六条 退役军人创办小微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并享受贷款贴息等融资优惠政策。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融资税收优惠的规定。
条文释义
一、创办小微企业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和贷款贴息
《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对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等15个行业门类以及社会工作行业大类的企业,依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或替代指标,将我国的企业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四种类型。
创业担保贷款是指以具备规定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小微企业为借款人,由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由经办此项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由财政部门给予贴息,用于支持个人创业或小微企业扩大就业的贷款业务。国家设立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作为用于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支持政策包括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
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可申请财政贴息支持。专项资金贴息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为15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贷款利率可在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基础上上浮一定幅度,具体标准为贫困地区上浮不超过3个百分点,中西部地区上浮不超过2个百分点,东部地区上浮不超过1个百分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申请财政贴息支持。专项资金贴息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贷款额度由经办银行根据小微企业实际招用符合条件的人数合理确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对已享受财政部门贴息支持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可通过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形式支持。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和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对获得市(设区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创业人员、创业项目、创业企业,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的信用小微企业、商户、农户,经营稳定守信的二次创业者等特定群体原则上取消反担保。
二、从事个体经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本条第二款规定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x实际经营月数。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一些地方也出台了相关政策,例如,《广东省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
业的若干政策措施》规定,在国家规定时间内,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以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年内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此外,除了融资和税收优惠政策,实践中一些地方对退役军人创业采取创业补贴等扶持政策。例如,安徽省《退役军人就业起航行动实施方案》规定,退役2年以内的自主就业退役军人首次创办小微企业且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给予5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广东省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若干政策措施》规定,退役军人成功创办初创企业且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符合条件的,给予10000元一次性创业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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