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4120-0000-2026-00012
- 发布机构:泉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6-04-03
各网络餐饮服务平台提供者、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
为进一步规范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行为,切实保障公众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2026年6月1日施行)等规定,现就开展食品安全自查自纠工作公告如下:
一、自查范围
从事网络餐饮服务经营的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及其所属运营机构(含分支机构、办事处、第三方机构等);入驻网络餐饮第三方平台(含外卖平台、自有小程序等)的餐饮服务提供者。
二、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及其所属运营机构自查内容
(一)资质审查:严格落实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实名登记,登记信息包含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实际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方式、经营资质等。应至少每六个月对相关信息进行核验更新,确保信息真实有效。通过数据比对、实地核查等方式,对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资质进行实质性审查,杜绝无证、套证、假证及“幽灵外卖”入网经营。建立入网经营者档案,相关资料保存不少于二年。
(二)信息公示:要求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在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展示经营资质、实体门店照片、实际经营地址等信息,确保线上店铺名称与实体门店名称一致。对不提供堂食服务的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设置“无堂食”标识。对实施“互联网+明厨亮灶”的,应在店铺页面展示“明厨亮灶”标识;未实施的,应展示“无明厨亮灶”标识。
(三)监测管控: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常实地抽查与线上动态监测机制。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根据情节采取警示、搜索降权、限制流量、暂停服务、关闭店铺等处置措施,并及时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对经营资质被撤销、注销、吊销或期限届满的,应立即停止提供平台服务。
(四)配送管理:督促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加强对配送人员的食品安全培训,培训记录保存不少于二年。规范配送人员个人卫生,确保配送容器安全无害、定期清洗消毒。推动使用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包装材料,配合推广使用“食安封签”,确保餐品在配送过程中不被污染。
(五)制度落实:明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培训考核机制,定期开展相关人员培训考核,按时按要求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食品安全管理信;建立并实施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抽查监测、食品安全风险管控、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处置等食品安全管理方面的制度,以及实际运营机构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管理规范。
三、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自查内容
1.资质公示:取得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且实际经营地址与证照地址一致;严禁转让、涂改、出借许可证;线上公示信息与线下实体店信息(店名、地址、许可项目等)一致。
2.人员管理: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须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发现患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应立即调离直接接触食品的工作岗位。
3.原料与进货:食品原料、半成品在保质期内,无腐败变质、霉变生虫情况;落实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确保来源可追溯。
4.加工制作:生熟分开,避免交叉污染;食品加工制作要烧熟煮透,贮存温度、时间符合要求;不得使用非食品级包装材料、重复使用一次性餐饮具等。
5.环境设施:经营场所内外环境整洁卫生,无积垢、无有害生物孳生;“三防”(防蝇、防尘、防鼠)设施配备齐全并正常使用;
6.“无堂食”标识:专门从事外卖服务、不提供堂食的外卖商家在线上平台主页面显著位置设置“无堂食”标识。
四、相关要求
请各经营单位要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对照本通告要求全面开展自查自纠,于2026年4月20日前完成自查,对发现的问题立行立改、举一反三,形成闭环管理。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及其所属运营机构应建立自查台账,形成自查报告留存备查。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请拨打1231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市场监管部门将对举报线索进行核查,并依法处理。
泉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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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公网安备:3505050200011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