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4107-0800-2026-00056
    • 备注/文号:泉港教规〔2026〕1号
    • 发布机构:泉港区教育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6-01-23
    泉州市泉港区教育局 泉州市泉港区财政局印发《泉州市泉港区关于落实学前教育免保育教育费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2026-01-24 08:49
     

     

    各幼儿园(含民办

    现将《泉州市泉港区关于落实学前教育免保育教育费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泉州市泉港区教育局       泉州市泉港区财政局

                                                              20261月23

    (此件主动公开)

     


    泉州市泉港区关于落实

    学前教育免保育教育费的实施细则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逐步推行免费学前教育的意见》(国办发2025〕27)、《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福建省关于落实学前教育免保育教育费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25〕31)等文件精神,切实减轻家庭学前教育负担,推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落实学前教育免保育教育费政策

    (一)减免对象

    2025年秋季学期起,免除我区公办幼儿园学前一年(大班在园儿童保育教育费。对在教育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幼儿园就读的适龄儿童,参照我同类型公办幼儿园免除水平,相应减免保育教育费。同时,根据国家有关决策部署及我区实际,适时完善免费学前教育政策。

    (二)减免标准

    公办幼儿园,按照区发展和改革局批准的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免除(不含伙食费、住宿费、杂费等代办项目费用);民办幼儿园参照我区同类型公办幼儿园免除水平,相应减免保育教育费。公、民办幼儿园实际收费低于批准价格的据实减免。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高出免除水平的部分,幼儿园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在园儿童家庭收取。

    (三)经费保障

    对因免保育教育费导致幼儿园收入减少的部分,由财政部门统筹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和本级财政性教育经费给予补助。同时,财政将学前教育生均公用经费纳入部门年度预算,确保资金足额到位。

    (四)资金拨付

    公办幼儿园由财政局根据实际减免金额下达指标民办幼儿园由教育局根据实际减免金额核算后,将补助资金拨付至各幼儿园。

    二、继续执行学前教育资助政策

    在落实免保育教育费政策基础上,继续执行学前教育政府助学金政策,资助范围为公办和民办幼儿园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幼儿。资助对象分两档,一档为原建档立卡幼儿、低保家庭(含特困人员)幼儿、孤儿或残疾幼儿、烈士子女或优抚家庭子女,资助标准每生每年2000元;二档为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幼儿,资助标准每生每年1000元。

    三、工作要求

    (一)规范学籍管理

    各幼儿园要严格执行学前教育学籍管理规定,及时为在园儿童建立更新学籍信息,确保学籍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教育部门加强学籍审核和管理认真审核在园儿童人数等基础数据,核准幼儿园大班、混龄班中学前一年适龄儿童及缓学儿童在园人数,实现学籍信息与减免对象信息精准对接,杜绝重复享受、虚假享受政策现象。

    (二)强化监督检查

    教育财政部门要依托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等信息化手段,加强日常监控,强化资金保障和使用管理。教育、财政部门定期开展专项检查,重点核查减免对象认定准确性、资金拨付及时性、资金使用规范性等情况;全面排查政策落实情况,对虚报冒领、违规使用资金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三)加强宣传解读

    通过政府官网、幼儿园公告栏、新媒体等渠道,公开政策内容补助标准和资金使用情况,主动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政策实施氛围。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10年。由教育、财政部门负责解释。此前相关规定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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