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06月18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福建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的规定,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编制《泉港区商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
本《指南》将根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更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到“泉港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商务局)”网站上查阅本《指南》。区商务局综合股负责组织、协调本局各股室、下属事业单位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根据《条例》规定,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泉港区商务局综合股负责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机构设置职能及领导名单;
●政策法规规划;
●统计信息;
●行政许可及非行政许可事项;
●商务口岸业务;
●其他应主动公开的信息;
●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主动公开的信息
具体信息目录在泉港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商务局)网站上公布。
(二)公开形式
1、在“泉港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商务局)”网站上公布。
2、在泉港区档案馆、区图书馆、区行政服务中心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
3、通过报纸、刊物、广播、电视等媒体发布部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获取信息的方法
以上主动公开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必提出申请,可以直接通过以下途径获取:
1、登入“泉港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专栏”首页,浏览或使用搜索工具查找。
2、在区档案馆、区行政服务中心和区图书馆设置的公共查阅室、资料获取点获得政府主动公开信息;也可以从报纸、刊物、电视、广播等媒体获取政府主动公开信息。
(五)编排体系
信息公开目录使用电子文档方式编排、记录和存储各类信息,主要含以下要素:索引号、发布机构、名称、来源、文号、成文日期、发布日期、浏览次数。
1.索引号:按索引号编码规则生成,每条信息的标识符。
2.发布机构:信息公开发布单位的名称。
3.名称:是指该信息的标题。
4.来源:发布信息的单位或信息转载来源网站。
5.文号:信息的文件编号,对于公文类信息,特指发文字号。
6.成文日期:公文类信息的发文时间,即公文内容中注明的发布日期。
7.发布日期:信息在政务公开平台中形成的时间。
8.浏览次数:点击网页查看的次数。
二、依申请公开
根据《条例》规定,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泉港区商务局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
书面申请(包括信函、传真、电报、电子邮件)、当面申请及咨询:泉港区商务局综合股
咨询电话:0595—87998600
传真号码:0595—87998700
邮政编码:362801
电子邮箱:qgqswj@163.com
通信地址:泉港区中兴街39号三楼商务局综合股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夏令时8:00-12:00,15:00-18:00;冬令时8:00-12:00,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申请的方式
申请人持有效身份证明,按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申请人可以在本局网站直接填写并递交电子版《泉港区商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应填写准确、完整。
2、邮寄申请
申请人可从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下载《申请表》(方法同上,选择受理单位后,点击右侧的“申请表下载”)或向受理机构领取《申请表》,准确、完整填写后附身份证明向受理机构邮寄送交,收件人请填写“泉港区商务局”,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当面申请
申请人可持身份证明,前往受理机构向工作人员当面提交信息公开申请并填写《申请表》。如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经申请人口头提出,可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
(三)申请的处理
1、形式审查
本局收到《申请表》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2、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局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并告知申请人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3、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则在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将向申请人提供信息或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局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
(4)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将告知申请人做出更改、补充。
(6)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
4、本局综合股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局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5、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应当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6、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流程按照本局部门网站的依申请公开栏目发布的“泉港区商务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流程图”执行。
(四)收费情况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将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和《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收入收缴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闽财非税函〔2021〕1号)收取信息处理费。
信息处理费可以按件计收,也可以按量计收,均按照超额累进方式计算收费金额。行政机关对每件申请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其中一种标准,但不得同时按照两种标准重复计算。
按件计收适用于所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决定类型。申请人的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包含多项内容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以合理的最小单位拆分计算件数。
按件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1.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
2.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1—30件(含30件)的部分:100元/件。
3.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
按量计收适用于申请人要求以提供纸质件、发送电子邮件、复制电子数据等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情形。相关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对外公开,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途径等的,不适用按量计收。按量计收以单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单位分别计算页数(A4及以下幅面纸张的单面为1页),对同一申请人提交的多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累加计算页数。
按量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1.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
2.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元/页。
3.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元/页。
4.201页以上的部分:40元/页。
三、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泉港区商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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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信息 |
公民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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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居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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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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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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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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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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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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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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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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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其他组织 |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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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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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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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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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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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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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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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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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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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信息情况 |
所需信息内容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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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信息的指定提供方式(可选) □纸质 □ 电子邮件 £ 光盘 □ 磁盘 |
获取信息的方式(可选) □ 普通邮寄 □ 特快专递 □ 电子邮件 □ 传真 □ 自行领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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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情况 (受理机构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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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或盖章: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泉港区商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填写说明
1.证件指身份证、军官证、学生证、工作证等有效身份证件。个人提出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申请时,请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以组织提出的,请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上应有机构法人授权证明。
2.填写项目必须完整、详细、准确、真实。
3.所需信息内容的描述请尽可能包括信息的标题、内容概述、文号、发布日期等。
4.本申请表复制有效。
(此页印制在《申请表》背面)

闽公网安备:3505050200011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