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29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简称《条例》),参照《泉港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编制《泉港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信息公开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
我局《指南》将根据情况及时更新,需要获得我局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到泉港区政府门户网站、泉港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门户网站、泉港区档案馆或泉港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查阅。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我局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泉港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信息公开目录》(简称《目录》)。今后将依据我局的具体工作情况不断更新《目录》的内容。
不予公开范围:1.个人隐私;2.商业秘密;3.国家秘密;4.国家、省、市规定不予向社会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信息,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纸质查阅两种方式,纸质查阅地点在泉港区档案馆。办公地址:泉港区广电大楼8楼,联系电话:0595—87971012,传真电话:0595—87971017,开放时间为法定上班时间(冬令时8:00-12:00,14:30-17:30;夏令时8:00-12:00,15:00-18:00)。
(三)公开内容
(01—14为信息类目代码)
1.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机构设置、主要职能、内设部门、办事程序和办事指南;
2.文化、体育、旅游行政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3.文化、体育、旅游发展专项规划、工作总结和计划;
4.文化、体育、旅游年度统计信息;
5.文化、体育、旅游专项经费预算、决算报告;
6.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7.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8.重大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9.文化、体育、旅游工作政策、措施及实施情况;
10.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1.文化执法检查情况;
12.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分配情况;
13.工作动态;
14.按有关规定应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四)公开时限
各类应公开的政府信息产生后,我局将尽快予以公开,最晚自信息产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编排体系
信息公开目录使用电子文档方式编排、记录和存储各类信息,主要含以下要素:索引号、发布机构、名称、来源、文号、成文日期、发布日期、浏览次数。
1.索引号:按索引号编码规则生成,每条信息的标识符。
2.发布机构:信息公开发布单位的名称。
3.名称:是指该信息的标题。
4.来源:发布信息的单位或信息转载来源网站。
5.文号:信息的文件编号,对于公文类信息,特指发文字号。
6.成文日期:公文类信息的发文时间,即公文内容中注明的发布日期。
7.发布日期:信息在政务公开平台中形成的时间。
8.浏览次数:点击网页查看的次数。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我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以外的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我局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机构
我局受理机构为泉港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综合股或泉港区档案馆。
办公地址:泉港区广电大楼8楼
联系电话:0595--87971012
传真电话:0595—87971017
邮政编码:362801
电子邮箱:qgwtlyj@163.com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冬令时8:00-12:00,14:30-17:30;夏令时8:00-12:00,15: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提出申请
向我局提出申请的,请填写《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受理申请地点领取,也可以在网站上下载。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申请人可以在网站下载电子版《申请表》,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通过线上申请发送即可。
2.信函、电报、传真申请
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当面申请
申请人可以到受理地点当场提出申请。
申请人申请获取规范性文件以外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向我局提交书面申请。
(三)申请处理
我局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
1.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我局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告知申请人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2.不属于我局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
3.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局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应当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4.申请人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我局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四)收费情况。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将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和《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收入收缴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闽财非税函〔2021〕1号)收取信息处理费。
信息处理费可以按件计收,也可以按量计收,均按照超额累进方式计算收费金额。行政机关对每件申请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其中一种标准,但不得同时按照两种标准重复计算。
按件计收适用于所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决定类型。申请人的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包含多项内容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以合理的最小单位拆分计算件数。
按件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1.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
2.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1—30件(含30件)的部分:100元/件。
3.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
按量计收适用于申请人要求以提供纸质件、发送电子邮件、复制电子数据等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情形。相关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对外公开,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途径等的,不适用按量计收。按量计收以单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单位分别计算页数(A4及以下幅面纸张的单面为1页),对同一申请人提交的多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累加计算页数。
按量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1.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
2.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元/页。
3.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元/页。
4.201页以上的部分:40元/页。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我局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本级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将予以调查处理。
监督电话:0595-87971012
地址:泉港区广电大楼8楼
邮编:362801
电子邮箱:qgwtlyj@163.com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我局在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我局行政复议机关为泉港区区政府,行政诉讼法院为南安法院。

闽公网安备:3505050200011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