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4120-0000-2026-00003
    • 备注/文号:泉港市监〔2026〕1号
    • 发布机构:泉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6-01-09
    泉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经营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6-01-09 16:06

    各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大队,局机关各股室:

      现将《泉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经营主体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扎实开展清理工作。

      

     

    泉州市泉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泉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经营主体工作方案

      为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畅通经营主体“进退”渠道,助力市场主体新陈代谢,着力构建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我局决定即日起至2026年6月10日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经营主体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意义

      通过全面核查,建立健全我区逾期未年报、停业未经营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数据库,通过清理工作,唤醒一批,规范一批,吊销一批,加快构建“僵尸企业”强制退出机制,督促市场主体履行法定义务,提升监管效能,净化市场环境。

      二、工作对象和方式

      (一)清理对象

      1.2023年12月31日前在我局注册登记,因未按规定报送2023、2024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企业(以下简称经营主体);  

      2.2023年12月31日前在我局注册登记,逾期未依法报送2023、2024年度报告且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经营主体)。

      (二)清理方式

      包括督促补报年度报告、换发执照、变更经营主体登记事项、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等。

      三、清理吊销依据

      (一)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吊销其营业执照。

      四、清理吊销程序

      (一)筛选清理对象

      各市场监督管理所要对逾期未年报、停业未经营经营主体进行认真梳理,摸清底数,建立台账,并于1月31日前邮寄《关于提醒未年报企业限期补报年报通知书》(见附件),清理对象要剔除已办理清算备案或进入破产程序、歇业等暂不列入清理范围的经营主体,筛选出重点清理对象名单。

      (二)发布提示性公告

      市场股在泉港区人民政府网站发布关于规范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经营主体的公告,告知经营主体不按时进行年报以及被吊销后的法律后果,提醒部分有继续经营意愿的经营主体尽快履行法定义务,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以免被纳入拟吊销对象。各市场监管所对列入清理范围的经营主体要通过经营主体联络员或法定代表人电话沟通,对能够联系到的经营主体应加强行政指导,帮助经营主体依法履行公示信息义务,督促经营主体补报年度报告、进行信用修复、变更登记事项、办理歇业备案、办理注销登记等。

      (三)立案调查

      各单位严格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的规定,进行立案调查。

      1.调查取证。各市场监管所对筛选出拟吊销的经营主体名单进行现场核查,收集相关证据,逐户填写现场检查笔录、实地核查表,如实记录现场检查经营情况与当事人联系情况,拍摄检查照片,并由经营主体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字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必要时可邀请所在地乡镇(街道)、社区(村、居)或现经营业主作为第三方人员在现场检查记录表上盖章或出具相关证明,以证明当事人在该登记住所(经营场所)实际无从事经营活动的情况。现场核查时,对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能够取得联系的经营主体,应督促登记事项、办理歇业备案、办理注销登记等。

      2.确认清理吊销经营主体名单。(1)因未按规定报送2023、2024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企业;(2)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且未按规定报送2023、2024年度报告并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上经营主体作为清理吊销对象,依照法定程序实施吊销。

      3.发布听证公告。听证公告期为30日,听证公告期满起五个工作日内拟吊销经营主体未按照要求听证的,视为其放弃听证权利。听证公告期满前,拟吊销经营主体完成补报年报并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及时改正违法行为,违法情节轻微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听证公告期满,依法作出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决定,并按照有关规定完备相关程序。在清理吊销结束后,要及时将吊销处罚决定书及相关经营主体名单抄告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加强后续监管。

      在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前,相关经营主体重新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年报事宜的,原则上应终止相应的行政程序。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

      各单位需深刻认识经营主体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与必要性,将其纳入年度重点日常工作,全程统筹规划、统一部署,确保清理工作扎实推进、取得实效。

      (二)抓实宣传引导

      各市场监督管理所要抓实业务学习,夯实工作基础,保障清理工作规范开展。同时建立健全宣传工作机制,通过多渠道、多形式面向社会公众和相关企业开展宣传,督促经营主体落实主体责任,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监督。

      (三)严格信息报送

      各市场监督管理所于2026年3月10日前汇总拟吊销经营主体听证公告名单至市场股,于2026年4月30日前汇总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名单至市场股,以便区局统一进行网上听证、处罚公告。各单位要强化信息互通共享,及时、准确报送工作进展,动态分析解决工作中的难点问题,总结推广优秀经验做法。

      附件:泉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提醒未年报企业限期补报年报通知书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解读
    文字解读
    图片解读
    视频解读
    访谈解读
    媒体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