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4113-3101-2026-00025
- 发布机构:泉港区妇幼保健院
- 公文生成日期:2026-06-12
新生儿父母或本人向拟落户地的县级妇幼保健机构提交医疗机 构外出生首次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申领表》、《亲子关系声明》、《承诺书》,并提交以下材料:
1.提供向依法取得侵权司法鉴定资质的福建省内司法鉴定机构的该父母与子女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不得私自拆封),申请人要求同时填写父母信息的,应提供父母与子女三方亲子鉴定,办理单亲的只要父亲或母亲与子女两方亲子鉴定。
2.提供助产机构外出生的人员父母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申请办理单亲《出生医学证明》的,只提供父亲或母亲一方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户籍信息有变更时,及时到户籍登记机关更新户口簿信息)。
3.领证人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领证人为助产机构外出生的人员父母以外的其他监护人,还应提供法院、居住地居委会(村委会)或父母所在单位出具证明监护关系的书面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提示:提交以上材料时,申请人(父母)需要到现场确认,验证,如果是单亲家庭还需签署一份《单亲声明》。申领表记录的助产机构外出生的人员姓名和出生日期必须与亲子鉴定相符,姓氏只能随父亲或母亲的,单亲的只能随单亲父亲或单亲母亲的姓。
所有提交的申领表和声明中签字部分留空,到现场再签并加盖手印。提供的身份证,护照,通行证,混澳台居住证必须在有效期内。
提交申请材料后将于15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除外)给予审核签发,发现提供虚假材料不予签发。
咨询电话:87770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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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公网安备:3505050200011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