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4120-0000-2026-00022
- 发布机构:泉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6-06-22
为进一步督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强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管理责任,有效预防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泉州市泉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泉州市松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界山分公司未按规定培训、考核电梯安全总监和电梯安全员的行为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以及电梯负责人连舒幻、电梯安全总监刘志添未按规定要求落实使用安全责任的行为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
案件名称:泉州市松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界山分公司未按规定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安全主体责任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泉港市监处罚〔2026〕26号
被处罚对象:泉州市松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界山分公司、连舒幻、刘志添
主要违法事实:1、自2026年3月以来,电梯安全总监刘志添每周未至少组织一次风险隐患排查,分析研判电梯使用安全管理情况。2、自2026年1月以来,电梯负责人连舒幻每月未至少组织一次听取电梯安全总监刘志添电梯管理工作情况汇报,未对当月电梯安全日常管理、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进行总结,并对下个月重点工作作出调度安排。3、当事人未开展2025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并记录。
行政处罚依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
行政处罚内容:给予泉州市松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界山分公司使用特种设备未按规定培训、考核电梯安全总监和电梯安全员的通报批评;
给予泉州市松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界山分公司电梯负责人连舒幻未按规定要求落实使用安全责任的通报批评;
给予泉州市松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界山分公司电梯安全总监刘志添未按规定要求落实使用安全责任的通报批评。
行政处罚机关:泉州市泉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时间:2026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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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公网安备:3505050200011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