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4120-0000-2025-00031
- 发布机构:泉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11-26
为了加强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规范检验检测机构从业行为,营造公平有序的检验检测市场环境,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泉州市泉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泉州市泉港区运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行为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
案件名称:泉州市泉港区运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泉港市监处罚〔2025〕64号
被处罚对象:泉州市泉港区运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违反《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38900-2020》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对机动车进行检验检测并出具合格检验检测报告,且检验检测结果无法复核。
行政处罚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行政处罚内容:给予泉州市泉港区运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通报批评
行政处罚机关:泉州市泉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时间:2025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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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公网安备:3505050200011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