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4110-3000-2025-00009
    • 发布机构:泉港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4-10
    泉州市泉港生态环境局关于采购2座声环境自动监测站运维服务的询价公告
    时间:2025-04-10 10:56
      

        根据工作要求,我局下称采购人”)计划采购2座声环境自动监测站运维服务,相关事项如下:

        一、委托内容

    (一)2座声环境自动监测站运维服务,地点分别位于山腰街道海滨村委会和泉港区教育局;仪器型号为青岛和诚H7000型及其气象单元。

    运维期间:自签订合同之日起1年。

        二、工作须知

     1.成交供应商提供专业运营维护服务,执行《环境噪声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HJ 907-2017)《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 906-2017)和《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运行维护和质量控制技术要求(试行)》(总站物字【2024】6号)的相关规定,同时也要执行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环境监测机构制定的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确保环境噪声自动监测系统有效、正常、稳定地运转相关标准和规范如有更新,应按最新的标准和规范执行。

    2.委托运行管理及维护的全部资产(包括环境噪声自动监测系统及其配套设施)属采购人所有。未经采购人同意,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各类财产进行出售、抵押或转移;在委托管理期间,成交供应商拥有管理自主权,但没有对外经营权,也不得委托给第三方运营管理。同时,在委托运行管理及维护期间,成交供应商有责任保证上述全部资产的完整、安全并处于良好状态。

    3.成交供应商需确保数据真实,监测仪器主要技术参数应与仪器说明书要求和系统安装验收时的设置值保持一致,不得弄虚作假,发现1次虚假监测数据即停止合同,承担违约责任,并追究成交供应商相应的法律责任。

    4.按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或福建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要求配合完成功能区噪声数据上报工作(如有新要求按最新要求执行)。成交供应商应遵守保密原则,对监测数据等知识产权负有保密责任,未经采购人同意,不得利用本项目的所有资料对外开展技术交流、业务联系、数据交换等,违反保密规定的,视为违约,采购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5.成交供应商要接受采购人对声自动监测站仪器设备和运维情况的检查;遇有涉及子站现场考核、检查、交流、参观等任务的,成交供应商要按采购人要求做好设备巡检、场地卫生等工作,并积极配合采购人做好接待工作,并及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遇到子站点位需调整、搬迁等情况,成交供应商应按采购人要求配合工作。

    6.运维费用每半年结算一次,支付总额合同价的50%,涉及考核扣款的应予核减。由成交供应商按照工作要求书面提出申请,提供相应佐证资料,考核合格并提供合法有效的税务发票后予以支付。若因福建省生态环境厅统一收回运维或其他原因(包括不可抗因素)使站点无法运维,则按实际有效运维天数结算费用。

    、具体考核要求

    1.成交供应商需承担每年至少1次的环境噪声自动监测终端、气象单元(风速因子)的计量检定/校准(须取得合格检定证书以及符合技术参数要求的校准证书)及费用。所有仪器(含气象模块)适用检定规程的,提供检定证书;不适用检定规程的,提供校准证书。其中环境噪声自动监测终端(含户外传声器单元)须符合JJG1095-2024 《环境噪声自动监测仪检定规程》 1级,否则采购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运维期内,仪器设备送检期间,成交供应商要有符合HJ907-2017《环境噪声自动监测系统技术》及JJG1095-2014 《环境噪声自动监测仪检定规程》规定的1级仪器用于替代送检设备运行。

    2.以单台数据考核,除外部停电超过24小时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外,所有监测参数每日昼间应有不少于13个小时数据,夜间应有8个小时数据。每月有效采集率VDR(计算公式:VDR=在测定时间段内实际采集有效数据的个数/在测定时间段内理论上应采集数据的个数×100%)要求达到95%或以上。单日出现小时数据不足的,每少1个扣减运维费用100元。每月有效采集率不足95%的,每少1个%扣减运维费用1000元,不足1%的按1%计算。

    3.应保证各噪声自动监测站点每月正常工作时间达到80%以上。每半年出现24小时以上的无故停机次数应少于6次(每24小时计1次)。半年内出现无故停机超6次的,每多1次扣减运维费用1000元,1年内超过3次的视同违约,采购人有权解除委托关系。

    4.须保证环境噪声自动监测站每日自动远程校准正常,应每日定时远程自检,自检情况应每日记录。校准不合格的应在1小时内到达现场查明原因,并按照以下要求开展声自动监测仪器的人工校准仪器示值与声校准器的声压级偏差不应大于0.5dB,否则监测数据应添加备注并检修仪器,且应视情况增加现场声校准频次。使用的声校准器应具有有效的检定或校准证书。每日检查各监测站点的数据传输情况是否正常。若发现某站点数据传输异常,应立即查明原因并排除故障。半年由供应商自行组织至少1次比对监测,数据偏差应在规定的范围以内,应出具比对监测报告和提供原始记录并加盖供应商公章。采购人将适时组织比对监测,不合格的每次扣款1000元。

    5.每两周进行一次噪声自动监测系统定期现场巡检维护,进行现场声校准,检查站点支架、机箱外观是否完好。检查传声器、延长电缆、避雷设施等外部设备是否被损坏,是否附有异物。检查仪器的各连接线是否可靠,包括电源连接线、通信设备连接线、传声器连接线等。对各设备周边环境、子站内环境噪声自动监测终端、车流量模块、气象模块设备外观状态及运行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各仪器单元的工作状态,数据采集器的数据是否与仪器一致,子站通讯是否正常,数据采集工控机及数据采集软件运行情况是否正常。当发现噪声、气象等因素导致数据异常时应加密巡查(至少每周1次)和报告采购人,同时开展溯源排查,定位具体的噪声源头和时间段。每周应按要求做好巡检维护记录,检查维护应由专业人员进行。检查维护后应做好记录,记录内容包括维护人的姓名、维护时间、各站点状态、站点各部件状态、故障处置信息等。巡视和维护过程中,成交供应商应及时发现数据问题并在当天内解决,做好相应巡检和处理记录等,不能立即解决的问题,向采购人相关负责人汇报,并以书面形式说明故障原因及提出解决方案措施每周巡查时应在采购人建立的微信群中发送图片进行打卡。

    6.如预报有台风、暴雨、冰雹等特殊天气下应提前做好巡查和加强防护工作,必要时可断电,卸下传声器,检查机箱密闭性。强对流天气后,宜增加现场巡检维护,做好相应的巡检记录,确保正常运行,在台风、暴雨、冰雹等恶劣天气后应进行声校准,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7.每月至少1次对噪声自动监测站点机箱内、外进行清洁(记录在现场巡查表中),要求做到外箱及周边整洁,内箱及设备干净无尘、蜘蛛网等,同时对风帽进行吹扫。定期(每季度至少1次)对电路板、电线、各种接头的老化程度进行检测,发现问题和安全隐患及时更换。

    8.每月站点故障解决情况及其他运维工作进展情况(如站点电力中断再连接起止时间,站点设备线路改造再安装情况等)进行汇总,每月10日前提交上个月的维修及耗材更换台账。定期(至少每月一次)备份上月功能区声环境自动监测服务器端的原始数据,包括气象、车流量等相关数据,备份数据应至少每季度移交至采购人环境监测站成交供应商需提供数据存储介质,成交供应商需同时历史数据存档备查。根据《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 906-2017)附录中关于质量分析的要求,定期向采购人书面提供月度、季度、半年、一年的质量分析报告。未按时提供数据或报告的每次扣款500元。

    9.提供运维所需的易损、易耗备件,在泉州市设有备件备品库,保证备品耗材充足,并向采购人提供备件清单和存放地点,确保声环境自动监测系统正常运行。提供现场安装设备备机,并提供适用性报告,备机经国家认可的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满足HJ907-2017《环境噪声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中GB/T3241《电声学 倍频程和分数倍频程滤波器》、GB/T3785.1《电声学 声级计 第1部分》规范的计量器具型式评价报告;所提供的备用机需经国家认可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并出具《环境噪声自动监测仪检定规程》(JJG 1095-2014)

    10.环境噪声自动监测系统相关设备故障或出现通信中断,数据传不到监控中心故障,成交供应商6小时内报告客户,及时调查并找出故障原因,出现故障后24小时内修复或更换有故障的设备,排除故障后须开展声校准确认,确保仪器满足HJ907-2017《环境噪声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和JJG1095-2014 《环境噪声自动监测仪检定规程》1级要求,并于故障排除当日汇报。出现故障24小时内无法修复并投入使用应更换符合HJ907-2017规定的备机,仪器修复后再予以换回。未能按时报告和排除故障的每次扣款1000元,运维期内有3次未按时报告和排除故障的,承担违约责任,采购人有权止委托关系。

    11.成交供应商每月提供一次环境噪声日常监测的电子版数据报表生成服务,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至采购人指定邮箱。成交供应商应配合采购人根据上级管理部门要求,在福建省噪声平台完成噪声数据的日审核、周审核、月审核、年审核。

    12.合同结束10日内,成交供应商须提交各监测子站运营状况总结报告,对于未修复的仪器,成交供应商须于合同结束7日内完成修复,双方对各子站设备和仪器性能进行验收,并经采购人确认后结案。报告内容包含下列各项:(1)各监测子站仪器运行情况总结。(2)各监测仪器可能潜在的问题及建议。(3)仪器故障修复状况。4)两个站点的数据变化和规律总结,超标时间段和成因分析,提升噪声达标率的建议措施。服务期满时,保证系统及各参数仪表正常运行,向采购人办理财产移交手续,包括服务期间的运行记录档案。

    13.在委托管理期间,成交供应商应承担仪器设备的保管责任。成交供应商必须遵守站点所在地机构的安全保卫要求,保证仪器设备的安全,对各点的仪器设备应建立档案,包括点位信息(站点编号、地址、海拔、经纬度等)、设备信息(仪器型号、编号、运行时间、IP地址等)、仪器故障检修更换记录等。

    14.本项目所需管理、技术人员及其他员工均由成交供应商负责派出,项目负责人至少1名,具体负责运维的专业技术人员至少1名,且不得为同一个人,未经采购人同意,不得更换上述人员。在委托管理期间,成交供应商应按照国家有关用人用工制度和劳动管理等法律法规进行人事管理;采购人对成交供应商员工人身安全、劳资纠纷概不负责。

    15.委托合同生效后5天内,采购人向成交供应商办理设备移交手续成交供应商要在1个月内组织1场运维技术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相关技术规范、设备操作说明、巡检维护操作、数据审核等,培训对象为采购人指定人员,人数不少于15人。之后,根据采购人需要再举办1次不少于10人的培训。

    16.在委托运行管理及维护期间,如果采购人要改造或升级监测系统的,成交供应商有义务配合工作。成交供应商应需根据采购人需求对现有环境噪声自动监测系统进行功能更新和报表完善。保证系统及数据的使用符合最新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并满足采购人的需求。运维服务期内,应对项目存在的漏洞进行免费补丁升级,确保系统软件正常运行。

    17.成交供应商逾期履行运维服务的,成交供应商应按每日1000元的标准向采购人支付违约金,由采购人从待付款项中扣除。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逾期超过约定日期30日仍不能履行相应服务的,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成交供应商按中标价的20%支付违约金。

    18.采购人对成交供应商提供的服务成果、服务过程均有权提出整改意见,成交供应商应按照采购人要求进行整改。整改后再次检查、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有权解除本合同,且无需支付任何费用。成交供应商成果检查、验收及整改的时限与要求,应由采购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无法按照采购人确定的时间整改完毕的,每延误一日,成交供应商应按每日1000元的标准向采购人支付违约金。

    19.采购人有权在任意一期应付成交供应商的款项中,扣除成交供应商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或成交供应商应承担的违约金。

    20.采购人为追究成交供应商违约责任所支出的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诉讼保全费、诉讼保全保险费、鉴定费、差旅费等)属于成交供应商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应由成交供应商全额承担。

    四、报价要求

    (一)本项目最高控制价为人民币7.4万元,高于此价格者无效报价;报价应包括日常运营工作所需要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耗材费、易耗件费(如户外防风罩,需定期更换)、备品(备机、备件)费、仪器检定费、交通费、维修费、网络通讯费、环境噪声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电费、保险费、人工费等。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价。

    (二)报价资料

    1.投标人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份证。

    2.投标联系人身份证复印件,联系电话及授权委托书。

    3.项目负责人、技术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提供近半年内医保或社保缴交证明。

    4.关于3年内无违法行为的声明函。

    5.对以上第二点“工作须知”和第三点“具体考核要求”的每一小点进行具体的承诺和说明。

    6.报价函。

    7.上述材料均需加盖公章和骑缝章。

    五、确定成效供应商原则

    3家及以上投标人,并提供合格有效的报价资料。由采购人成立内部询价小组,按照最低法确定成效供应商。

    采购人将于2025年4月21日星期下午15:00在采购人三楼会议室进行内部评标,请于此时限前将投标文件邮寄或送至采购人。邮寄地址:泉港区锦绣街52号,泉港生态环境局302室,联系人:陈先生,电话:18505959715逾期送达的视同无效投标。

                                            泉州市泉港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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