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4117-222-2025-00020
- 备注/文号:泉港司〔2025〕25号
- 发布机构:泉港区司法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8-11
局机关各股(队、局)、下属各单位:
现将《泉港区司法局主动公开事项目录编制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要求,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泉州市泉港区司法局
2025年8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泉港区司法局主动公开事项目录编制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提升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水平,根据上级关于开展主动公开事项目录编制的工作部署,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主动公开事项目录编制工作是提升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水平的重要举措,也是近期政务公开工作重要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结合权责清单,全面梳理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关于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规定中涉及我单位职能职责的公开事项,并分别明确公开类别、事项、内容、主体、依据、时限、渠道、责任股室等要素,形成主动公开事项目录,确保法定公开事项公开到位。
二、工作内容
(一)前期准备(2025年8月)
各股室、各事业单位可参考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官网、省市区人民政府官网以及省厅、市局官网等,结合平时业务工作范围,全面整理与本股室职能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等,记录名称、位阶、链接等要素,汇总形成公开依据库。
(责任股室:各股室、各事业单位;完成时限:2025年8月底前)
(二)梳理条款(2025年9-12月)
各股室、各事业单位在前期整理的公开依据库基础上,通过搜索公开、公布、公示、公告、发布、向社会等关键词,结合我局权责清单,认真筛选出公开主体为区政府、本单位的法定公开条款,明确主动公开的法律依据和范围。
(责任股室:各股室、各事业单位;完成时限:公开主体为区政府的,由我局承办的公开事项须于2025年9月22日前报送至综合股;公开主体为本单位的公开事项,须于2025年12月22日前报送至综合股。)
(三)目录编制(2026年1-3月)
综合股要以本单位权责清单为基础,结合法定公开要求,认真甄别各股室报送的目录,按照主动公开事项目录总体框架,编制本单位主动公开事项目录,确保公开事项全覆盖、分类清晰、层级分明。同时对照公共法律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避免重复编制和标准不一。
(责任股室:综合股;完成时限:2026年3月底前)
(四)内容保障
对照主动公开事项目录,逐项检查当前信息公开情况,重点核查公开内容的完整性、准确性、时效性,确保公开信息与政务公开栏目一一对应、精准关联。
(责任股室:各股室、各事业单位;完成时限:2026年6月底前并长期坚持。)
(五)动态管理
根据法律法规修订、机构职能调整、政策文件更新等情况,及时对目录进行更新完善,按目录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责任股室:各股室、各事业单位;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学习借鉴。各股室、各单位要主动对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学习借鉴好的经验做法,争取指导帮助,高标准高质量推进目录编制工作。
(二)严格时序进度。各股室、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本项工作,纳入业务工作计划,明确工作人员、责任人,严格按照方案时间节点要求,按时序保进度完成本项工作。
(三)强化监督检查。综合股要适时对各部门目录编制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对重视不足、工作滞后的予以通报。
附件:1.主动公开事项目录(以区政府名义公开)
2.主动公开事项目录(以本单位名义公开)
附件1
主动公开事项目录(以区政府名义公开)
序号 |
公开类别 |
二级公开类别 |
公开事项 |
事项描述 |
公开内容 |
依据文件 |
公开条款 |
文件效力位阶 |
公开时限 |
公开时长 |
公开主体 |
责任单位 |
公开渠道 |
渠道信息 |
更新频率 |
现状 |
附件2
主动公开事项目录(以本单位名义公开)
序号 |
公开类别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 |
公开范围 |
责任 股室 |
|
一级 事项 |
二级 事项 |
|||||||||
注 |
政策文件 机构概况 规划计划 统计信息 行政权力运行 财政资金 公共服务 其他主动公开信息 |
要细化到具体的公开要素。 |
可列多个依据,要精确到具体的条款。 |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泉州市泉港区司法局 |
政府公报 政府网站 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 新闻发布会 报刊 广播 电视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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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 |
财政资金 |
预决算 |
预算 |
泉港区司法局部门预算、有关报表及说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四条......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部门预算、决算中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
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后二十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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