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4119-0000-2022-00007
- 备注/文号:泉港工信〔2022〕24号
- 发布机构:泉港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2-06-01
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21〕37号)及《关于印发规范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用户电力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泉工信能源〔2021〕213号)要求,为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现将《泉港区规范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用户电力设施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泉港区规范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用户电力设施建设实施方案
泉港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泉港区财政局
泉港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2年6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泉港区规范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用户
电力设施建设实施方案
为全面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建设,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21〕37号)及《关于印发规范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用户电力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泉工信能源〔2021〕213号)要求,清理规范城镇供电行业收费,促进电力行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来闽考察重要讲话精神,坚持“权责对等、清费顺价、标本兼治、稳步推进”基本原则,进一步清理城镇供电行业收费,规范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用户红线外电力设施建设,降低城镇经济社会运行基本成本,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持续提升泉港区营商环境建设。
二、适用范围
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10千伏永久用电项目。
城镇规划建设用地指在城镇建成区以及因城镇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具体以政府规划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正式发布的规划划定的区域为准。
三、实施内容
(一)实施低压“零成本”接入
100kVA及以下容量全面实行低压接入,160kVA及以下容量小微企业实施低压接入,低压客户报装办电环节缩减至2个,低压业扩接入引起的公用配变和配电线路增容、改造,由供电公司结合业扩配套工程同步实施,产生的费用纳入供电公司经营成本。
(二)延伸投资界面至客户红线
1.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供电的投资界面延伸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外,不得由用户承担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任何费用。
2.用电报装接入引起的分界开关、开闭所(站)、环网柜、变电站间隔扩建等公共电网新建或改造项目由供电公司出资建设。
3.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10千伏永久用电项目新装、增容用户(新建住宅小区及保障性住房除外)建筑区划红线外电力接入工程允许架空的,由供电公司出资建设。
4.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10千伏永久用电项目新装、增容用户(新建住宅小区及保障性住房除外)建筑区划红线外电力接入工程政府要求不得采用架空的,由供电公司出资建设电缆本体部分,政府出资建设线路通道、电缆管沟。
5.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与储备土地直接相关的新建住宅小区及保障性住房建筑区划红线外电力接入工程费用纳入政府土地开发支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完成送电后可移交供电公司。
(三)试点创新“小微园区”直供到户
1.以自愿为原则,新建小微园区采用“开关站(环网室)+配电室”的配电站房配置模式,供配电设施由建设单位按建设程序、相关标准自行组织建设,对工程质量承担主体责任,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完成送电后可移交供电公司,后续维护养护和更新改造,纳入供电公司经营成本。
2.存量小微园区按照“一园一策”的原则,由供电公司与建设单位按以上原则商讨确定改造方案执行。按该试点模式运营,入驻企业可独立计量、直供到户,用电容量在315kVA以下采用低压接入供电,户用电容量在315kVA及以上,在其产权范围内自留该部分用电设施用地,由园区内开关站(环网室)10kV供电。
四、其他事项
各镇人民政府、山腰街道办事处,泉港供电服务中心要明确主体责任,逐项细化工作任务,充分评估可能出现的风险,制定应对预案,推动各项工作任务有措施、可量化、快落实。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本方案未尽事宜,由政府与供电部门协商后作出补充规定或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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